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faarr (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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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關於法律條目的繁簡問題
時間Wed Jan 4 10:27:23 2006
※ 引述《vampirex ()》之銘言:
: ※ 引述《ffaarr (遠)》之銘言:
: : 不過如果是一個法律基本概念的條目,
: : 不應該只是介紹中國和台灣的狀況,一般來說應該是同個條目底下
: : 有世界各地的而不限台灣大陸例子來介紹。
: 現在的狀況就是全部混在一起 Orz
: 條目內很少區分是哪個法律管轄區的制度,
: 而且通常的情形都是人民法院在管..人民法院還管真寬啊
: : 當然如果條目本身是針對特定台灣或大陸或其他地區的相關法律問題
: : (或者同個名稱,但所指是很不同的概念,就用消歧義分成兩個也可以)
: : 那分開條目絕對沒問題的。
: 如果是這樣的話那我倒是有點想全部都這樣寫,
: 直接寫成台灣法律系列好了 @@
條目我覺得是還好,分開寫造成的問題不大
但分類的話必須要互相妥協,找出一個公因數並說明清楚,
不然的話用分類查資料的人會很頭大,
我剛看了一下你作的更動,之前關於民法類(civil law)的內容,是以
category:民法學作總分類,下面的合同法、民事實體法等等
(你新成立的民事財產法應該也是其中一類)
現你新成立了民事法的分類,看看能否定義它和民法學的條目有什麼區別。
(我不是專業所以細微的差異不大能區分)
如果可以的話可以注名在分類頁面上,
如果沒辦法區別的話,我是建議不用分開成兩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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