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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eke (當不成孩子王)》之銘言: : 其實以你這個案例來講,無論是稱開羅公報不合法的說法 : 還是反駁的內容,要驗證的方式都「不是」自己去找原始文件解讀 : 而是檢視這兩個言論發表的場域,若是在嚴謹的學術刊物或出版刊物裡, : 那麼就可以視為「可信」,相反的,若只是在媒體放話被報導, : 那只能在維基中表示「有人這麼認為」 : 若是學者當面告訴你而沒有文獻可徵,那連寫都不能寫。 : : 你個人去查核一手文件的熱誠很可喜, : 但是在對你的資料解讀能力、相關背景知識無法掌握的情況下, : 你去查核之後得出的結論極大部分「不能」做為證明。 : (當然極少部分顯而易見的除外,例如「開羅宣言」上有沒有簽名, : 這個的確可以從原件看出來。至於合不合法這一點就不行了。) 我不這麼認為, 首先, 你不了解我, 只單從網路上就憑自己過去的經驗推斷我經驗不足, 所得的資料(不能)做為證明, 個人非常無法認同你這一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羅宣言一事, 確實是人家透過美國國家檔案管理局申請程序, 將文件申請出來, 這是在美國國家檔案管理局確實擁有的資料, 也是合法的法律文件, 這都是有申請紀錄可以查詢, 不是說沒簽名就可以判別合不合法, 就好像雙方政府在洽談和約之前跟之後的備忘錄, 那都是正式合法的文件, 只不過他的法律位階效力是否高過和約, 就要看適法性, 還有雙方政府的正式發言, 這在法律上都是有效力發言, (你想知道前例我可以舉給你聽, 但非常的長, 有興趣你可以寫信跟我要, PO在板上我怕太長, 可能會違反本版的宗旨) 至於誰持的法律有理, 爭執點在某國的國內內問題, 就由某國的國內法庭來解決, 爭執點在國際問題, 那就由國際法庭來解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另外只要透過正式的申請程序, 不疏漏的申請條件, 官方都會給你一個正式的答覆, 這只要是民主法治國家都會擁有的程序, 官方不給你正式的答覆, 那你可以透過錄影錄音或是其他申請退件的方式, 舉證出來, 在法庭上都可以成為證據, (官方對於你的申請程序有意見, 你上法庭可以引述司法前例或法源依據反駁, 最後由當庭法官去裁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學者也有可能會引述錯誤, 以此案為例, 他已經提供三個正式的案例可以查詢, 兩個日本司法案例, 一個聯合國秘書處的文件(ST), 有日期有編號, 不難找到, 只要透過正確的申請管道, 就可以確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只要透過正確的申請程序跟申請條件無誤, 便可以獲得法定程序的答覆, 就算是密件, 只要找對適當的解密程序, 此文件扔然可以公開, 沒道理此學者可以看, 其他人就完全沒資格看的道理吧? 我就算真的不能看, 我也會找到有資格看的人或程序來幫忙. -- 象迷 | 迷象反 | (  ̄□ ̄)/喔~~喔喔~~喔喔~~喔喔~ 爪爪 | 象反 ~喔喔~~喔喔~~喔喔~~喔\(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49.37.154
1F:→ pbdragonwang:我想問題是在以維基的狀態無法知道你在網路上所說的 08/21 19:38
2F:→ pbdragonwang:是否一切屬實 08/21 19:38
3F:→ pbdragonwang:你說你做過且有能力判讀資料 08/21 19:39
4F:→ pbdragonwang:但維基上其他用戶無法判斷真假 08/21 19:41
5F:→ pbdragonwang:所以才會要求有其他來源以便查證 08/21 19:42
6F:→ bomberhack:所以我才要先取得三項案例的資料或是其中兩樣日本案例, 08/21 20:00
7F:→ bomberhack:將他解讀出來,萬一沒有這些案例,也要有合法申請程序 08/21 20:01
8F:→ bomberhack:證明根據日期跟案名,確實沒有此篇案例, 08/21 20:01
9F:→ bomberhack:且要更謹慎向法院當局求證是否有其他的可能. 08/21 20:02
10F:→ bomberhack:這些都會有官方正式文件回覆做為證明, 08/21 20:03
11F:→ bomberhack:到時我再PO在網上提供查證,如果嫌我沒有知名度, 08/21 20:04
12F:→ bomberhack:好,我請我認識的朋友有知名度的,把我搜尋到的證據 08/21 20:04
13F:→ bomberhack:跟申請程序完全告知他讓他了解再請他出書或PO網也可以. 08/21 20:05
14F:→ pbdragonwang:或許是我言詞表達不當以致閣下言詞似乎有些衝動 08/21 20:44
15F:→ pbdragonwang:我的意思是光憑網路ID或IP根本不知道誰是誰 08/21 20:44
16F:→ pbdragonwang:所以直接PO上自己分析一手資料的結果 08/21 20:45
17F:→ pbdragonwang:一般人很難進行判斷該結果是否分析正確 08/21 20:46
18F:→ pbdragonwang:而且維基也不是發表論文的地方 08/21 20:47
19F:→ pbdragonwang:不適合將分析過程全部貼上 08/21 20:47
20F:→ pbdragonwang:所以才希望引可靠的分析結果來直接為內文背書 08/21 20:48
21F:→ pbdragonwang:並沒有任何嫌閣下能力不足或不夠知名的問題 08/21 20:49
22F:→ bomberhack:不不不,我沒有衝動,你誤會了,我現在的想法是 08/21 21:36
23F:→ bomberhack:用簡單方式PO在網站上紀錄符合程序的求證的過程, 08/21 21:37
24F:→ bomberhack:然後透過連結回覆到維基上,而維基上只要寫簡單的幾句話 08/21 21:38
25F:→ bomberhack:就可以了. 08/21 21:39
26F:→ bomberhack:我不是說你認為我能力不足,能力不足是r大提的, 08/21 21:40
27F:→ bomberhack:個人虛心接受,我只是將要求證的過程寫清楚而已. 08/21 21:40
如果有修到推文說聲抱歉, 我這樣說好了, 譬如我要去原書中講的兩個日本案例地點, 一個是日本東京高等法院, 一個是日本大阪.... 那官方一定有讓你申請調閱方式, 那你就必須符合他的申請方式來查閱, ok,譬如說你調閱到1956年12月24日, 有六處東京高等法院共有7~8篇案例, 那我必須把案例copy回來翻譯解讀, 必確認官方這一天的案例就只有這些沒有其他會遺漏的案例, 並請官方給我正式的證明文件, 然後這些過程我可能會錄影PO上網, 並詳細解說整個過程, 如果確認沒有這份文件, 那就是原作者引述錯誤, 如果有這份文件, 就詳細解讀原案例是否與原作者引述有所差異? 如果確實如原作者所說, 那原作者就是正確的. 僅此而已. 至於維基上就寫幾句重點連結到求證的網址上即可, 如果這樣維基的讀者扔然不能接受, 那就算了, 至少我很認真很完整的將整個過程求證過, 確實如此, 老實講我蠻好奇的, 我手邊所知道的國際法中的美國案例, 跟這位作者所述的日本案例, 對於台灣的國際地位解釋南轅北轍, 而我另外手邊的日本案例, 大多是指向1952年4月19日, 和平條約生效前的一道民事佈達令, 裡面是講韓國與台灣再和平條約生效時, 領土分離而國籍喪失, 但並未提到主權, 另外當時的日本首相吉田茂, 也就是舊金山和約的簽署人, 曾在The world and Japan書中說過, 日本只對台灣放棄領土權, 沒有放棄主權. (但這一點我還要求證,因為這是某位知名學者告訴我的) 大致上是如此, 但要講下去可能會超出本版的宗旨範圍, 有興趣可以寫信來問. ※ 編輯: bomberhack 來自: 60.249.37.154 (08/21 21:59)
28F:推 reke:你去查原文更正日期這是可行的,但「解讀是否與引述有差異」 08/22 00:48
29F:→ reke:則是不行的,完全不行。 08/22 00:49
30F:推 reke:其實我也沒推斷你能力不足,我只是無法推斷你能力足不足而已 08/22 00:53
31F:→ reke:足或不足能推斷的也只有同行專家,所以我們才只接受同行審查 08/22 00:53
32F:→ reke:過的資料,而不是某個人的解讀(即使他是對的) 08/22 00:54
33F:→ reke:你在這裡跟我講國際文件都有效力,坦白說我也不知道對或不對 08/22 00:55
34F:→ reke:日常生活裡我會去求教大學國際法教授,只是這種求證留不下證 08/22 00:56
35F:→ reke:明,結論只有我自己知道;所以在維基百科的處理上,就是要求 08/22 00:57
36F:→ reke:一份經專家背書的文獻,表示這門的專家中有認可這說法的 08/22 00:57
37F:→ reke:這時候一般的讀者也可以知道你是能力足的,你的解讀不會錯誤 08/22 00:58
38F:→ reke:太大。 08/22 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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