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rley (堅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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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若直接引用新聞內容、一字未改,算侵害版權嗎?
時間Thu Jan 19 18:14:01 2006
※ 引述《alexsh (Lin4h)》之銘言:
: ※ 引述《KaurJmeb (!SK2盃條目競賽!)》之銘言:
: : http://udndata.com/udnauthority.html
: : 看一下這篇,
: : 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但還是得看有沒有註明「不得轉載」吧?
: (資料來自同一網址)
: 依據著作權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
: 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但經註明不許轉載或公開
: 播送者,不在此限。」
: 目前聯合報系或聯合線上的新聞報導,均已於著作權政策中明確標明未經授權不許轉載,
: 故除u2u新聞互聯網合作外,若需轉載聯合報系或聯合線上所屬網站之新聞標題(指當日新
: 聞標題之全部或特定領域的新聞標題,不含單一新聞標題的利用)、新聞摘要、新聞全文
: 或新聞圖片,並張貼於貴網站(含企業內部網站)或貴電子報內,透過網際網路或企業內
: 部網絡傳送,供第三人瀏覽者,不論貴網站或貴電子報性質盈利與否,皆需申請聯合線上
: 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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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寫日文維基幾個月了,今天才發現到PTT有維基板
: 頭一次在這裡po文,請多多指教
補充一下
九條之四和六十一條應該是沒有衝突的
九條之四所說的是"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六十一條但書說的是"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
這是不同的
前者為單純傳達事實
後者包含論述 例如社論 時事評論等等
差異在於著作構成是否主要由人為智慧投入
九條之四所稱不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
即不受著作權保護 任何人均可自由利用
也不會衍生出六十一條
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
的限制。
因此單純的報導是可以引用的
但是盡量註明出處和作者 也是對作者的一種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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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波文 請多多指教
我是之前KJ姐有來信找我去聚會 但是抽不出時間來感到很抱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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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0.72.67
1F:推 FlyinDeath:簡單說: 新聞報導沒有著作權 社論有著作權 01/19 18:52
2F:推 ffaarr:不過有時候「單純」表達事實和論述似乎沒有明確的分界 01/19 19:29
3F:→ ffaarr:很多報導裡面都會順便作評述 01/19 19:30
4F:推 theodoranian:新聞報導還是有的...但是單純事實沒有著作權 01/19 21:42
5F:→ invicta:謝謝 01/19 2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