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021515 ()
看板WarCraft
標題Fw: [爆卦] 網路誹謗實質除罪化(呂秋遠律師FB)
時間Mon Aug 4 14:35:37 2014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JtnzmJj ]
作者: trombone (trombone)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爆卦] 網路誹謗實質除罪化(呂秋遠律師FB)
時間: Mon Aug 4 13:51:38 2014
[以下摘錄自呂秋遠律師FB]
你想在網路上罵人不受妨害名譽罪的刑責規範嗎?來來來,哩來,立委已經幫各位把在網
路上犯有妨害名譽罪,以修改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的方式實質上除罪化了。
本條是在王金平案以後,立委以為民氣可用,所以在103年1月份修法通過的,重要的內容
大概是這樣的:
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的1項與第5項,「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
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調取票,應記載下列事
項:一、案由。二、應調取之通信紀錄或使用者資料。三、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調取
及調取後應將調取票交回之意旨。」
我來翻譯給大家聽。這條文的意思就是,所謂的
調取票,就是調查取得網路上的IP位址,
或者使用者資料等等的票。如果檢察官要偵辦案件,除非滿足兩個要件,才可以向法院聲
請調取票。第一個
要件,就是必須最重本刑是三年以上的重罪,第二個要件,就是這些通
信紀錄與使用者資料與案件相關。第二個要件不難,但第一個要件非常困難,而且已經寫
死。換句話說,如果是最重本刑在三年以下的「小案件」,根本就沒辦法向法院聲請調取
票。不是法院是否准許的問題,而是根本就不可以聲請。
問題就來了,
妨害名譽中的加重誹謗,最重本刑是兩年以下,公然侮辱更只有拘役。所以
,
如果有人匿名在網路上散佈不實訊息,詆毀他人名譽,或是公然侮辱其他人,即便檢察
官想要調取資料,依法不能聲請法院調取,法院依法不能同意。所以,如果在網路上被匿
名或是非真實姓名的人污辱、誹謗,一旦提告,檢察官也愛莫能助,因為依法要保障加害
人的通訊隱私,更何況,依立委的說法,這並不是嚴重的案件,哪裡需要調取票?
所以,立委藉由這樣的修法,讓檢察官無法調閱加重誹謗的加害人資料,不失為保障人權
(?)或是讓網路加重誹謗除罪化卻不用修法的方式。不過,
被害人請自求多福,因為檢
察官沒辦法幫你調閱資料。
或許,哪天立委自己遇到這種窘境,才會知道被害人的痛苦吧。
--
這是好是壞呢?
釣魚訟棍會因此絕跡,還是可以肆無忌憚的誹謗了?
--
中年人能夠承受多大壓力,檢驗的是他的韌性
年輕人能承受多大壓力,煥發的是他的潛能
~卡內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2.7.34
※ 文章網址: http://webptt.com/m.aspx?n=bbs/Gossiping/M.1407131504.A.4ED.html
1F:推 gamesame7711:看不太懂... 08/04 13:52
2F:推 givigan:立委每天被罵習慣了所以覺得這是沒甚麼的小事 08/04 13:53
3F:推 a1122334424:回歸原始叢林的狀態? 08/04 13:53
4F:→ YMSH205:就是查IP要調資料,結果等級不夠不能調資料 是這樣嗎@@? 08/04 13:53
5F:→ gino0717:不要廢除,我要告人 08/04 13:54
6F:推 a020234043:罰不夠重就不給你調資料 08/04 13:54
7F:推 gcobc37695:叭叭 我有問題 如果是散布的消息是有關大眾安全(例如 08/04 13:54
8F:推 Green5566:統神有救了 08/04 13:54
9F:推 stillcolor:搞屁啊~那這樣訟棍要怎麼生活 08/04 13:54
10F:→ aa1052026:簡單來說就是要刑責被關三年以上的罪才能開票? 08/04 13:54
11F:推 khfs21:結論是 用非真實姓名罵人 所在網站是不能給資料的? 08/04 13:54
12F:推 dderfken:意思是訟棍可能會失業 然後黨工可以在網上更肆無忌憚 08/04 13:54
13F:推 HuangJC:法律永遠不可能週全,不管怎麼改,永遠是熟的人有利 08/04 13:55
14F:→ gcobc37695:鄭捷上捷運前就說要殺人) 這種的的能夠抓他嗎 08/04 13:55
15F:→ a020234043:可是查IP是警察去查的吧?? 08/04 13:55
16F:推 este1a:樓下說要看4x貓表演幹馬狗結果被傳喚 08/04 13:55
17F:→ bee5408:匿名的東西 看看就好 謠言止於智者 08/04 13:55
18F:→ HuangJC:就好和我和葉問對打,你說提供任何武器,都沒用 08/04 13:55
19F:推 chitai7101:某大師要失業了嗎 08/04 13:55
20F:→ bee5408:本意大概是這樣 08/04 13:55
21F:→ gcobc37695:還有 如果不是匿名的 像FB這種有個人資料的 用其他方法 08/04 13:55
22F:推 ultradev:很棒,DPP黨工工作起來就可以無拘無束了 08/04 13:55
23F:→ suck9527:訟棍掰 08/04 13:55
24F:推 a5178934:那民事求償呢?@@ 08/04 13:55
25F:→ HuangJC:因為不管怎麼修改武器,永遠都是對葉問有利 08/04 13:55
26F:推 f124:本來就應該這樣 推 08/04 13:56
27F:推 thirdlittle:重罪需要法院核發 輕罪呢?也可以解釋成不需法院核發 08/04 13:56
28F:→ gcobc37695:可以找到這些毀謗或者散布謠言的人 警察可以抓他嗎 08/04 13:56
29F:推 RandyMarsh:你知道是誰就沒差了,id自介搜一搜,FB罵人也沒變 08/04 13:56
30F:推 LOGIC5566:送棍要失業了 本日最溫馨 08/04 13:56
31F:推 jyekid:公然污辱早該去刑 08/04 13:56
32F:→ aa1052026:那這樣某個姓氏發S音的人應該就要失業了 08/04 13:56
33F:推 chicham:趕快通過吧,已經等不及要幹譙這些讓誹謗除罪化的立委了 08/04 13:56
34F:推 mvpdirk712:看來有人要失業惹 08/04 13:56
35F:推 IDaHoo:所以那傢伙要餓死了嗎? 08/04 13:57
36F:→ Brian23:所以以後在網路可以隨便罵人了呀~? 08/04 13:57
37F:推 MachoMan217:=====以下開放辱罵某先生===== 08/04 13:57
^^^^^^^^^^應要求修改推文
38F:→ jyekid:讓網路加重誹謗除罪化卻不用修法的方式→台灣好像常幹這種 08/04 13:57
※ LaughPoint:轉錄至看板 LoL 08/04 13:58
39F:→ jyekid:事情 用一些手法架空原法條 EX風化區 08/04 13:58
40F:推 bruce511239:那個什麼永的 08/04 13:58
41F:→ MachoMan217:等等 我後悔了 原po麻煩可以幫我刪掉嘛 八托 08/04 13:58
42F:推 a020234043:先不要趕著罵人..要看法官怎麼解釋.. 08/04 13:58
43F:→ aa1052026:某樓有點糟了 當心被告啊 08/04 13:59
44F:推 usoppp:本來就應該除刑 08/04 13:59
45F:→ suck9527:美國一堆SUCK來SUCK去的都沒怎樣了....台灣管真寬 08/04 14:00
46F:推 ppp62008:某蘇棍表示失業 08/04 14:00
47F:→ jyekid:是啊 但台灣老是用這種手法架空 呵呵 08/04 14:00
48F:噓 ClubT:先搞清楚這篇說的是否為事實或是有沒有例外,不然...科科 08/04 14:00
49F:→ jyekid:快幫他刪掉吧 不然就得請假到派出所了 08/04 14:01
50F:推 sam759763:還我GG3:0 08/04 14:01
51F:推 HornyDragon:讓那些棍子餓死最好 幹 08/04 14:01
52F:→ HornyDragon:不過直接把法修成這樣也是很靠北 08/04 14:02
53F:推 RandyMarsh:通保法是規範檢察官,如果是一般平民以民事起訴要求法 08/04 14:02
54F:→ RandyMarsh:院調證呢? 08/04 14:02
55F:推 sherrydonna:改民事求償就好,刑事沒必要 08/04 14:02
56F:推 Werbistdu:懶人包:要告人,要知道是誰,要知道是誰你要查IP,但是查i 08/04 14:02
57F:推 kinki999:如果id 罵id呢? 這個才要改吧! 08/04 14:02
58F:推 sugizo0:訟棍表示: 08/04 14:03
59F:→ Werbistdu:p的條件是3年以上重罪,而公然侮辱及誹謗罪最重法定刑 08/04 14:03
60F:→ Werbistdu:未達3年 08/04 14:03
61F:推 alog:把對方逼到便恐嚇就好辦喏 08/04 14:03
62F:→ Werbistdu:結論:送棍沒錢賺惹 08/04 14:03
63F:推 followwar:GG3:0 08/04 14:04
64F:推 euphoria01:檢察官也想改吧XD 每天審這種案件很煩啊 08/04 14:04
65F:→ suck9527:沒辦法查IP民事也告不成阿 08/04 14:04
66F:推 lyu0001:二分法滿危險的,應該加重賠償才對 08/04 14:04
67F:→ gcobc12632:那如果不用IP就能知道對方是誰的話 能告嗎? 08/04 14:05
68F:推 teddygoodgoo:這法是什麼時候修的? 08/04 14:05
69F:→ euphoria01:你有100%把握知道就可以對那個人提告吧~不過在網路罵 08/04 14:05
70F:→ euphoria01:別人ID 根本沒幾個人知道現實是誰啊 08/04 14:06
71F:推 Werbistdu:回gc 可以唷 啾咪 08/04 14:06
72F:→ lyu0001:本來就不應該亂批評,毀謗不用負責任真的不是好事 08/04 14:07
73F:推 Grammy:超棒的 律師當然幹 沒辦法以刑逼民了 08/04 14:08
74F:推 screwer5566:只有匿名的公然侮辱罪/誹謗罪實質除罪,顯名的還是沒 08/04 14:08
75F:推 superbatman:大嘴砲時代要來臨了 大家快去註冊假身分ID這樣? 08/04 14:09
76F:推 euphoria01:ID罵ID 誰知道到底再罵現實得誰 但如果是網路上有姓名 08/04 14:09
77F:推 a0501k:話說我們罵人時用類似祭止兀這樣的簡體字(?)算犯法嗎? 08/04 14:09
78F:→ screwer5566:但這只有規範檢察官,法院依職權調取還是有得調 08/04 14:09
79F:→ euphoria01:罵網路上有姓名之人 還是能告啦 只是虛擬身分法院不想 08/04 14:09
80F:→ euphoria01:管了這樣吧 08/04 14:09
81F:推 mineco504:hate跟匿名要復活了嗎!!! 08/04 14:10
82F:推 season002:你這樣要那些靠和解金的廢柴怎麼生活下去呢? 08/04 14:11
83F:→ lyu0001:罵匿名者我覺得可以除罪化 08/04 14:11
84F:推 sugizo0:大師:幹,這分明逼我用更激烈的釣魚手段嘛?! 08/04 14:12
85F:推 Tenging:這樣送棍會活不下去選擇製造假車禍 08/04 14:12
86F:→ lyu0001:畢竟不會影響到真實世界,一方面減少法院負擔 08/04 14:12
87F:推 lillgirlz:還我統肥!!!!! 08/04 14:14
88F:推 loveswim:條子沒業績了 08/04 14:15
89F:→ Nikon1992:調取票?這什麼東西啊? 08/04 14:17
90F:推 a12678922:所以可以開始狂罵了嗎!?!?! 08/04 14:17
91F:推 thomas0229:統神歸位 08/04 14:23
※ 編輯: trombone (61.222.7.34), 08/04/2014 14:24:01
92F:推 h22212247888:借轉 08/04 14:24
※ h22212247888:轉錄至看板 LoL 08/04 14:25
93F:推 rick6304:罵有姓名的人 對方想告我 也調不到我的資料 不就告不成? 08/04 14:25
94F:推 RonaldBBS:告民事 法院又不幫你搜集證據 有沒這條都你自己想辦法 08/04 14:26
95F:推 MachoMan217:感謝原po 08/04 14:26
96F:推 SPiCa0831:還我咭咭三比靈 08/04 14:28
97F:推 jasonchangki:怎麼罵檢查官都拿你沒皮條,也太爽 08/04 14:29
98F:推 vgil:訟棍要失業啦~~~~~ 08/04 14:33
99F:推 s910443ttw:幹他媽我要狂攻政嘿 幹死那些外省狗~爽! 08/04 14:33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sh021515 (140.134.31.162), 08/04/2014 14:35:37
100F:推 MaitoGai:喔喔喔~ 今年新出爐熱騰騰的法案 看來大告人時代結束了 08/04 15:12
101F:推 gn01622545:訟棍: 還沒總統府公告 才只是通過 快多告些 08/04 17:39
102F:推 ttungg:b8q要哭了 08/05 01:18
※ tom24830921:轉錄至看板 LoL 08/06 10:24
103F:推 SentoS: 蠢豬嘴砲狗要出動嚕~~ 08/16 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