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siawenc (公司有法務,如有一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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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 大陸勞動合同
時間Mon Jun 8 18:03:04 2009
1.
如果該公司屬于依中國大陸法律成立的所謂“無根臺商”,
在法律上就屬于大陸公司,
既然是大陸公司,就必須遵守大陸《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以下重點條文請參考: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
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
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
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
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
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
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
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
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
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
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
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
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
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
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
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
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
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
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2.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已經規定了合同里面至少要約定的事項。除此之外,請特別注
意薪資結構、返鄉機票、假期等待遇問題,并參閱本版名為“[請益] 進入陸資企業? ”
同主題文章里面提到的條件和應注意事項。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
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 引述《ls783 (宅男)》之銘言:
: ※ 引述《isaacc (小元宅爸)》之銘言:
: : 這獵頭亂講,當然要簽合同,然後申請工作證明
: : 她既然不知道,代表這人很外行,你自己得小心
: : 話說我剛剛收到公司續約通知,回e-mail就續約三年...
: : 至於妳其他的問題
: : 因為你根本沒提供背景
: : 是台企外企陸企? 是帶台灣人還是管大陸工程師?
: : 是哪種行業? 在哪個城市? 這還只是最基本的問題咧
: : 如同推文所說
: : 誰知道你會拿到甚麼樣子的合約呢?
: : 如果只想知道基本的
: : 裡面都有...趕快看喔...
: 先謝謝宅爸唷
: 真不好意思
: 我還是先介紹一下自己好了
: 我現在在台灣工作
: 從事食品業
: 來電的對方是台資型的大陸企業在台灣並沒有設立公司
: 是做調理包跟飲料的
: 叫做X寶
: 在崑山
: 去要管大陸的品管研發
: 然後我除了回答基本問題之外
: 不知道還需要提供什麼訊息這樣
: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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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6.231.4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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