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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eke (当不成孩子王)》之铭言: : 其实以你这个案例来讲,无论是称开罗公报不合法的说法 : 还是反驳的内容,要验证的方式都「不是」自己去找原始文件解读 : 而是检视这两个言论发表的场域,若是在严谨的学术刊物或出版刊物里, : 那麽就可以视为「可信」,相反的,若只是在媒体放话被报导, : 那只能在维基中表示「有人这麽认为」 : 若是学者当面告诉你而没有文献可徵,那连写都不能写。 : : 你个人去查核一手文件的热诚很可喜, : 但是在对你的资料解读能力、相关背景知识无法掌握的情况下, : 你去查核之後得出的结论极大部分「不能」做为证明。 : (当然极少部分显而易见的除外,例如「开罗宣言」上有没有签名, : 这个的确可以从原件看出来。至於合不合法这一点就不行了。) 我不这麽认为, 首先, 你不了解我, 只单从网路上就凭自己过去的经验推断我经验不足, 所得的资料(不能)做为证明, 个人非常无法认同你这一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罗宣言一事, 确实是人家透过美国国家档案管理局申请程序, 将文件申请出来, 这是在美国国家档案管理局确实拥有的资料, 也是合法的法律文件, 这都是有申请纪录可以查询, 不是说没签名就可以判别合不合法, 就好像双方政府在洽谈和约之前跟之後的备忘录, 那都是正式合法的文件, 只不过他的法律位阶效力是否高过和约, 就要看适法性, 还有双方政府的正式发言, 这在法律上都是有效力发言, (你想知道前例我可以举给你听, 但非常的长, 有兴趣你可以写信跟我要, PO在板上我怕太长, 可能会违反本版的宗旨) 至於谁持的法律有理, 争执点在某国的国内内问题, 就由某国的国内法庭来解决, 争执点在国际问题, 那就由国际法庭来解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另外只要透过正式的申请程序, 不疏漏的申请条件, 官方都会给你一个正式的答覆, 这只要是民主法治国家都会拥有的程序, 官方不给你正式的答覆, 那你可以透过录影录音或是其他申请退件的方式, 举证出来, 在法庭上都可以成为证据, (官方对於你的申请程序有意见, 你上法庭可以引述司法前例或法源依据反驳, 最後由当庭法官去裁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者也有可能会引述错误, 以此案为例, 他已经提供三个正式的案例可以查询, 两个日本司法案例, 一个联合国秘书处的文件(ST), 有日期有编号, 不难找到, 只要透过正确的申请管道, 就可以确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只要透过正确的申请程序跟申请条件无误, 便可以获得法定程序的答覆, 就算是密件, 只要找对适当的解密程序, 此文件扔然可以公开, 没道理此学者可以看, 其他人就完全没资格看的道理吧? 我就算真的不能看, 我也会找到有资格看的人或程序来帮忙. -- 象迷 | 迷象反 | (  ̄□ ̄)/喔~~喔喔~~喔喔~~喔喔~ 爪爪 | 象反 ~喔喔~~喔喔~~喔喔~~喔\( ̄□ ̄ ) | |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0.249.37.154
1F:→ pbdragonwang:我想问题是在以维基的状态无法知道你在网路上所说的 08/21 19:38
2F:→ pbdragonwang:是否一切属实 08/21 19:38
3F:→ pbdragonwang:你说你做过且有能力判读资料 08/21 19:39
4F:→ pbdragonwang:但维基上其他用户无法判断真假 08/21 19:41
5F:→ pbdragonwang:所以才会要求有其他来源以便查证 08/21 19:42
6F:→ bomberhack:所以我才要先取得三项案例的资料或是其中两样日本案例, 08/21 20:00
7F:→ bomberhack:将他解读出来,万一没有这些案例,也要有合法申请程序 08/21 20:01
8F:→ bomberhack:证明根据日期跟案名,确实没有此篇案例, 08/21 20:01
9F:→ bomberhack:且要更谨慎向法院当局求证是否有其他的可能. 08/21 20:02
10F:→ bomberhack:这些都会有官方正式文件回覆做为证明, 08/21 20:03
11F:→ bomberhack:到时我再PO在网上提供查证,如果嫌我没有知名度, 08/21 20:04
12F:→ bomberhack:好,我请我认识的朋友有知名度的,把我搜寻到的证据 08/21 20:04
13F:→ bomberhack:跟申请程序完全告知他让他了解再请他出书或PO网也可以. 08/21 20:05
14F:→ pbdragonwang:或许是我言词表达不当以致阁下言词似乎有些冲动 08/21 20:44
15F:→ pbdragonwang:我的意思是光凭网路ID或IP根本不知道谁是谁 08/21 20:44
16F:→ pbdragonwang:所以直接PO上自己分析一手资料的结果 08/21 20:45
17F:→ pbdragonwang:一般人很难进行判断该结果是否分析正确 08/21 20:46
18F:→ pbdragonwang:而且维基也不是发表论文的地方 08/21 20:47
19F:→ pbdragonwang:不适合将分析过程全部贴上 08/21 20:47
20F:→ pbdragonwang:所以才希望引可靠的分析结果来直接为内文背书 08/21 20:48
21F:→ pbdragonwang:并没有任何嫌阁下能力不足或不够知名的问题 08/21 20:49
22F:→ bomberhack:不不不,我没有冲动,你误会了,我现在的想法是 08/21 21:36
23F:→ bomberhack:用简单方式PO在网站上纪录符合程序的求证的过程, 08/21 21:37
24F:→ bomberhack:然後透过连结回覆到维基上,而维基上只要写简单的几句话 08/21 21:38
25F:→ bomberhack:就可以了. 08/21 21:39
26F:→ bomberhack:我不是说你认为我能力不足,能力不足是r大提的, 08/21 21:40
27F:→ bomberhack:个人虚心接受,我只是将要求证的过程写清楚而已. 08/21 21:40
如果有修到推文说声抱歉, 我这样说好了, 譬如我要去原书中讲的两个日本案例地点, 一个是日本东京高等法院, 一个是日本大阪.... 那官方一定有让你申请调阅方式, 那你就必须符合他的申请方式来查阅, ok,譬如说你调阅到1956年12月24日, 有六处东京高等法院共有7~8篇案例, 那我必须把案例copy回来翻译解读, 必确认官方这一天的案例就只有这些没有其他会遗漏的案例, 并请官方给我正式的证明文件, 然後这些过程我可能会录影PO上网, 并详细解说整个过程, 如果确认没有这份文件, 那就是原作者引述错误, 如果有这份文件, 就详细解读原案例是否与原作者引述有所差异? 如果确实如原作者所说, 那原作者就是正确的. 仅此而已. 至於维基上就写几句重点连结到求证的网址上即可, 如果这样维基的读者扔然不能接受, 那就算了, 至少我很认真很完整的将整个过程求证过, 确实如此, 老实讲我蛮好奇的, 我手边所知道的国际法中的美国案例, 跟这位作者所述的日本案例, 对於台湾的国际地位解释南辕北辙, 而我另外手边的日本案例, 大多是指向1952年4月19日, 和平条约生效前的一道民事布达令, 里面是讲韩国与台湾再和平条约生效时, 领土分离而国籍丧失, 但并未提到主权, 另外当时的日本首相吉田茂, 也就是旧金山和约的签署人, 曾在The world and Japan书中说过, 日本只对台湾放弃领土权, 没有放弃主权. (但这一点我还要求证,因为这是某位知名学者告诉我的) 大致上是如此, 但要讲下去可能会超出本版的宗旨范围, 有兴趣可以写信来问. ※ 编辑: bomberhack 来自: 60.249.37.154 (08/21 21:59)
28F:推 reke:你去查原文更正日期这是可行的,但「解读是否与引述有差异」 08/22 00:48
29F:→ reke:则是不行的,完全不行。 08/22 00:49
30F:推 reke:其实我也没推断你能力不足,我只是无法推断你能力足不足而已 08/22 00:53
31F:→ reke:足或不足能推断的也只有同行专家,所以我们才只接受同行审查 08/22 00:53
32F:→ reke:过的资料,而不是某个人的解读(即使他是对的) 08/22 00:54
33F:→ reke:你在这里跟我讲国际文件都有效力,坦白说我也不知道对或不对 08/22 00:55
34F:→ reke:日常生活里我会去求教大学国际法教授,只是这种求证留不下证 08/22 00:56
35F:→ reke:明,结论只有我自己知道;所以在维基百科的处理上,就是要求 08/22 00:57
36F:→ reke:一份经专家背书的文献,表示这门的专家中有认可这说法的 08/22 00:57
37F:→ reke:这时候一般的读者也可以知道你是能力足的,你的解读不会错误 08/22 00:58
38F:→ reke:太大。 08/22 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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