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uBai_and_CB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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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ienbear (活在伍佰live世界中)》之銘言: : 原文吃光(本來昨晚要PO文,但PTT上不來) : 看完報導後,有些疑惑... : 這件是分為兩點: : 1.警察臨檢老大,雙方發生的不愉快 : 2.警察在部落格發表不雅文字汙辱對方 : 第一點: : 報導指出-根據張姓警員的部落格內文,著制服警員在夜店林立的松仁路、松壽路口執行 : 擴大酒測勤務,依規定攔查車輛並登記證件 : 依「警察實施臨檢作業規定」第八條第八點: : http://tinyurl.com/4gbzbs : 實施交通稽查或處理交通事故,發現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 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檢定: : 1.駕駛人面帶酒容、臉色潮紅(或鐵青)、眼神恍惚、嘔吐者。 : 2.經警察人員聞得駕駛人有明顯酒味者。 : 3.經酒精檢知器測得駕駛人有飲酒反應者。 : 我猜老大並沒有以上情況,所以也沒被酒測(報導也沒提到有對老大進行酒測) : 既然是執勤酒測,也沒對駕駛人有進行酒測,那為何要登記證件? : (有無專家可以解惑) 「警察實施臨檢作業規定」在 92 年公布「警察職權行使法」之後停止適用了喔~ 一、現行執行取締酒駕是依據警職法第 6 條 1 項 6 款。 二、登記的資料,稱作「盤查紀錄表」,不具有任何效力,   單純是警員的上級用來督導警員有沒有認真攔查而已,   係依警職法第 7 條 1 項 2 款為之,並無違法。 : 第二點: : 刑事法第310條: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C0000001310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 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 : 限。 : 我想知道 : 在部落格中發表不雅文字污辱對方是否構得上以上的罰責? : (有無專家可以解惑) 從新聞看起來 員警上網 PO 的東西應屬事實 所以不構成刑法第 310 條毀謗(詳見 310 條第 3 項) 反倒是刑法 309 蠻有機會的 …… : 若是... : 陳文佩當時也只是致電警方請其將文章刪除,並未提告, : 難道對這位警員不夠厚道嗎? : 若是提告了(雖然我們都知道老大應該不會提出告訴), : 此警員不但要吃上官司,還會影響未來前途, : 會比得上"刪除文章+道歉"還來得好嗎? : 不知道這個警察要將事情鬧大的用意在哪裡? 就我個人觀察 應該是記者聽到消息故意用什麼「小警員」、「施壓」這些字眼來聳動視聽 因為照正常程序警察使用不雅文字被上級長官知道 至少申誡 1 次本來就是跑不掉的(完全不用施壓) 所以鬧越大警員是越傷 不太可能做這這種事 除非他傻了~ XD 結論是 在現場 500 夫婦的表現確實不適當(但沒錯) 而是警察的立場相當站得住腳 後來到部落格 就在使用不雅文字的部份就完全是警員的錯了 500 夫婦也循正常管道申訴 這點個人是覺得非常敬佩也希望大家可以學習 :P 本身是伍迷 看到伍佰因為這樣被戰實在是覺得很難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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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29.165.236 ※ 編輯: dijz 來自: 163.29.165.236 (05/23 18:02)
1F:推 iversonok:是伍佰迷的話...看看就好 05/24 02:04
2F:→ iversonok:記者寫的根實際情況不一定一樣 05/24 02:05
3F:推 lovewubai:我個人比較偏向靜待結果出爐 跟人家戰沒什麼必要 05/24 20:14
4F:推 jackselina:我比較偏向老大快出新歌 結果若與酸民期待不同 還是會 05/24 23:19
5F:→ jackselina:被說什麼 "關說啊"~"施壓啊"~"藝人就了不起喔"~balabal 05/24 23:20
6F:推 lovewubai:樓上 你這麼說也是... 還是有新歌比較重要 05/25 00:17
7F:推 shadowblack:喜歡伍佰就是喜歡 無所謂這些新聞 管他媽媽嫁給誰 05/25 23:53
8F:推 weta:康康:你老母卡好,比我老母卡好! 05/26 04:57
9F:推 cybeth:推你 我也有去研究XD 百姓本來就可以這樣申訴 05/26 10:48
10F:→ cybeth:只是警員因老大是有目標的人可以這樣發洩 真的是他不對= = 05/26 10:49
11F:→ muxiv : 被說什麼 "關說啊"~ https://noxiv.com 07/10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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