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iangnan (江南)
看板YTHT
標題劉軍寧﹕憲法是防范誰的﹖
時間Sat Sep 18 14:06:39 2004
發信人: but (土人牛二), 信區: civic_life
標 題: 劉軍寧﹕憲法是防范誰的﹖
發信站: 一塌糊塗 BBS (Thu Jul 4 22:11:32 2002), 本站(ytht.net)
劉軍寧﹕憲法是防范誰的﹖——兼論為何公民的義務不能寫入憲法
憲法教科書中對憲法分類多種多樣﹐有剛性憲法、柔性憲法之分﹔成文憲法、不成文
憲
法之分﹔欽定憲法、民定憲法之分﹔也有資產階級憲法、社會主義憲法之分等等。若
要
我來對憲法進行分類﹐我看世界上的憲法隻有兩大類﹕一類憲法是人民束縛統治者的
鎖
鏈﹐另一類憲法是統治者束縛人民的鎖鏈。
在憲政國家﹐憲法是人民束縛統治者的鎖鏈。在專制國家﹐憲法是統治者束縛人民的
鎖
鏈。在憲政國家﹐憲法是人民的大法﹐是人民用來束縛政府權力和統治者的大法。在
專
制國家﹐憲法是國家的大法﹐是統治者的大法﹐是統治者用國家機器束縛人民的大法
。
那麼﹐區分這兩類的憲法的標準是什麼呢﹖那就要看﹐憲法把權利授予給誰﹐把義務
強
加給誰。要看憲法是防范誰的﹐其矛頭是對準誰的。
在作為人民束縛統治者的鎖鏈的憲法中﹐包含的是一部政府必須奉為聖明的《權利法
案
》。在作為統治者束縛人民的工具的憲法中﹐零星的、殘缺不全的權利隻是停留在紙
面
上的﹐取《權利法案》而代之的是未冠名的\"義務法案\"。所以﹐公民的義務是否入
憲
是區分這兩類憲法的關鍵。
在憲政之下﹐憲法是針對政府、國家、公共權力的。在實行憲政的國家﹐所有憲法隻
適
用於政府﹐這一點極其重要。因為憲法的任務之一是創立和保護獨立於政府的市民社
會
﹐使私人和民間組織獲得自由。通過普通的立法來推動個人和私人領域、市民社會的
活
動。如果公民有什麼義務的話就是負責任地行使自己的自由。憲法是公法﹐其矛頭隻
能
對著政府。在人類的文明歷程中﹐隻是到了憲政時代﹐人類社會才首次有了專門針對
政
府權力和統治者的特殊法律﹐這就是憲法。在憲政日益成為世界潮流、人類的政治的
發
展方向的今天﹐如果把憲法的矛頭重新對準公民個人﹐這無疑是回到了前憲政時代﹐
而
且常常是回到秦始皇時代。不信﹐你看看1975年的中國憲法﹐那是一部宣稱要從上對
下
進行全面專政的憲法。
那麼﹐把憲法作為規定公民義務的場所有什麼危險呢﹖憲政的宗旨是限制政府的權力
﹐
保護個人的自由。憲政之下憲法也應當符合這一宗旨。在憲法中羅列很多義務會改變
憲
法作為保護權利的文件的性質﹐憲法的目的既然是確立有限政府﹐其矛頭當然是針對
國
家的。如果在憲法中大量規定公民的義務﹐其結果必然是調轉了憲法的矛頭﹐把它對
準
了公民﹐而不是本應對準的政府和掌權者。這樣的憲法便是反憲政之道而行之的憲法
。
在規定公民義務的憲法中﹐人們會看到種種義務條款﹐如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
義
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公民在行
使
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
和
權利﹔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
公
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
譽
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等等。這類義務條款把
憲法
變成了公民對國家的無條件的義務的陳列室。這些義務條款出現在憲法中是非常危險
的
事情。更重要的是﹐這類條文的出現扭曲了憲政之下憲法的本來目的與功能。
憲法的目的是避免國家走向專制﹐憲法是落實國家與政府承擔對公民的義務的地方。
憲
法約束的對象是國家與政府的權力及掌握這些權力的人﹐而不是用來約束一個國家的
主
權者﹕人民。憲法列舉公民的義務這種做法本身就是極其危險的。因為這樣做開辟了
一
個先例﹕憲法有權限制人們的權利和自由。這恰恰是反憲政的根本宗旨而行之。
說憲法不應該給公民規定義務﹐並不是在主張公民可以為所欲為﹐或者說公民不應該
承
擔任何義務。公民應該承擔義務﹐但是這些義務隻能從公民所享受的自由與權利中產
生
﹐不存在任何獨立於權利與自由之外的自在的義務。如果有的話﹐那肯定是統治者強
加
給人民的義務﹐是要求人民承擔的對統治者的義務。這類的義務越多﹐給公民剩下的
自
由就越少。因此﹐在憲法中也不存在權利與義務平衡的問題。憲法中應該把對公民的
義
務的規定盡可能降至最低限度﹐而且所規定的任務隻能直接派生於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
在憲法中加入公民義務的動機也可能是擔心公民不清楚自己的責任。但是﹐這類義務
條
款在實際生活中毫無用處。如果有什麼用處的話﹐那就是為統治者以\"危害國家安全
\"
的名義懲罰那些要自由爭權利的人提供法律上的借口。通過這類義務條款﹐憲法就變
成
了國家束縛人民的最高級的鎖鏈﹐把憲法變成了否行憲政的工具。
如果人民希望對自己的行為加以約束﹐他們可以通過他們的代表在議會中立法﹐如制
定
規范普通人行為的刑法、民法、婚姻法、賠償法等﹐如制定禁止在公共場所吸煙的法
令
等。如果一個國家有健全的法治﹐即使不在憲法中規定公民的義務﹐也無礙這些義務
的
履行﹔如果一個國家的法治闕如﹐在憲法中列舉再多的義務也是枉然。例如偷稅現象
﹐
絕對不會因為憲法中有納稅義務的條款就自動消失。
一些憲法一方面對公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如私有財產權、人身權利、結社權、遷徙
權
等閃爍其辭﹐另一方面對公民義務的規定卻不厭其詳。這樣的憲法一方面授予國家與
政
府幹預私人生活方式的不受限制的權力﹐另一方面﹐又把各種義務左一道右一道地綁
在
公民身上。所以﹐要想辨別憲法是束縛誰的鎖鏈﹐看看憲法中所嵌入的是權利法案還
是
義務法案就一目了然了。
憲法是為了防范誰的﹖其矛頭應該針對誰﹖這是立憲法、行憲政過程中永遠值得追問
的
問題。
--原載《議報》 (劉軍寧 8/25/2001 23:1)
轉一篇先,hoho
--
※ 來源:﹒一塌糊塗 BBS ytht.net﹒[FROM: 162.105.35.10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77.12.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