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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需要了解过去几十年来历史学界的一个主要趋势:许多学者认为**「封建制度」其实并不存在**,这一观点可以在以下这些论文和讨论中找到(此处省略具体引用)。简单概括来说,A.E.R. Brown 和 Susan Reynolds 等学者强力主张,「封建制度」这个现代概念既不符合实际历史证据,也缺乏内在逻辑。现代历史学家在使用「封建制度」一词时,所指涉的范围过於广泛,甚至涵盖了许多彼此矛盾的现象,而这些现象本身又来自於各种不同的历史文献,而这些文献对「封建」相关词汇的用法也相当多样,根本无法归纳出一个统一的封建模式。 你必须认识到,「封建制度」并不是当时人们自己用来描述自身社会的词汇。例如,我们今天可能会说自己生活在「民主制度」之下,但中世纪的人们从来不会说自己生活在「封建制度」之中。正如 Susan Reynolds 在《王国与社群》(Kingdoms and Communities)中所指出的,「封建制度」这一概念实际上起源於 16 世纪法国的古文物研究(antiquarianism),而「农奴制度」(serfdom)这个词也是直到 18 世纪中叶,孟德斯鸠才发明出来的。 通常,「农奴制度」被理解为一种习惯性租地制度(customary tenure),但这种制度与大众的刻板印象有很大不同。这是因为流行的中世纪历史叙述往往忽略了中世纪法律的实际运作,特别是习惯法(customary law)的作用。这部分问题也来自历史学界本身——法学历史学家主要聚焦於英格兰-诺曼的普通法(common law)与欧陆复兴的罗马法(Roman law),因为它们构成了现代法律体系的基础。然而,这些法律制度虽然结构完整,却是建立在庞大的「习惯法」基础之上。严格来说,现代社会仍然存在习惯法,例如国际人道法中的某些习惯法则,但这与中世纪的习惯法仍然有极大不同。 简单来说,在中世纪,习惯法是基於社群成员的行为习惯,而非官方颁布的法典。今天的法律体系由正式的法典构成,法典内的内容完全涵盖了所有法律细节,并以官方文件的形式记录下来。此外,现代国家通常只有少数几部法律体系,例如单一制国家可能有一部统一的法律,联邦制国家虽然有各州法律,但仍有高度协调。然而,中世纪的欧洲完全不是这样的: 1. 法律主要以社群习惯的形式存在,并且大多没有统一的正式文件。 2. 法律的适用方式依赖於当地社群的共识。例如,当发生法律纠纷时,法官会召集当地人来询问该地区的习惯,然後这些人会相互讨论,最後在发誓之後,向法官陈述该习惯,法官便根据这个习惯来裁决。 3. 国王不「制定」法律,而是「发现」法律。直到 13 世纪左右,才开始出现以文字记录的习惯法(coutumaries),并且随着王权的增长,王室司法体系开始慢慢取代地方习惯法。但即便如此,某些地区的习惯法仍然影响至 17 世纪。 这对农奴制度的影响是,领主的权力并不像许多人想像的那样完全专制,相反,它通常受到习惯法的限制。某些学者曾认为,农奴制度缺乏正式的法律规范,因此领主可以为所欲为,但实际上的习惯法规则往往非常明确,并为农民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护。例如,在英格兰,许多习惯法规定,农奴不能做某些事情,除非支付费用。例如,农奴不能结婚,除非支付一笔费用。但这与现代社会并无本质区别——比如,在 2024 年,如果我想结婚,也需要支付 50 美元办理结婚证。这是否意味着我也是农奴?当然不是!当然,中世纪农奴支付的费用相对於其收入可能高得多,且支付的对象是其封建领主,而非现代政府,但这仍然显示,许多封建社会的规则更像是一种财政徵收,而不是单纯的压迫。 =================== 中世纪政治的一个特徵是,土地所有权与政治控制这两件事,在我们看来似乎是不同的概念,但在当时却紧密交织在一起,而且通常以极为复杂的方式被分配给不同的人或团体。我们熟知的「封建金字塔」概念,并不足以准确描述中世纪王国内部实际存在的司法混乱现象。某个地区可能同时受到教会、习惯法、市镇、行会、封建领主、国王、修道院等多种重叠的管辖权影响,而这些管辖权各自拥有不同的法律程序、特权与权利。教会管辖权尤其重要,因为许多大地主实际上是主教辖区。 现代国家的重要特徵之一,是每一位臣民与统治者的关系都是一致的(理论上),尽管实际上仍然会有某些例外。然而,在中世纪法律体系下,个人与权力的法律关系取决於其所属的特定社群,而这个社群可以是村庄、修道院或行会等不同单位。这些社群在某种程度上有权运作属於自己的习惯法体系,并在这个体系内行使类似於现代国家的职能。 因此,从某些角度来看,领主确实在某种程度上扮演了类似政府的角色,尽管实际行政工作通常会委托给受雇的管理者或被指派的农民。领主拥有的土地,在某种意义上也可视为某种类型的私有财产,尽管这与我们今天对私有财产的理解并不完全一致。例如,在英格兰的情境下,领主可能会说自己是「拥有国王的封地」,但这基本上只是用来表明他需要向国王缴税,并遵守某些法律规范,实际上土地仍然由领主掌控。 至於这些土地如何被进一步处理,情况就更为复杂了。通常,一部分土地会被归类为领主直接控制的「领地」(demesne land),这些土地通常会以对领主有利的条件出租。而另一部分土地则会被长期租赁给农民或其他租户,这些租户通常享有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至少在英格兰是如此(这是我比较熟悉的案例)。在特定情况下,领主可以强行收回土地,但具体规范因地区而异。 ==================== 如果你在三十五年前的 Usenet 论坛上提出这个问题,你可能会得到一个非常简单的回答,描述一个优雅的封建制度,其中包含领地、农奴等概念,而且这个制度在整个中世纪欧洲都以一种易於理解的方式运作。然而,正如我之前所链接的回答中最前几个引用的内容所讨论的那样,你现在所引用的这些基本概念——「领主」、「使用权」、「绝对财产权」,更不用说「封建制度」本身——在过去三十年间受到了极大的质疑。这主要归功於苏珊·雷诺兹(Susan Reynolds)所着的 Fiefs and Vassals: The Evidence Revisited。这本书冗长、枯燥、技术性强,而且对於非母语(甚至是第三语言)读者来说并不容易阅读,但它毫无疑问是过去三十年来最重要的中世纪历史研究着作。该书强而有力地论证,这些概念基本上是 1200 年代法国的学者型律师所创造的,他们基於某些特定的法律先例,并试图将其更广泛地应用,以建立更具系统性的法律体系。 要真正理解中世纪,你必须理解「习惯法」(customary law)。我在之前链接的回答中给出的简要概述只是个起点,仅此而已。习惯法非常难以理解,因为它与我们今天对法律的理解完全不同,但它却是关键所在。由於当时的日常治理工作大多依赖於各地特有的习惯法,即使在同一个王国内,也很难进行概括性的归纳。例如,在英格兰中部地区,土地市场相对不活跃,土地规模大致固定(尽管可能存在大量的转租现象);但在东安格利亚(East Anglia)和肯特(Kent),土地市场则非常活跃,土地规模也较为随意。更复杂的是,习惯法还需要与更高层次的王室法律、教会法律、行会法、市镇司法体系,以及领主特权(seigniorial prerogatives)等进行互动,而我们稍後还会再讨论领主特权的问题。事实上,英格兰农业史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正是「习惯租户」(customary tenants)对其土地的拥有权状态。我在之前的回答中没有讨论这个问题,因为它过於庞杂,无法简单概述。 在关於英格兰—诺曼王权法律(Anglo-Norman royal law)的基础文本中,有一部着作因其名义上的作者而被称为 Bracton(虽然这并不完全正确——这又是另一个复杂的问题),该着作声称习惯租户完全没有任何权利,领主可以随意驱逐他们。然而,即使是在当时,就已经有人意识到这种说法并不符合现实。我们在一份 1300 年代的 Bracton 手稿中,发现了某位无名抄写员在边页留下的注记,指出习惯租户实际上是稳定地持有土地的。深入研究庄园法庭(manorial court)的记录後,也基本证实了这一点,尽管在细节上仍然存在争议。从严格的法律角度来看,Bracton 的说法并没有错,因为习惯租户在王室法律下的保护确实非常有限,但在习惯法的框架内,他们却享有相当大的权利,而 Bracton 要麽忽略了这一点,要麽根本不在乎。另一方面,一些农民确实是依据王室法律来持有土地的,而这类农民的权利则取决於其具体的租赁安排。 最後,我需要强调的是,我的讨论主要基於中世纪英格兰的情况,至於其他地区的情况,我并没有足够的知识来做广泛的概括 ============== 以上是我在reddit询问得到的相关答案,虽然我问的问题跟你不一样,但是他的回答应该也足以解释你的疑惑了 因为他的回答有部分跟这个主题无关,所以我有删除一些,如果想看他的原始文章,我也会在下面贴上连结,大家可以自行去观看,然後用ai 翻译,有兴趣的话也可以去直接问他XD 我简单做个总结 一、大家以前认知的中世纪封建制度(30多年前的观点)实际上是不符合现实,已经被史学家推翻了 这方面内文就有提到了 二、习惯法(不成文法)的重要性 以前认知的封建制度之所以被推翻,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习惯法,因为这个习惯法是没有被记录下来的,所以如果你只看成文法,就会得到一个截然不同、与现实不符合的封建制度 但实际上习惯法非常非常非常非常重要 请注意,习惯法也是「法」,它不是钻法律漏洞,也不仅仅单纯是风土民情,它是有约束力的,它是「法律」!!! 所以领主的权力实际上并没有想像中那麽强大 大概就是这样 至於他回答的其他内容,我之後再另外发一篇文章~ 连结在这里: https://reurl.cc/zpxnok https://reurl.cc/NbVKDn 原网址: https://www.reddit.com/r/AskHistorians/s/GlbrOrkXOs https://www.reddit.com/r/AskHistorians/s/yUihT7J4hg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4.136.16.122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Warfare/M.1741152697.A.BEB.html
1F:推 spirit119: 原网址也留一下吧 缩网址很容易过几年就掰了03/05 16:29
※ 编辑: ccyaztfe (114.136.16.122 台湾), 03/05/2025 16:47:48
2F:推 Mezerized: 不存在的是可以适用於不同时空的封建制度概念 但你要说 03/05 16:50
3F:→ Mezerized: 十三世纪法国或十四世纪神罗彼此是否有不同的封建制度 03/05 16:51
4F:→ Mezerized: 这也是有的 Susan Reynolds的理论也不能解释所有东西 03/05 16:52
肯定没办法全部适用,所以他的回答也说他主要是针对英国,欧洲其他地方的运作方式就不一定了 ※ 编辑: ccyaztfe (114.136.16.122 台湾), 03/05/2025 17:05:26
5F:推 LUDWIN: 其实常类比的日本封建,也是许多神社寺庙官家权益交叉持有 03/05 17:44
6F:→ LUDWIN: 有些领主有其中多个身分,而每个身分的持有范围还不一定 03/05 17:44
7F:→ LUDWIN: 一样,权利义务的情况也难一概而论 03/05 17:45
8F:→ LUDWIN: 话说回来,有听过一个说法是英文所谓freedom,其实只是 03/05 17:45
9F:→ LUDWIN: 尊重习惯法不多予限制的意思XD 03/05 17:46
10F:→ helldog: 对这问题我查了一些资料,有种说法是中世纪的英国并没有 03/05 18:35
11F:→ helldog: 以田地大小而缴纳的田赋,他们给的贡品是定额的;比如领 03/05 18:35
12F:→ helldog: 主跟村子约定,你们每年缴几头鸡几头猪多少小麦,人多人 03/05 18:35
13F:→ helldog: 少田大田小的田贡都是一样多,那时主要缴的是人头税(资 03/05 18:35
14F:→ helldog: 料来源不明) 03/05 18:35
15F:→ helldog: 但我能确定直到查理2世,英国才派税官下乡丈量土地并常驻 03/05 18:35
16F:→ helldog: ,自此,英国才有能力以田的大小来收税 03/05 18:35
17F:推 donkilu: 推 这篇回答满有趣的 03/06 00:38
18F:推 hgt: 只能说欧洲没有出现像商鞅这种极小化人民利益然後帮君王极大 03/06 07:15
19F:→ hgt: 利益,最後连自己利益都牺牲掉的疯子出现XD 03/06 07:15
20F:→ gary76: 商鞅说的民,是有一定程度财产的,才配称为民,你没钱没地 03/06 11:46
21F:→ gary76: ,配当民吗? 03/06 11:46
22F:推 biglafu: 有点类似以前地方上浸猪笼??? 03/06 14:50
23F:→ hgt: 这样说也是!!! 如果穷到税缴不出来,在秦国官府看来就是 03/08 11:07
24F:→ hgt: 犯罪罪犯!!! 就不是民了!!!! 03/08 11:07
25F:→ gary76: 看来hgt在秦国生活了很久,深有体会 03/08 12:08
26F:推 bce: 封建制度在不同地区也各有不同的形制;农奴制主要是属地主义 03/11 19:28
27F:→ bce: 但在蒙古社会,主要的却是人身隶属关系 03/11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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