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9637568 (Zong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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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校方处分 大学生可兴讼
时间Mon Jan 17 20:29:45 2011
更新日期:2011/01/17 19:49
(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17日电)过去大学生对校方处分,除退学或影响受教权外,没有
法律救济管道。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今天做出第684号释宪,认定大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均
可打行政官司。
过去第382号释宪文指出,除非学校做出退学或足以改变学生身分、损害学生受教权的处
分,学生才可提行政诉讼,否则若只是维持学校秩序、未侵害受教权(如记过、申诫等)
的处分,只能循校内申诉途径,不能行政争讼。
这次的第684号释宪文则认为,大学既然是实现研究学术及培育人才的所在,就算不是处
分退学,但只要处分影响到学生基本权利,仍应准许学生兴讼,才符宪法「有权利即有救
济」精神。原先的382号释宪文应予变更。
新的释宪文源起於有大学研究生跨院加选其他学院所开科目,遭学校否决加选;另有研究
生申请在校张贴「挺扁海报」,遭学校禁止。相关当事人不满只能向学校申诉、不能进一
步提诉愿、行政诉讼,而声请释宪。
司法院秘书长林锦芳表示,第684号释宪文虽将学生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变大,但各法院
未来应本於维护大学自治、尊重大学专业判断的原则下,审理学生提起的行政诉讼。
这次释宪引发大法官之间见解之争。大法官李震山、苏永钦、许宗力、蔡清游、许玉秀、
黄茂荣、陈春生7人提出协同意见书,大法官陈新民提出部分不同意见书。
李震山指出,这件解释仅以大学生为解释对象,刻意让高中、高职、国中、国小学生维持
原状,有为德不卒之憾。
陈新民则表示,新的解释未具体订定大学生「可提起救济」的范围,又未提供行政法院具
体审查学校处分合法性的依据,只会让日後各级行政法院产生无数讼案,造成司法资源浪
费。1000117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117/5/2kza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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