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omic ((Nom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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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心得] 中晚明的邊鎮騎兵[上]
時間Sun Oct 26 23:36:1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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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晚明的邊鎮騎兵[上]
拙文〈從神機馬隊到拒馬騎營〉將中晚明北方邊鎮的兵種概分為三,即純粹的騎射手
、以火器作戰的騎兵、以戰車搭載火器作戰的步兵,並主要討論了明軍騎兵火器手搭配拒
馬盾牌下馬作戰的情形。以往學術界針對車營的討論甚多,認知相對清晰,而以騎射手為
主題討論則可說沒有。既然騎射手遠自趙武靈王胡服騎射時便已存在,明代又習於收養投
順的蒙古人為家丁、任軍鋒,明軍的騎射手看似與蒙古馬弓手無甚區別,似乎也沒有討論
的必要。
實則不然。箇中原因,仍在於蒙古人馬匹富餘、明軍則沒有那麼多戰馬的基本形勢。
馱馬、戰馬多不僅賦予蒙古人自塞外入掠時強大的機動性,在以騎射為主要交戰方式的場
合,戰馬多寡也非常關鍵──面對漢人靜止的營陣,蒙古馬弓手三五成群飛馳而來,作勢
衝鋒並放箭,已而退回本陣,下批人馬更番上陣,如此輪番迭射,同時以火力和衝鋒帶來
的心理壓力消耗對手,直到對手的體力或心理上不堪重負、開始潰逃後,才開始追亡逐北
。輪流騎射其實也消耗蒙古戰馬的體力,戰馬多寡便是其戰術的基礎,必須有「一人恆備
三馬五馬、多則八九馬者」 如是豐富的馬力儲備、適當地輪流換乘馬匹,才能更好地施
展以騎射消耗對手的戰術 。何喬遠寫道「(蒙古)其入寇,皆三四(匹馬)而成牽,其(馬)
鋒氣不銳,則易而騎」 ;山西巡撫萬恭甚至有點離譜地說「我多步卒,止利于株守;賊
之馬二十倍于我,賊盡騎士,殊利飈馳,是攻守異施也」 。岷峨山人在《譯語》中也寫
道:
「…又(蒙古人)乘必正馱謂正馬馱馬,更番以節其力,行必緩急相續,以定其氣,雖
危急中,必循此法,故擅用騎之長而得野戰之助。」
這裡提到的「正馬」、「馱馬」之分其實也是明朝的慣例,騎兵本身騎乘的戰馬之外
,還發給馱馬馱載盔甲。好比說明朝潛伏於後金陣營的劉興祚後來正式棄金投明,但與滿
洲人交兵時「陡遇賊數千騎,以馱馬逸,不及甲,箭衣力戰」 ,在沒來得及披甲的劣勢
下陣亡。但明軍的馱馬相較於戰馬,數量少得多。成化八年(1472年)甘肅副總兵馬儀見所
部只有正馬,便上奏祈請比照宣府大同,「將所遺未閱馬每三人給一,以為馱馬」 。弘
治九年(1496年)為了應對邊警,便下令駐守京師的「團營官軍萬人,馬萬匹,馱馬五千,
操練聽征」 。正德八年(1513年)調遣的京軍則是「乘馬六千,馱馬二千」 。曾銑在籌劃
收復河套計算所需兵力時,便論道騎兵一營三千人,每人該配給「壯大騸馬一匹,每營務
足三千之數;每五人該馱馬一匹,一營共該馱馬六百匹」 。又比如說嘉靖三十八年(1559
年)宣大總督提議給步兵發給馱馬,便是「馱載盔甲,本官欲要五人為伍,用馬一匹」 。
萬曆四十八年(1620年)援遼的部隊,也計畫「每兵四名,宜添馱馬一匹,每匹給價銀十兩
,中有六便。有馱馬以載盔甲,而正馬得以休息,便一。盔甲亦不至損壞,便二。驛逓得
以稍甦,便三。裝運不至後期,便四。正馬或有倒斃,即以馱馬代之,便五。遼左正苦無
馬,借以收多馬之用,便六」 。綜上所述,大抵首都的京營有二三人共用一匹馱馬的紀
錄,其他邊鎮或者四五人共馱馬一匹,但也有沒馱馬的。總之明軍的馬匹供應顯然不如蒙
古人闊綽,即便多餘馬匹也是多人公用。
以上是就明軍一般的騎兵而言。更精銳的家丁往往由主帥帶領,小規模出塞搗巢趕馬
,奇襲近邊游牧的幕帳,得手後往往能斬獲不少蒙古馬畜。比如說嘉靖時期慣於輕騎出邊
搗巢的名將梁震,其麾下遇上「虜近塞者,家丁輒出劫之,劫得虜馬,震輒與劫者」 。
同樣以出塞襲掠聞名的名將馬芳等人,也是「招蓄家丁數多,在宣大總兵官馬芳營,通丁
六百九十六名;趙岢營,通丁一千二百四十一名,往年搗巢赶馬,得利自贍。今既絕外獲
之資,又無內養之計,漸生仇怨,恐致散逸。但各丁多係降夷,不善耕種,…」 ,可知
這些蒙古降丁靠著擄掠敵手馬匹,也可以賣馬牟利,給自己留下好馬自不在話下。楊選也
寫道「宣大陝西將領所畜家丁,平居則出邊趕馬,以圖印賣;有警則按伏斬獲,以圖陞賞
,故壯士樂為之。今薊鎮既無趕馬斬獲之例,…」 ,言下之意是如果邊方無警,和平相
處,家丁們沒得虜馬,也就無從擴充戰力了──隆慶五年(1571年)以後俺達受封,通貢互
市,明廷便規定「禁止宣大山西及陜西三邊,不許搗巢趕馬。若東虜土蠻等賊原題不與貢
市,自當相機出邊搗趕」 。
沒有外敵可以虜掠,那可就得苦一苦自家守邊的衛軍了。成化年間(二年,1466年)鎮
守獨石的太監進保曾被指控各種作威作福,罪名就包括強搶其他基層士兵的戰馬,偽造文
冊改為倒死,又或者「將自己不堪騎坐老馬五匹,令蔡仁h龍門等衛,換到操備千戶趙
英、夏禮,軍人杜敬先、劉醜驢、四驢俱是在官肥壯好馬」 ,強迫以次換好。一年後進
保因其各種不法犯行被逮捕處斬 。戚繼光也批評道「厚飬家丁,而以營軍充其役、馳其
馬,且聽其騷擾,朘軍食而供之,家丁盛而軍心離矣」 ,家丁役使衛軍又騎軍士之馬,
反而使普通軍士離心,雖然北方將領盛行厚養家丁,戚繼光並不苟同,視為陋習。比如嘉
靖年間的榆林鎮以戰馬精良著稱,但卻發生過「將臣縱使家丁強奪軍馬,名曰搶允(兌),
遂使軍不愛其馬,一歲死者至萬七千匹」 的情況,反因此大量折損良馬。所以徐日久在
《騭言》卷十六〈禁抽兌〉裡便強調:
「各路參將有馬官軍,多被鎮守官掣入鎮城自衛,及家丁恃強,每從各堡兌騎,致有
疲損,仍還本軍,困苦賠累,無可控訴,宜嚴加查禁。各路各堡,俱酌量衝緩,定設戰馬
若干、哨馬若干,鎮守官毋得變亂掣入。家丁出邊,止許自乘己馬或本營馬,不得兌騎各
堡馬匹,違者問罪。」
可見家丁為了維持自家戰力,常有強迫一般騎馬官軍兌換馬匹騎乘的事,不時得嚴令
禁止。其實陣上獲取馬匹,理論上也是不能私自販賣的,《皇明世法錄》卷四十七所載兵
律便有一條〈私賣戰馬〉,謂「凡軍人出征獲到馬匹,須要盡數報官。若私下貨賣者,杖
一百。軍官賣者罪同,罷職充軍。買者笞四十,馬匹價錢並入官軍。官軍人買者勿論」,
邊疆上搶掠蒙古人馬匹拿來販售,買馬的軍人固然不論,賣的人若被揭發,可有罪受。家
丁維持戰力的辦法遊走在法律灰色地帶,強換自家人馬匹也屢遭禁止,雖是區區幾匹馬,
怎奈國法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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