作者chu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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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报考大学同等学力认定标准第二、三、六条修正条文总说明
时间Thu Jan 27 16:09:20 2011
报考大学同等学力认定标准
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修正条文教育部的总说明:
现行报考大学同等学力认定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系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发
布,因实务上,就修满五年制专科学校四年级上学期後因故失学离校或休学之学生,其适
用第二条第二款第一目之结果,具备同等学力资格之时间,反较修满三年级下学期即离校
或休学之学生为晚,另就修满学士班四年级上学期学生後因故退学离校或休学之学生,其
适用第三条第一款之结果,亦使其具备同等学力资格之时间,较修满三年级下学期即离校
或休学之学生为晚,有失衡平,并影响相关学生升学权益,爰拟具本标准修正草案,其修
正要点如次:
一、修满五年制专科学校四年级上学期後因故失学离校或休学之学生,其取得同等学力
资格之条件,修正为与修满四年级以上年级(即五年级以上)者相同。(修正条文第二条
)
二、修满学士班四年级上学期学生後因故退学离校或休学之学生,其取得同等学力资格
之条件,修正为与未修习规定修业年限最後一年(即修满三年级)者相同。(修正条文第
三条)
三、 配合修正条文第二条、第三条,明定该种间隔年限之起迄计算方式,并就体例文字
酌作调整修正。(修正条文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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