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9637568 (Zongjun)
看板You_out
標題[情報] 校方處分 大學生可興訟
時間Mon Jan 17 20:29:45 2011
更新日期:2011/01/17 19:49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7日電)過去大學生對校方處分,除退學或影響受教權外,沒有
法律救濟管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第684號釋憲,認定大學生對學校的處分,均
可打行政官司。
過去第382號釋憲文指出,除非學校做出退學或足以改變學生身分、損害學生受教權的處
分,學生才可提行政訴訟,否則若只是維持學校秩序、未侵害受教權(如記過、申誡等)
的處分,只能循校內申訴途徑,不能行政爭訟。
這次的第684號釋憲文則認為,大學既然是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的所在,就算不是處
分退學,但只要處分影響到學生基本權利,仍應准許學生興訟,才符憲法「有權利即有救
濟」精神。原先的382號釋憲文應予變更。
新的釋憲文源起於有大學研究生跨院加選其他學院所開科目,遭學校否決加選;另有研究
生申請在校張貼「挺扁海報」,遭學校禁止。相關當事人不滿只能向學校申訴、不能進一
步提訴願、行政訴訟,而聲請釋憲。
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表示,第684號釋憲文雖將學生提起行政訴訟的範圍變大,但各法院
未來應本於維護大學自治、尊重大學專業判斷的原則下,審理學生提起的行政訴訟。
這次釋憲引發大法官之間見解之爭。大法官李震山、蘇永欽、許宗力、蔡清遊、許玉秀、
黃茂榮、陳春生7人提出協同意見書,大法官陳新民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
李震山指出,這件解釋僅以大學生為解釋對象,刻意讓高中、高職、國中、國小學生維持
原狀,有為德不卒之憾。
陳新民則表示,新的解釋未具體訂定大學生「可提起救濟」的範圍,又未提供行政法院具
體審查學校處分合法性的依據,只會讓日後各級行政法院產生無數訟案,造成司法資源浪
費。1000117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117/5/2kza7.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222.25.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