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meLetters (麥當勞歡樂送)
看板Women_Picket
標題Re: [板務] 關於PO 他人IG 是否觸犯版規?
時間Thu Sep 14 09:30:32 2017
版主,你還有另一篇版務沒有回我喔,關於qaz 那篇
剩下疑問請往下看
※ 引述《DenTisGirl (殫題思//打雜殫)》之銘言:
: ※ 引述《someLetters (麥當勞歡樂送)》之銘言:
: : 1.
: : 關於Rainy 此人 PO 他人IG
: : 第一次我檢舉11 ,被說公開資訊,無所謂肉搜
: : 請問公開資訊就無肉搜,那關於之前阿翰事件,也只被PO臉書
: : 也同樣是公開資訊,問什麼要被桶
: : PO台大農經咬姬,也同樣是公開資訊,為何要被桶
: : 到底是PO IG 算不算肉搜 請解釋清楚,不要一個模糊地帶好嗎
: 針對板規11.「未經同意公布個資」的相關標準:
: (1) 未取得當事人同意,於看板公布其個資。
: → 個資定義依中華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定義。
: → 若僅有兩項以下個資,且不足以確認其身份者,將給予被檢舉人時間舉證說明,
: 確認並無造成個資擁有者困擾,或來源為公開資料,則不予處分 。
: (2) 轉入他板肉搜或揭發特定(ID)使用者個資之文章內容或連結。
: → 若能取得該使用者同意,則不予處分。
: 針對板規12.「利用看板公審特定使用者」的相關標準:
: (1) 有教唆肉搜他人情形。
: (2) 揭發本站其他(ID)使用者姓名與確切工作/就學地點等,足以使人獲悉其身份之資料。
: → 非發文者揭發,而係轉入他板揭發資料,則依板規11處分。
: (3) 公布特定人個資外,並使其與負面消息或有損其名譽之事件產生關聯者。
: → 經新聞報導或事件與個資為當事人自行公布於網路空間者,不在此限。
1.
針對板規11.「未經同意公布個資」的相關標準:
(1) 未取得當事人同意,於看板公布其個資。
→ 個資定義依中華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定義。
→ 若僅有兩項以下個資,且不足以確認其身份者,將給予被檢舉人時間舉證說明,
確認並無造成個資擁有者困擾,或來源為公開資料,則不予處分 。
(2) 轉入他板肉搜或揭發特定(ID)使用者個資之文章內容或連結。
→ 若能取得該使用者同意,則不予處分。
a.針對此句「未經同意公布個資」
請問Rayiny 是否有經過 被PO IG當事人 的同意發布IG
請版主確認,若無,則很明顯違反版規 11 (1)未取得當事人同意,於看板公布其個資。
b.我之前檢舉 Rainy,版主回應「公開資訊,無違規」
但又與「未取得當事人同意,於看板公布其個資」
請版主確認,公開資訊是否就不需經過 當事人同意
: : 2.
: : 關於 商業行為
: : 昨天PO的 IG 很明顯是在介紹APP
: : 但第一次檢舉,被說 經過檢視,無商業行為
: : 這是眼瞎了嗎?
: : 第二次檢舉
: : #1Ph0sKZO 這篇 ,被說格式不符,我接受
: : 然後不到1分鐘 ,我又檢舉一次#1Ph0ynaF
: : 相隔不到一分鐘,結果一點才審判,然後結果還是以刪除貼文,無違規
: : 那請問中間這消失的三小時,是去了哪裡
: : 我要怎麼確定不是版主通知違規者,去刪除貼文的,以避過違規的?
2.
嗯?為什麼被跳過,請版主正面回應
: : 3.
: : 關於商業行為貼文
: : 在貼完連結,到版主檢視有無違規的中間
: : 只要PO文者將文章刪掉,即可避過規章
: : 那中間看到廣告的人,就不算受害者了嗎
: : 那如果版主放了一個禮拜的假,那個連結就在版主放假前才刪除
: : 那看了一個禮拜的連結的版友,就無辜受害,無法可追了嗎
: : 所以這部分版規,請版主討論,刪除後就代表無事?
:
: 原則上具有廣告/周知性質的違規,若達標準且被檢舉,即使刪文也必須處分。
: (在這個範疇下包括有板規6. 8. 10. 11. 13.等)
:
: 然針對板規6之違規,由於其部分條文內容不若板規8. 10. 11. 13.明確,
: 故板規6.之疑似違規情形,若發文者有於適當時間內積極改善也確實改善者,
: 則將不予處分。
3.
然針對板規6之違規,由於其部分條文內容不若板規8. 10. 11. 13.明確
這段很明顯指出,目前版規6 的不足之處
請版主針對版規6,明確指示 怎樣的連結為 「原則上具有廣告/周知性質的違規」
針對商品:
有品牌、金額 即可? 還是要再加上連結?
周知性質又如何定義?
若是給品牌名稱,是不是即達到周知的標準
最重要的 一點,請明確定義
1.只要沒被當場抓到,刪除後,是否就算Safe
2.適當時間內積極改善,適當時間 是指多久?1hr?2hr? 沒被抓到之前就是適當時間?
: : 4. 既然目前版規 是 刪除後就 無事
: : 那請問我若發了一篇檢討他版事務的文章
: : 造成版上討論熱烈,然後我馬上刪掉
: : 但文章已經被回復多篇於版上
: : 那我是否仍違規?
: 若達板規12違規標準且被檢舉,即使刪文也會處分。
4.
OK
: : 5. 若放他人公開IG 不違法
: : 那我以後每三篇中有一篇必貼他人IG
: : 這樣也Safe吧?請版主確認
: : 以上是我的版務問題
: : 請回答以上五個
:
: 若有過度宣傳特定IG情形,將可能違反板規6.宣傳特定人部落格等規定。
5.
若有過度宣傳特定IG情形,將可能違反板規6.宣傳特定人部落格等規定。
所以我每次發都不同IG,應該就無違規了吧?
就算 IG當事人 來信告知你,我應該也Safe吧?
這很重要!不然我怕以後我被水桶到死掉都出不來
: DenTisGirl/idlechild/cpblgu 聯名公告
someletters 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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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3.183.188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Women_Picket/M.1505352634.A.D36.html
1F:→ DenTisGirl: 1. 「qaz案」由於當事人已提出申訴,故以回覆當事人為 09/14 09:41
2F:→ DenTisGirl: 優先,且已上訴至組務,依小組長判定為準,不再另外回 09/14 09:41
3F:→ DenTisGirl: 答。 09/14 09:41
我那篇版務的問題是
請明確定義,怎樣的文字為無意義
4F:→ DenTisGirl: 2. 根據IG使用者條款,凡經前服務公開發布之文章與照 09/14 09:43
5F:→ DenTisGirl: 片等視同授權全球使用,若僅公開其發文內容,將不視為 09/14 09:43
6F:→ DenTisGirl: 違反板規11。 09/14 09:43
7F:→ DenTisGirl: 然使用者需舉證照片來源,證明其來自IG。 09/14 09:44
8F:→ DenTisGirl: 3. 第二第三問題是合併於三回答 09/14 09:45
※ 編輯: someLetters (42.73.183.188), 09/14/2017 09:50:57
9F:→ DenTisGirl: 4. 針對廣告/周知性質等,未避免遭有心人士刻意遊走標 09/14 09:51
10F:→ DenTisGirl: 準,將僅向小組長報備相關細相。然基本上,只要有提供 09/14 09:51
11F:→ DenTisGirl: 購買連結、商品功能+購買地點、商品廣告文案等,皆會 09/14 09:51
12F:→ DenTisGirl: 視為違規,不因刪文而不予處分。 09/14 09:51
13F:→ DenTisGirl: 5. (1)單篇內若有過度宣傳特定IG帳號情形,或(2)搜集 09/14 09:54
14F:→ DenTisGirl: 到大量轉發他人IG之證明,皆將視為廣告處分。 09/14 09:54
15F:→ DenTisGirl: 1. 組務判決可能影響「無意義」之判斷,故先待組務判 09/14 10:21
16F:→ DenTisGirl: 決再統一回覆。 09/14 10:21
17F:→ DenTisGirl: *判斷標準 09/14 10:22
18F:噓 mono5566: 你的4好怪,一般來說都是明訂標準提醒板友不要踩線,怎 09/14 11:24
19F:→ mono5566: 麼到你手上變成標準不開放? 09/14 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