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omberhack (炸彈客)
看板Wikipedia
標題Re: [問題] 發現引述案例不實該怎麼辦呢?
時間Wed Aug 18 19:31:25 2010
※ 引述《bomberhack (炸彈客)》之銘言:
: 我在維基有發現某使用者引述的案例不實,
: 簡單講就是根本沒有此案例,
: 更改幾次對方都把他修回來?
: =.=
: 有沒有這麼無恥的人?
http://zh.wikipedia.org/zh-hk/台灣地位未定論
其他不同觀點
* 根據記載,1956年日本東京高等法院在判決「日本政府對Lai Chin-Jung」的案件
時所據的法理認定,在《中日和約》生效時,台灣等相關島嶼已經歸屬了中華民國。[2]
* 經查核1956年日本東京高等法院在判決「日本政府對Lai Chin-Jung」的案件,證實
無此案例,in the case of Japan v. Lai Chin Jung, decided by the Tokyo High
Court on December 24, 1956, it was stated that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came to belong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at any rate on August 5, 1952, when
the [Peace] Treaty between Japan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 came into force…』
」全日本裁判所所有案例搜尋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段是某人寫的,
他的附註欄裡面引用某位作者的文章,
此位作者文章引用日本的高等法院的案例來佐證,
但我去全日本裁判所案例查詢處,
http://www.courts.go.jp/search/jhsp0010?action_id=first&hanreiSrchKbn=01
確實沒有查到1956年(昭和31年)12月24日的案例,
當天的案例只有這篇,
http://www.courts.go.jp/hanrei/pdf/js_20100319120059867979.pdf
而且我並沒有刪除他原來的敘述,
只在下面補述此作者引用的案例並沒有正確的判例出處,
多人屢次刪改我的指正文,
讓我非常的不爽,
維基的宗旨就是要有正確的出處,
結果我查詢結果並非如此,
根本沒有此案例的出處,
而我查到的案例日文裡面也根本沒有他所敘述的事實,
連日文"台湾"跟"中華民国",
都沒出現在我PO的pdf上面,
如果說日期不是這篇,
那請引述正確的日期讓我查核是否屬實?
不然就是所言不實,
違反維基宗旨,
那維基還有什麼可信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再者我也沒刪除他原來的這篇文章,
留下來讓網友對照查核,
但屢次刪除我的質疑,
讓人覺得很生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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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迷 | 迷象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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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0.249.37.154
1F:→ ffaarr:因為你寫的內容比較適合放在討論頁,所以會被刪。 08/18 19:40
2F:→ ffaarr:內容不適合放這樣討論語氣的內容。 08/18 19:41
3F:→ ffaarr:在討論頁或是對方的對話頁討論,這樣才能繼續討論下去,然 08/18 19:48
4F:→ ffaarr:後再看內文要怎麼改比較好。 08/18 19:48
5F:→ bomberhack:既然是沒有此案例就應該要刪除這種不實的言論. 08/18 19:49
6F:→ bomberhack:要不然就請提供正確的案例出處. 08/18 19:50
7F:→ ffaarr:你其實把理據寫在討論頁,然後直接刪除,都比你把討論內容 08/18 19:51
8F:→ ffaarr:寫在內文更容易被接受。當然最好還是先跟對方討論一下。 08/18 19:52
9F:→ bomberhack:那要怎麼用?抱歉我不太會用維基的討論~ @@ 08/18 19:52
10F:→ ffaarr:他其實有在你(但你是用ip也許看不到)對話頁回你的意見。 08/18 19:52
11F:→ ffaarr:討論頁就是每個頁面頂上有個「討論」就可以進討論頁。 08/18 19:53
12F:→ bomberhack:那要怎麼才看得到?還是要叫我去申請一個維基帳號? 08/18 19:53
13F:→ bomberhack:我試試看~不懂再問你~ 08/18 19:53
14F:→ ffaarr:然後別人的討論頁是點對方的帳號,然後再到上面找討論。 08/18 19:53
15F:→ bomberhack:然後再討論頁自己開主題討論嗎? 08/18 19:55
16F:→ ffaarr:申請帳號是比較好討論,不過如果是條目討論頁的話,ip應該 08/18 19:55
17F:→ ffaarr:差不多。 08/18 19:55
19F:→ ffaarr:這裡可以看到給你的留言。 08/18 19:57
20F:→ bomberhack:有看到了,那他的意思是要開一個到討論頁去討論嗎? 08/18 19:58
21F:→ ffaarr:就是該條目的討論頁就可以了。 08/18 20:00
22F:→ ffaarr:就是在台灣地位未定論頂部的「討論」點入。裡面應該已經有 08/18 20:01
23F:→ ffaarr:很多舊的討論,你在底部新開一段就可以了。 08/18 20:01
24F:→ bomberhack:進入討論頁後要開一個新主題編輯來討論嗎? 08/18 20:01
25F:→ ffaarr:對,你是討論新的話題就新開一段。 08/18 20:02
26F:→ bomberhack:我改好了,你看這樣可以嗎? 08/18 20:10
27F:→ ffaarr:記得之後持續關注討論。因為對方可能不接受你的理由,提出 08/18 20:13
28F:→ ffaarr:其他看法。 08/18 20:13
29F:→ bomberhack:我的看法很簡單,引述別人文章中的案例,但此案例經查核 08/18 20:15
30F:→ bomberhack:不實,就應該要刪除,除非提供正確的案例出處. 08/18 20:15
31F:→ bomberhack:否則跟維基的宗旨不符. 08/18 20:16
32F:→ ffaarr:The international status of Taiwan in the new world ord 08/18 20:17
33F:→ ffaarr:那本書你有查過嗎? 08/18 20:18
34F:→ ffaarr:因為如果這裡要表達的是那個作者的觀點,也許他的觀點有錯 08/18 20:19
35F:→ ffaarr:但這個觀點如果真的存在還是可以寫(但當然可以註明它有誤 08/18 20:20
36F:→ ffaarr:打個比方,維基百科不會因為天動說是錯的就不可以介紹它。 08/18 20:27
37F:→ bomberhack:我就是好幾次註明此作者引述的案例找不到, 08/18 20:27
38F:→ bomberhack:他引述的日期1956年(昭和31年)12月24日只有一篇, 08/18 20:27
39F:→ bomberhack:案例裡面也沒有此作者講的片段, 08/18 20:28
40F:→ bomberhack:跟維基的宗旨引述要有正確的出處就完全違反的. 08/18 20:29
41F:→ bomberhack:我討論區裡面有寫的很清楚了,連該日本裁判所的網址都 08/18 20:29
42F:→ bomberhack:都提供出來且還找那一天的案例連結出來,確實沒有 08/18 20:30
43F:→ bomberhack:該作者所言的事實,如果不是這個日期的案例,那應該引述 08/18 20:30
44F:→ bomberhack:正確的日期案例出處才是對的. 08/18 20:30
45F:→ bomberhack:你可以看過去的歷史就知道,只是我不曉得有討論區這種 08/18 20:31
46F:→ bomberhack:東西可以這樣運作~ 08/18 20:31
47F:→ ffaarr:我的意思是維基正文裡是要說「有這種觀點」而不是說這觀點 08/18 20:39
48F:→ ffaarr:是正確的,所以只要引到那部著作就可以了。如果你要證明它 08/18 20:39
49F:→ ffaarr:是錯的當然可以更深入,不過維基條目一般不去特別評價兩造 08/18 20:40
50F:→ ffaarr:觀點的對錯。 08/18 20:40
51F:→ ffaarr:注意這段文字是在「觀點」的段落,而不是本文介紹的部分。 08/18 20:41
52F:→ ffaarr:它原文就這麼寫的,這裡註釋是直接引用,要是不照原文自己 08/18 20:43
53F:→ ffaarr:在裡面改,反而是不符合引用的規則。 08/18 20:43
54F:→ bomberhack:我不是說這個觀點是錯的,而是說此人說的著作作者, 08/18 20:44
55F:→ bomberhack:引述的案例是不存在,不正確的,光這一點就不符維基宗旨, 08/18 20:45
56F:→ bomberhack:著作作者要說自己的觀點那是作者自己的創作, 08/18 20:45
57F:→ ffaarr:如我前面所說,天動說是錯的所以我們不該介紹它嗎? 08/18 20:45
58F:→ bomberhack:但創作中引述到日本的案例就要有正確的出處, 08/18 20:46
59F:→ ffaarr:同理,就算這個人引述是錯的,我們還是應該「如實呈現」這 08/18 20:46
60F:→ ffaarr:個人的觀點和引文,即使它可能是錯的。 08/18 20:46
61F:→ bomberhack:我從頭到尾都沒有去刪除他所寫的, 08/18 20:46
62F:→ bomberhack:只有增加文字說明此此作者引用的案例來源不正確, 08/18 20:47
63F:→ ffaarr:所以你是希望什麼樣的結果?不希望刪的話我可以恢復再討論 08/18 20:47
64F:→ bomberhack:我確實是如實呈現他所講的,沒動到他寫的, 08/18 20:47
65F:→ bomberhack:你去看歷史紀錄就知道,我只有在第一次修改的時候, 08/18 20:48
66F:→ ffaarr:問題就在你的敘述方式完全不是百科內文的撰寫方式。 08/18 20:48
67F:→ bomberhack:增加我前面講的案例引述來源不實, 08/18 20:48
68F:→ bomberhack:第二次他修改,我以為是動到原文, 08/18 20:49
69F:→ bomberhack:第三次以後我就另外在他的下方增加注釋, 08/18 20:49
70F:→ bomberhack:給維基的使用者參考,結果他就屢屢修改, 08/18 20:50
71F:→ bomberhack:是到最後你告訴我有討論這種東西,我才加到討論區去, 08/18 20:50
72F:→ bomberhack:因為我不太會用維基的討論,剛剛你最前面的建議, 08/18 20:50
73F:→ bomberhack:原文刪除然後移到討論去去討論我做了~ 08/18 20:51
74F:→ ffaarr:在討論頁討論出彼此都能接受的方法是最好了。 08/18 20:51
75F:→ ffaarr:所以我建議你再等他的意見。而這邊推文講的是我的意見。 08/18 20:52
76F:→ bomberhack:我知道,至少你告訴我維基的正確使用方式, 08/18 20:52
77F:→ bomberhack:他就算堅持不刪也沒關係,但要附註我講的,確實沒有此案 08/18 20:53
78F:→ bomberhack:確實沒有此日本案例的出處,他講的是丘逢達講過的, 08/18 20:53
79F:→ ffaarr:我是覺得你原來的說明方式,不符合百科寫法,但怎麼說明比 08/18 20:54
80F:→ bomberhack:有兩篇日本案例,一個就是1956年,一個是1960還1961? 08/18 20:54
81F:→ ffaarr:較好,的確不是很好處理。 08/18 20:54
82F:→ bomberhack:我找過日本裁判所,確實沒有這些案例. 08/18 20:54
83F:→ ffaarr:因為這個註釋的目的本來就不是要說明它是對或錯而是它存在 08/18 20:54
84F:→ bomberhack:了解,現在根據你建議我把他講的刪除,移到討論區去討論 08/18 20:55
85F:→ bomberhack:他的存在是否屬實對吧? 08/18 20:56
86F:推 ffaarr:我這邊不是說你的查證有什麼問題,而是在想這裡要怎麼寫。 08/18 20:56
87F:→ bomberhack:他要那樣寫也沒關係,但作者引述的案例不實確是事實. 08/18 20:56
88F:→ ffaarr:我個人是覺得它的確存在,即使它可能引證錯誤。 08/18 20:57
89F:→ bomberhack:ok,我懂你的意思,我想一下. 08/18 20:57
90F:→ ffaarr:總之也許對方會有其他的想法,或看看能否找出兩全的方式。 08/18 20:57
91F:→ bomberhack:他的確存在是作者認為案例的確存在, 08/18 20:58
92F:→ ffaarr:維基百科好像沒註釋的註釋,如果有的話也許合適。 08/18 20:58
93F:→ bomberhack:但引證錯誤是不爭的事實,不能拿來誤導別人. 08/18 20:58
94F:→ ffaarr:不「它的確存在」是指這本書存在,而且它的確是這麼講的。 08/18 20:59
95F:→ bomberhack:如果是錯誤的日期,那原作者應該提供正確的日期, 08/18 20:59
96F:→ ffaarr:另外,不知道他引的那個資料來源是什麼,你有沒查過? 08/18 21:00
97F:→ bomberhack:但書中確實有引述錯誤的案例,我照著他的日期求證過了, 08/18 21:00
98F:→ bomberhack:我在討論區有寫了,你可以去循著我討論區寫的去查就曉得 08/18 21:00
99F:→ ffaarr:可能線上找不到就是。 08/18 21:00
100F:→ bomberhack:我這篇文章也有寫你往上看就知道了. 08/18 21:01
101F:→ ffaarr:我知道你的來源為何,我的意思是不了解他的引述方向為何。 08/18 21:01
102F:→ bomberhack:不可能找不到,那個網址是所有日本裁判所的案例 08/18 21:01
103F:→ bomberhack:如果他能證明有其他的日期案例,那他應該要更改那篇 08/18 21:02
104F:→ bomberhack:所敘述的案例日期,而我查證過很多次了, 08/18 21:02
105F:→ bomberhack:昭和31年1956年12月24日,前前後後的日期都沒有這樣的 08/18 21:03
106F:→ bomberhack:案例,12月24日確實只有這一篇. 08/18 21:03
107F:→ ffaarr:すべての裁判例が掲載されているわけではありません 08/18 21:04
108F:→ bomberhack:PTT的推文有缺點,只能一行,實在不能暢其所言~ 08/18 21:04
109F:→ ffaarr:這意思是不是也有案例沒收進去? 08/18 21:05
110F:→ bomberhack:這一句我倒是沒注意到~照理來說連行政案例都列出來了 08/18 21:08
111F:→ bomberhack:應該是都有才是. 08/18 21:08
112F:→ bomberhack:但是你要反過來想,如果我要捏造事實,只要有名的學者 08/18 21:11
113F:→ bomberhack:隨便講一個案例,就可以出書,但此案例不講全文也不引述 08/18 21:11
114F:→ bomberhack:全文,那就會造成失真. 08/18 21:12
115F:→ ffaarr:如果要爭論學者論述的真假當然很難,這是專業學者的事了。 08/18 21:16
116F:→ ffaarr:就不是維基編者的能力範圍了,如果是要推翻他的說法最好的 08/18 21:16
117F:→ ffaarr:方式就是先去找他的書的註釋裡引用的資料來看。 08/18 21:16
118F:→ ffaarr:但維基百科條目內容目前就僅止於說「有個學者這這樣的看法 08/18 21:17
119F:→ ffaarr:並不需要去幫他背習說他的看法正確與否這也不是維基作的事 08/18 21:17
120F:→ ffaarr:百科全書畢竟不是一手研究論文。 08/18 21:19
121F:→ bomberhack:那他應該改成此篇是哪一個作者所敘述, 08/18 21:23
122F:→ bomberhack:而不是開頭寫日本地方法院......這樣會有誤導之嫌 08/18 21:24
123F:→ ffaarr:註釋裡不就有講作者了嗎? 08/18 21:24
124F:→ ffaarr:這我贊同,或者改成「有學者認為」 08/18 21:25
125F:→ ffaarr:就不要用「根據記載」這樣有點模擬二可的詞了。 08/18 21:26
126F:→ bomberhack:沒有,注釋沒有寫. 08/18 21:27
127F:→ ffaarr:你如果覺得ok我也可以幫忙改。 08/18 21:27
128F:→ bomberhack:有不然改成那位英文作者好了~我剛看到了. 08/18 21:27
129F:→ ffaarr:不是這個人說的嗎? Henckaerts, Jean-Marie 08/18 21:28
130F:→ ffaarr:因為我覺得它的名字沒重要到放內文。 08/18 21:28
131F:→ ffaarr:放內文也太能增加讀者的什麼了解。 08/18 21:30
132F:→ bomberhack:但是原文劈頭就講,根据记载,1956年日本东京高等法院.. 08/18 21:30
133F:→ ffaarr:一般維基寫條目的觀點時,除非是有名的人,都不太特別寫。 08/18 21:30
134F:→ bomberhack:應該要說在這位作者敘述的裡面有這一段日本高等法院, 08/18 21:30
135F:→ ffaarr:有興趣再去註釋找就行了。 08/18 21:31
136F:→ bomberhack:不,他確實是別人書裡出來的,就應該要寫清楚, 08/18 21:31
137F:→ bomberhack:而不是劈頭就寫日本高等法院,這樣一般人會誤解. 08/18 21:33
138F:→ ffaarr:你說注釋嗎?還是內文? 08/18 21:35
139F:→ ffaarr:內文認為就寫「有學者認為,由1956年……」 08/18 21:36
140F:→ ffaarr:不需要把一個不重要名字放到內文,這是百科全書不是論文 08/18 21:36
141F:→ bomberhack:內文 08/18 21:40
142F:→ ffaarr:當然你可以不贊同我,我還是認為有學者認為」比較符合一般 08/18 21:42
143F:→ ffaarr:維基百科的撰寫方式。 08/18 21:42
144F:→ bomberhack:我把他改成XXX作者的書中引述然後如何如何好了. 08/18 21:43
145F:→ ffaarr:但我是贊同那一段原本的行文有改的必要以免混淆。 08/18 21:43
146F:→ bomberhack:ok,那我這樣修改好了~ 08/18 21:44
147F:→ bomberhack:對了他最下方的注釋如何編輯? 08/18 21:45
148F:→ ffaarr:註釋我覺得沒什麼問題啊,就只是注出處和引原文而已。 08/18 21:49
149F:→ bomberhack:不是啦我是說我剛刪除了之後,下面注釋消失了, 08/18 21:55
150F:→ bomberhack:不用了那人把他改回來了, XDDDD 我剛又做了修改. 08/18 21:56
151F:→ ffaarr:嗯!這樣已經加回來就剛好了。 08/18 21:57
152F:→ bomberhack:我猜他可能又不爽有把我附加改的又刪掉~ XDDD 08/18 21:59
153F:→ ffaarr:我想應該不會吧。 08/18 22:04
154F:→ bomberhack:阿災,不過話說回來,先跟你謝謝~ ^^ 08/18 22:09
155F:→ ffaarr:結果另一人回退了XD我跟他說一下好了。 08/18 22:10
156F:→ bomberhack:XDDDDD我就知道~ 08/18 22:15
157F:→ ffaarr:你不要去打編輯戰啦。 08/18 22:22
158F:→ ffaarr:我正在跟他溝通,你這樣人家會當你破壞。 08/18 22:22
159F:→ ffaarr:另外注意不要去改繁簡字體。 08/18 22:23
160F:→ ffaarr:你再有道理打編輯戰都變成沒道理。 08/18 22:29
161F:→ ffaarr:改字體也是。 08/18 22:30
162F:→ ffaarr:剛查了一下那篇文章的作者並不是那個人。那個人只是編者。 08/18 22:50
163F:→ bomberhack:那你的意思是要我等回覆?我覺得那是不可能的事情. 08/18 22:50
164F:→ ffaarr:所以還是不要加那個名字。 08/18 22:51
165F:→ ffaarr:我目前編的版本你覺得那邊有問題可跟我說,我覺得乾脆不要 08/18 22:55
166F:→ ffaarr:什麼根據記載。維持跟前幾段同樣體例就好了。 08/18 22:56
167F:→ ffaarr:他也就質疑的部分在討論頁回應了。 08/18 22:57
168F:→ ffaarr:另外你加的那個「部分條文」我覺得也不必要。 08/18 22:58
169F:→ ffaarr:引述條文不可能整個案例都引應該是正常情況吧。 08/18 22:59
170F:→ ffaarr:…「說真的那是不可能的事」是指什麼啊?… 08/18 23:25
171F:→ ffaarr:你是認為別人不可能回覆還是你不能等啊…。 08/18 23:25
172F:→ ffaarr:找到合理的管道就會有回應了啊。 08/18 23:26
173F:→ bomberhack:我查過那個聯合國的出處是出版物,不是決議~ 08/18 23:31
174F:→ bomberhack:而且是俄文的出版物~ 08/18 23:32
175F:→ bomberhack:我先查一下UN那邊的資料再做定論~ 08/18 23:33
176F:→ ffaarr:那就請在討論頁繼續討論。 08/18 23:34
177F:→ bomberhack:真麻煩,非常討厭這樣,隨便講一個作者寫的書, 08/18 23:38
178F:→ bomberhack:書中引的出處沒全文也不去查證,丟給別人去查證~ 08/18 23:39
179F:→ ffaarr:你如果要證明那個學者有錯就要這樣查囉。 08/18 23:42
180F:→ ffaarr:但這個條目本來並沒有試圖要去講它的對錯啊,這講很多次了 08/18 23:43
181F:→ ffaarr:沒有那個作者寫論文是引全文的吧,那書都爆炸了。 08/18 23:44
182F:推 MilchFlasche:ffaarr 學長辛苦了 08/19 06:26
183F:→ katasei:真的很無聊.bomberhack根本就沒搞清楚判例資料庫的功能嘛 08/19 15:55
184F:→ katasei:查不到就說人家引用不實資料,這是什麼呀.... 08/19 15:56
185F:→ katasei:那個判例資料庫講得非常明白,只是來自判例集的東西.而不是 08/19 15:58
186F:→ katasei:日本全部法院公判資料.因為篩選過了當然有一堆東西查不到. 08/19 16:00
187F:→ katasei:查不到不代表沒有,只代表判例集資料庫沒選入那個判決而已. 08/19 16:04
188F:→ katasei:隨便查都可以發現一堆一二審的判例沒列到資料庫裡.... 08/19 16:07
189F:→ katasei:自己沒搞清楚資料庫的功能,就先把人打成騙子,那大家是不是 08/19 16:25
190F:→ katasei:也可以說原po刻意誤導視聽呢? 原po顯然以性惡觀點檢視維基 08/19 16:28
191F:→ reke:維持善意推定吧 現代人有時候真的以為網路資料庫什麼都有 08/19 2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