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siawenc (公司有法務,如有一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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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台商經貿糾紛 可在台仲裁
時間Fri Jul 31 12:35:07 2009
首席仲裁員是仲裁委秘書處指定的,不能由雙方約定
至于兩造各自選任一席仲裁員,這是本來就有的,但是絕對權力還是在首席
所以即便臺商可以選任臺籍仲裁員,實際上的作用也很有限
因為首席幾乎都是本地人
從邏輯上來講,本地人當首席,公正是應該的,意見偏向本地人也是非常合理的
但是我還沒聽說過本地人當首席然后意見偏向臺商的,只聽過被本地人“做了工作”的
當然,首席本來就應該公正
雖然常常不是這樣
※ 引述《qibusini (qibusini)》之銘言:
: 不過是不是可以考慮這樣呢?
: 例如約定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之類中國大陸比較大的仲裁機構仲裁,同時約定
: 首席仲裁員和雙方各自指定的仲裁員都不能是PRC或者ROC公民。
: 畢竟仲裁機構真正行使仲裁權的是仲裁員,而非仲裁機構本身。
: 類似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裡面還是有比較多的外國仲裁員名冊可以挑選的。
: ※ 引述《hsiawenc (公司有法務,如有一寶)》之銘言:
: : 其實,就仲裁來說,本來就沒有嚴格規定禁止在哪里提交仲裁
: : 尤其,基于迅速且經濟的考慮
: : 本來臺商就可以在大陸的合同里面約定以臺灣的仲裁機構為爭議解決機構
: : 問題出在,通常如果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是大陸人或第三國人
: : 而且合同履行地或其他相關條件都與臺灣無關的話
: : 要說服對方接受把仲裁約定在臺灣的幾率很低,對方公司越大,幾率就越低
: : 所以,結論是:這一個修改基本上意義和作用很低
: : 這個就跟上海仲裁委員會成立臺商仲裁中心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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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6.231.44.177
1F:推 sandapro:推做了工作~ 61.20.147.166 07/31 12:37
3F:→ keku:這倒是跟國家政策有關 不見得都往內彎 117.81.197.68 07/31 12:40
4F:→ hsiawenc:金莎案判決是有TRIPs和司法解釋依據的喲 116.231.44.177 07/31 12:47
5F:推 qibusini:我的意思是,可以約定首席仲裁員不能是 59.60.1.202 07/31 12:54
6F:→ qibusini:PRC國籍吧?這樣的約定仲裁委應該不會不 59.60.1.202 07/31 12:55
7F:→ qibusini:認可的。 59.60.1.202 07/31 12:56
8F:→ hsiawenc:當事人對于首席之約定對仲裁委無拘束力。 116.231.44.177 07/31 12:56
9F:→ qibusini:以及,首席仲裁員是可以由雙方共同選定的 59.60.1.202 07/31 12:56
10F:→ qibusini:理論上,只不過實際中可能操作起來有難度 59.60.1.202 07/31 12:57
11F:→ qibusini:really?我知道有的地方仲裁機構的仲裁規 59.60.1.202 07/31 12:57
12F:→ qibusini:則還會說,如果當事人雙方具有不同國籍, 59.60.1.202 07/31 12:58
13F:→ qibusini:仲裁院應指定第三國的人當首席仲裁員。以 59.60.1.202 07/31 12:58
14F:→ qibusini:及,我也看到過比較大的合資協議,裡面就 59.60.1.202 07/31 12:58
15F:→ qibusini:是約定首席仲裁員由仲裁院指定,但是要第 59.60.1.202 07/31 12:59
16F:→ qibusini:三國。可能不同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不同吧 59.60.1.202 07/31 12:59
可能我說的不夠清楚
因為這個主題主要涉及的是臺商的爭議解決問題
所以一般來說
除非雙方實力明顯不對等
否則合同當事人中的大陸方基本不可能會同意特別選用一個臺灣人作為首席
(至于“第三國”人?這個在兩岸關系上是不適用的,當然如果是披著外商的皮的臺商
則另當別論了)
反而我遇過有純內資糾紛找臺籍仲裁員當首席的(在北仲),而且是雙方律師指定的
所以,我前面說首席不能約定,指的正是實務運作遇到的困難
在經驗上,我聽過貿仲和上仲都有駁回雙方約定之首席,然后秘書處直接指定的例子
結果等于沒有約定(其中一個例子還是專門就仲裁事項簽訂補充協議的)
以上經驗,謹供道長們參考。
※ 編輯: hsiawenc 來自: 116.231.44.177 (07/31 13:13)
17F:推 qibusini:感謝分享,謝謝呢:) 59.60.1.202 07/31 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