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rley (坚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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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若直接引用新闻内容、一字未改,算侵害版权吗?
时间Thu Jan 19 18:14:01 2006
※ 引述《alexsh (Lin4h)》之铭言:
: ※ 引述《KaurJmeb (!SK2盃条目竞赛!)》之铭言:
: : http://udndata.com/udnauthority.html
: : 看一下这篇,
: : 着作权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款规定:「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着作」
: : 不得为着作权之标的
: 但还是得看有没有注明「不得转载」吧?
: (资料来自同一网址)
: 依据着作权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揭载於新闻纸、杂志有关政治、经济或社会上时事问题
: 之论述,得由其他新闻纸、杂志转载或由广播或电视公开播送。但经注明不许转载或公开
: 播送者,不在此限。」
: 目前联合报系或联合线上的新闻报导,均已於着作权政策中明确标明未经授权不许转载,
: 故除u2u新闻互联网合作外,若需转载联合报系或联合线上所属网站之新闻标题(指当日新
: 闻标题之全部或特定领域的新闻标题,不含单一新闻标题的利用)、新闻摘要、新闻全文
: 或新闻图片,并张贴於贵网站(含企业内部网站)或贵电子报内,透过网际网路或企业内
: 部网络传送,供第三人浏览者,不论贵网站或贵电子报性质盈利与否,皆需申请联合线上
: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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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日文维基几个月了,今天才发现到PTT有维基板
: 头一次在这里po文,请多多指教
补充一下
九条之四和六十一条应该是没有冲突的
九条之四所说的是"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着作"
六十一条但书说的是"有关政治、经济或社会上时事问题之论述"
这是不同的
前者为单纯传达事实
後者包含论述 例如社论 时事评论等等
差异在於着作构成是否主要由人为智慧投入
九条之四所称不为着作权保护之标的
即不受着作权保护 任何人均可自由利用
也不会衍生出六十一条
得由其他新闻纸、杂志转载或由广播或电视公开播送,或於网路上公开传输。
的限制。
因此单纯的报导是可以引用的
但是尽量注明出处和作者 也是对作者的一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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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波文 请多多指教
我是之前KJ姐有来信找我去聚会 但是抽不出时间来感到很抱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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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30.72.67
1F:推 FlyinDeath:简单说: 新闻报导没有着作权 社论有着作权 01/19 18:52
2F:推 ffaarr:不过有时候「单纯」表达事实和论述似乎没有明确的分界 01/19 19:29
3F:→ ffaarr:很多报导里面都会顺便作评述 01/19 19:30
4F:推 theodoranian:新闻报导还是有的...但是单纯事实没有着作权 01/19 21:42
5F:→ invicta:谢谢 01/19 2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