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faarr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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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关於法律条目的繁简问题
时间Wed Jan 4 10:27:23 2006
※ 引述《vampirex ()》之铭言:
: ※ 引述《ffaarr (远)》之铭言:
: : 不过如果是一个法律基本概念的条目,
: : 不应该只是介绍中国和台湾的状况,一般来说应该是同个条目底下
: : 有世界各地的而不限台湾大陆例子来介绍。
: 现在的状况就是全部混在一起 Orz
: 条目内很少区分是哪个法律管辖区的制度,
: 而且通常的情形都是人民法院在管..人民法院还管真宽啊
: : 当然如果条目本身是针对特定台湾或大陆或其他地区的相关法律问题
: : (或者同个名称,但所指是很不同的概念,就用消歧义分成两个也可以)
: : 那分开条目绝对没问题的。
: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我倒是有点想全部都这样写,
: 直接写成台湾法律系列好了 @@
条目我觉得是还好,分开写造成的问题不大
但分类的话必须要互相妥协,找出一个公因数并说明清楚,
不然的话用分类查资料的人会很头大,
我刚看了一下你作的更动,之前关於民法类(civil law)的内容,是以
category:民法学作总分类,下面的合同法、民事实体法等等
(你新成立的民事财产法应该也是其中一类)
现你新成立了民事法的分类,看看能否定义它和民法学的条目有什麽区别。
(我不是专业所以细微的差异不大能区分)
如果可以的话可以注名在分类页面上,
如果没办法区别的话,我是建议不用分开成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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