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ijz ()
看板WuBai_and_CB
标题Re: [新闻] 警员部落格Po文批歌手 基八毛惹来满头包
时间Fri May 23 18:00:08 2008
※ 引述《tienbear (活在伍佰live世界中)》之铭言:
: 原文吃光(本来昨晚要PO文,但PTT上不来)
: 看完报导後,有些疑惑...
: 这件是分为两点:
: 1.警察临检老大,双方发生的不愉快
: 2.警察在部落格发表不雅文字污辱对方
: 第一点:
: 报导指出-根据张姓警员的部落格内文,着制服警员在夜店林立的松仁路、松寿路口执行
: 扩大酒测勤务,依规定拦查车辆并登记证件
: 依「警察实施临检作业规定」第八条第八点:
: http://tinyurl.com/4gbzbs
: 实施交通稽查或处理交通事故,发现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即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
: 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实施酒精浓度测试检定:
: 1.驾驶人面带酒容、脸色潮红(或铁青)、眼神恍惚、呕吐者。
: 2.经警察人员闻得驾驶人有明显酒味者。
: 3.经酒精检知器测得驾驶人有饮酒反应者。
: 我猜老大并没有以上情况,所以也没被酒测(报导也没提到有对老大进行酒测)
: 既然是执勤酒测,也没对驾驶人有进行酒测,那为何要登记证件?
: (有无专家可以解惑)
「警察实施临检作业规定」在 92 年公布「警察职权行使法」之後停止适用了喔~
一、现行执行取缔酒驾是依据警职法第 6 条 1 项 6 款。
二、登记的资料,称作「盘查纪录表」,不具有任何效力,
单纯是警员的上级用来督导警员有没有认真拦查而已,
系依警职法第 7 条 1 项 2 款为之,并无违法。
: 第二点:
: 刑事法第310条: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C0000001310
: 意图散布於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
: 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 对於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於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不在此
: 限。
: 我想知道
: 在部落格中发表不雅文字污辱对方是否构得上以上的罚责?
: (有无专家可以解惑)
从新闻看起来 员警上网 PO 的东西应属事实
所以不构成刑法第 310 条毁谤(详见 310 条第 3 项)
反倒是刑法 309 蛮有机会的 ……
: 若是...
: 陈文佩当时也只是致电警方请其将文章删除,并未提告,
: 难道对这位警员不够厚道吗?
: 若是提告了(虽然我们都知道老大应该不会提出告诉),
: 此警员不但要吃上官司,还会影响未来前途,
: 会比得上"删除文章+道歉"还来得好吗?
: 不知道这个警察要将事情闹大的用意在哪里?
就我个人观察
应该是记者听到消息故意用什麽「小警员」、「施压」这些字眼来耸动视听
因为照正常程序警察使用不雅文字被上级长官知道
至少申诫 1 次本来就是跑不掉的(完全不用施压)
所以闹越大警员是越伤 不太可能做这这种事
除非他傻了~ XD
结论是
在现场 500 夫妇的表现确实不适当(但没错)
而是警察的立场相当站得住脚
後来到部落格
就在使用不雅文字的部份就完全是警员的错了
500 夫妇也循正常管道申诉
这点个人是觉得非常敬佩也希望大家可以学习 :P
本身是伍迷
看到伍佰因为这样被战实在是觉得很难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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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63.29.165.236
※ 编辑: dijz 来自: 163.29.165.236 (05/23 18:02)
1F:推 iversonok:是伍佰迷的话...看看就好 05/24 02:04
2F:→ iversonok:记者写的根实际情况不一定一样 05/24 02:05
3F:推 lovewubai:我个人比较偏向静待结果出炉 跟人家战没什麽必要 05/24 20:14
4F:推 jackselina:我比较偏向老大快出新歌 结果若与酸民期待不同 还是会 05/24 23:19
5F:→ jackselina:被说什麽 "关说啊"~"施压啊"~"艺人就了不起喔"~balabal 05/24 23:20
6F:推 lovewubai:楼上 你这麽说也是... 还是有新歌比较重要 05/25 00:17
7F:推 shadowblack:喜欢伍佰就是喜欢 无所谓这些新闻 管他妈妈嫁给谁 05/25 23:53
8F:推 weta:康康:你老母卡好,比我老母卡好! 05/26 04:57
9F:推 cybeth:推你 我也有去研究XD 百姓本来就可以这样申诉 05/26 10:48
10F:→ cybeth:只是警员因老大是有目标的人可以这样发泄 真的是他不对= = 05/26 1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