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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需要了解過去幾十年來歷史學界的一個主要趨勢:許多學者認為**「封建制度」其實並不存在**,這一觀點可以在以下這些論文和討論中找到(此處省略具體引用)。簡單概括來說,A.E.R. Brown 和 Susan Reynolds 等學者強力主張,「封建制度」這個現代概念既不符合實際歷史證據,也缺乏內在邏輯。現代歷史學家在使用「封建制度」一詞時,所指涉的範圍過於廣泛,甚至涵蓋了許多彼此矛盾的現象,而這些現象本身又來自於各種不同的歷史文獻,而這些文獻對「封建」相關詞彙的用法也相當多樣,根本無法歸納出一個統一的封建模式。 你必須認識到,「封建制度」並不是當時人們自己用來描述自身社會的詞彙。例如,我們今天可能會說自己生活在「民主制度」之下,但中世紀的人們從來不會說自己生活在「封建制度」之中。正如 Susan Reynolds 在《王國與社群》(Kingdoms and Communities)中所指出的,「封建制度」這一概念實際上起源於 16 世紀法國的古文物研究(antiquarianism),而「農奴制度」(serfdom)這個詞也是直到 18 世紀中葉,孟德斯鳩才發明出來的。 通常,「農奴制度」被理解為一種習慣性租地制度(customary tenure),但這種制度與大眾的刻板印象有很大不同。這是因為流行的中世紀歷史敘述往往忽略了中世紀法律的實際運作,特別是習慣法(customary law)的作用。這部分問題也來自歷史學界本身——法學歷史學家主要聚焦於英格蘭-諾曼的普通法(common law)與歐陸復興的羅馬法(Roman law),因為它們構成了現代法律體系的基礎。然而,這些法律制度雖然結構完整,卻是建立在龐大的「習慣法」基礎之上。嚴格來說,現代社會仍然存在習慣法,例如國際人道法中的某些習慣法則,但這與中世紀的習慣法仍然有極大不同。 簡單來說,在中世紀,習慣法是基於社群成員的行為習慣,而非官方頒布的法典。今天的法律體系由正式的法典構成,法典內的內容完全涵蓋了所有法律細節,並以官方文件的形式記錄下來。此外,現代國家通常只有少數幾部法律體系,例如單一制國家可能有一部統一的法律,聯邦制國家雖然有各州法律,但仍有高度協調。然而,中世紀的歐洲完全不是這樣的: 1. 法律主要以社群習慣的形式存在,並且大多沒有統一的正式文件。 2. 法律的適用方式依賴於當地社群的共識。例如,當發生法律糾紛時,法官會召集當地人來詢問該地區的習慣,然後這些人會相互討論,最後在發誓之後,向法官陳述該習慣,法官便根據這個習慣來裁決。 3. 國王不「制定」法律,而是「發現」法律。直到 13 世紀左右,才開始出現以文字記錄的習慣法(coutumaries),並且隨著王權的增長,王室司法體系開始慢慢取代地方習慣法。但即便如此,某些地區的習慣法仍然影響至 17 世紀。 這對農奴制度的影響是,領主的權力並不像許多人想像的那樣完全專制,相反,它通常受到習慣法的限制。某些學者曾認為,農奴制度缺乏正式的法律規範,因此領主可以為所欲為,但實際上的習慣法規則往往非常明確,並為農民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護。例如,在英格蘭,許多習慣法規定,農奴不能做某些事情,除非支付費用。例如,農奴不能結婚,除非支付一筆費用。但這與現代社會並無本質區別——比如,在 2024 年,如果我想結婚,也需要支付 50 美元辦理結婚證。這是否意味著我也是農奴?當然不是!當然,中世紀農奴支付的費用相對於其收入可能高得多,且支付的對象是其封建領主,而非現代政府,但這仍然顯示,許多封建社會的規則更像是一種財政徵收,而不是單純的壓迫。 =================== 中世紀政治的一個特徵是,土地所有權與政治控制這兩件事,在我們看來似乎是不同的概念,但在當時卻緊密交織在一起,而且通常以極為複雜的方式被分配給不同的人或團體。我們熟知的「封建金字塔」概念,並不足以準確描述中世紀王國內部實際存在的司法混亂現象。某個地區可能同時受到教會、習慣法、市鎮、行會、封建領主、國王、修道院等多種重疊的管轄權影響,而這些管轄權各自擁有不同的法律程序、特權與權利。教會管轄權尤其重要,因為許多大地主實際上是主教轄區。 現代國家的重要特徵之一,是每一位臣民與統治者的關係都是一致的(理論上),儘管實際上仍然會有某些例外。然而,在中世紀法律體系下,個人與權力的法律關係取決於其所屬的特定社群,而這個社群可以是村莊、修道院或行會等不同單位。這些社群在某種程度上有權運作屬於自己的習慣法體系,並在這個體系內行使類似於現代國家的職能。 因此,從某些角度來看,領主確實在某種程度上扮演了類似政府的角色,儘管實際行政工作通常會委託給受雇的管理者或被指派的農民。領主擁有的土地,在某種意義上也可視為某種類型的私有財產,儘管這與我們今天對私有財產的理解並不完全一致。例如,在英格蘭的情境下,領主可能會說自己是「擁有國王的封地」,但這基本上只是用來表明他需要向國王繳稅,並遵守某些法律規範,實際上土地仍然由領主掌控。 至於這些土地如何被進一步處理,情況就更為複雜了。通常,一部分土地會被歸類為領主直接控制的「領地」(demesne land),這些土地通常會以對領主有利的條件出租。而另一部分土地則會被長期租賃給農民或其他租戶,這些租戶通常享有一定程度的法律保護,至少在英格蘭是如此(這是我比較熟悉的案例)。在特定情況下,領主可以強行收回土地,但具體規範因地區而異。 ==================== 如果你在三十五年前的 Usenet 論壇上提出這個問題,你可能會得到一個非常簡單的回答,描述一個優雅的封建制度,其中包含領地、農奴等概念,而且這個制度在整個中世紀歐洲都以一種易於理解的方式運作。然而,正如我之前所鏈接的回答中最前幾個引用的內容所討論的那樣,你現在所引用的這些基本概念——「領主」、「使用權」、「絕對財產權」,更不用說「封建制度」本身——在過去三十年間受到了極大的質疑。這主要歸功於蘇珊·雷諾茲(Susan Reynolds)所著的 Fiefs and Vassals: The Evidence Revisited。這本書冗長、枯燥、技術性強,而且對於非母語(甚至是第三語言)讀者來說並不容易閱讀,但它毫無疑問是過去三十年來最重要的中世紀歷史研究著作。該書強而有力地論證,這些概念基本上是 1200 年代法國的學者型律師所創造的,他們基於某些特定的法律先例,並試圖將其更廣泛地應用,以建立更具系統性的法律體系。 要真正理解中世紀,你必須理解「習慣法」(customary law)。我在之前鏈接的回答中給出的簡要概述只是個起點,僅此而已。習慣法非常難以理解,因為它與我們今天對法律的理解完全不同,但它卻是關鍵所在。由於當時的日常治理工作大多依賴於各地特有的習慣法,即使在同一個王國內,也很難進行概括性的歸納。例如,在英格蘭中部地區,土地市場相對不活躍,土地規模大致固定(儘管可能存在大量的轉租現象);但在東安格利亞(East Anglia)和肯特(Kent),土地市場則非常活躍,土地規模也較為隨意。更複雜的是,習慣法還需要與更高層次的王室法律、教會法律、行會法、市鎮司法體系,以及領主特權(seigniorial prerogatives)等進行互動,而我們稍後還會再討論領主特權的問題。事實上,英格蘭農業史中最具爭議的問題之一,正是「習慣租戶」(customary tenants)對其土地的擁有權狀態。我在之前的回答中沒有討論這個問題,因為它過於龐雜,無法簡單概述。 在關於英格蘭—諾曼王權法律(Anglo-Norman royal law)的基礎文本中,有一部著作因其名義上的作者而被稱為 Bracton(雖然這並不完全正確——這又是另一個複雜的問題),該著作聲稱習慣租戶完全沒有任何權利,領主可以隨意驅逐他們。然而,即使是在當時,就已經有人意識到這種說法並不符合現實。我們在一份 1300 年代的 Bracton 手稿中,發現了某位無名抄寫員在邊頁留下的註記,指出習慣租戶實際上是穩定地持有土地的。深入研究莊園法庭(manorial court)的記錄後,也基本證實了這一點,儘管在細節上仍然存在爭議。從嚴格的法律角度來看,Bracton 的說法並沒有錯,因為習慣租戶在王室法律下的保護確實非常有限,但在習慣法的框架內,他們卻享有相當大的權利,而 Bracton 要麼忽略了這一點,要麼根本不在乎。另一方面,一些農民確實是依據王室法律來持有土地的,而這類農民的權利則取決於其具體的租賃安排。 最後,我需要強調的是,我的討論主要基於中世紀英格蘭的情況,至於其他地區的情況,我並沒有足夠的知識來做廣泛的概括 ============== 以上是我在reddit詢問得到的相關答案,雖然我問的問題跟你不一樣,但是他的回答應該也足以解釋你的疑惑了 因為他的回答有部分跟這個主題無關,所以我有刪除一些,如果想看他的原始文章,我也會在下面貼上連結,大家可以自行去觀看,然後用ai 翻譯,有興趣的話也可以去直接問他XD 我簡單做個總結 一、大家以前認知的中世紀封建制度(30多年前的觀點)實際上是不符合現實,已經被史學家推翻了 這方面內文就有提到了 二、習慣法(不成文法)的重要性 以前認知的封建制度之所以被推翻,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習慣法,因為這個習慣法是沒有被記錄下來的,所以如果你只看成文法,就會得到一個截然不同、與現實不符合的封建制度 但實際上習慣法非常非常非常非常重要 請注意,習慣法也是「法」,它不是鑽法律漏洞,也不僅僅單純是風土民情,它是有約束力的,它是「法律」!!! 所以領主的權力實際上並沒有想像中那麼強大 大概就是這樣 至於他回答的其他內容,我之後再另外發一篇文章~ 連結在這裡: https://reurl.cc/zpxnok https://reurl.cc/NbVKDn 原網址: https://www.reddit.com/r/AskHistorians/s/GlbrOrkXOs https://www.reddit.com/r/AskHistorians/s/yUihT7J4hg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6.16.12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Warfare/M.1741152697.A.BEB.html
1F:推 spirit119: 原網址也留一下吧 縮網址很容易過幾年就掰了03/05 16:29
※ 編輯: ccyaztfe (114.136.16.122 臺灣), 03/05/2025 16:47:48
2F:推 Mezerized: 不存在的是可以適用於不同時空的封建制度概念 但你要說 03/05 16:50
3F:→ Mezerized: 十三世紀法國或十四世紀神羅彼此是否有不同的封建制度 03/05 16:51
4F:→ Mezerized: 這也是有的 Susan Reynolds的理論也不能解釋所有東西 03/05 16:52
肯定沒辦法全部適用,所以他的回答也說他主要是針對英國,歐洲其他地方的運作方式就不一定了 ※ 編輯: ccyaztfe (114.136.16.122 臺灣), 03/05/2025 17:05:26
5F:推 LUDWIN: 其實常類比的日本封建,也是許多神社寺廟官家權益交叉持有 03/05 17:44
6F:→ LUDWIN: 有些領主有其中多個身分,而每個身分的持有範圍還不一定 03/05 17:44
7F:→ LUDWIN: 一樣,權利義務的情況也難一概而論 03/05 17:45
8F:→ LUDWIN: 話說回來,有聽過一個說法是英文所謂freedom,其實只是 03/05 17:45
9F:→ LUDWIN: 尊重習慣法不多予限制的意思XD 03/05 17:46
10F:→ helldog: 對這問題我查了一些資料,有種說法是中世紀的英國並沒有 03/05 18:35
11F:→ helldog: 以田地大小而繳納的田賦,他們給的貢品是定額的;比如領 03/05 18:35
12F:→ helldog: 主跟村子約定,你們每年繳幾頭雞幾頭豬多少小麥,人多人 03/05 18:35
13F:→ helldog: 少田大田小的田貢都是一樣多,那時主要繳的是人頭稅(資 03/05 18:35
14F:→ helldog: 料來源不明) 03/05 18:35
15F:→ helldog: 但我能確定直到查理2世,英國才派稅官下鄉丈量土地並常駐 03/05 18:35
16F:→ helldog: ,自此,英國才有能力以田的大小來收稅 03/05 18:35
17F:推 donkilu: 推 這篇回答滿有趣的 03/06 00:38
18F:推 hgt: 只能說歐洲沒有出現像商鞅這種極小化人民利益然後幫君王極大 03/06 07:15
19F:→ hgt: 利益,最後連自己利益都犧牲掉的瘋子出現XD 03/06 07:15
20F:→ gary76: 商鞅說的民,是有一定程度財產的,才配稱為民,你沒錢沒地 03/06 11:46
21F:→ gary76: ,配當民嗎? 03/06 11:46
22F:推 biglafu: 有點類似以前地方上浸豬籠??? 03/06 14:50
23F:→ hgt: 這樣說也是!!! 如果窮到稅繳不出來,在秦國官府看來就是 03/08 11:07
24F:→ hgt: 犯罪罪犯!!! 就不是民了!!!! 03/08 11:07
25F:→ gary76: 看來hgt在秦國生活了很久,深有體會 03/08 12:08
26F:推 bce: 封建制度在不同地區也各有不同的形制;農奴制主要是屬地主義 03/11 19:28
27F:→ bce: 但在蒙古社會,主要的卻是人身隸屬關係 03/11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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