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rlMarx (卡拉卡拉夫兄弟們)
看板Wanted
標題Re: [徵求] 來個拍拍吧
時間Tue Oct 28 18:14:38 2008
妳應該是94年7月1日以後進公司的吧?
是的話,妳老闆說的沒錯
因為那之後進入事業單位的
都一律適用勞退新制
資遣費一年只有半個月
但問題是資方並非任意可資遣員工
依據勞基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意思就是說:除非有這五種之一的情形
否則雇主是不能終止勞動契約的
即使合於這條規定
要終止,也必須發給一個月的預告工資
所以所有可以拿到的應該是1+0.5=1.5個月
另外,不管妳上班到哪一天
薪水一天都不可以少
雇主必須在離職前全部發給妳
不能延遲發給,
也不能因為未滿一個月或任何原因而扣發
否則都違反勞基法
※ 引述《jyhfeng (遺忘的風采)》之銘言:
: 剛剛老闆叫我進去說
: 妳被資遣了! 妳被資遣了!妳被資遣了!妳被資遣了!妳被資遣了!
: 一開始還很開心,想說資遣費按照勞基法是年資一年一個月
: 不過查過後只有0.5個月~~~差好多喔,唉
: 不景氣燒到我頭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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