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unt (阿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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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請問] 如果過失致死沒告成 是否可以再以過失똠…
時間Thu Jul 10 03:25:48 2008
原文吃光光~XD
首先按照原PO文章以及推文中所述,本件事實為車禍事件,且車禍中傷者死亡!
假設原PO沒有明知有人故意撞下去故意情況~XD
排除掉車禍事件中交通法規的部分,則車禍案件中可能發生之關係包括有:
1.刑法上過失致死
2.刑法上過失傷害或重傷
3.民事上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首先必須釐清者,在於刑法上之過失構成要件為何,此基於學說見解不同而有不同結論!
但簡言之,所謂過失者,亦即"未盡注意義務"!換言之,應注意、能注意、未注意是也。
則在本件中,應注意不造成他人死傷係法之義務故無疑問,
若原PO於車禍過程中能注意不造成他人死傷卻未注意,即有過失!
但何謂能注意不造成他人死傷?此案照學說見解不同亦有不同說法....(囧)
按照比較簡單的說法解釋,亦即原PO對於他人死或傷的結果有無預見可能性!
換言之,亦即有沒有可能知道發生車禍造成他人死傷的結果將發生,
若存有這樣的可能性但原PO卻沒有預見,即為有預見可能性而有過失!
所以說就第1點以及第2點而論,若原PO在駕駛過程中發生車禍的時點,
對於造成車禍後死傷有遇見可能性,將構成過失致死、過失重傷害、過失傷害等不同狀況
其差異取決於原PO車禍時間點上認知狀態之不同!
此外,在德國採行多年的信賴保護原則,
(亦即若原PO駕駛合於交通規則,係對方違規導致車禍,則原PO無過失責任可言)
很可惜的我國法院並未普遍採行,故無法因原PO合規則駕駛即排除過失可能。
但有問題者在於若以過失致死起訴後得無罪宣判,能否再以其他罪名起訴?
按刑事訴訟法之一事不再理之規定,以及參照單一性規定而論,
一個車禍即為一個單一案件,且若僅有一個死傷者,侵害的法益亦僅只有單一法益!
(按:生命、身體健康涉及法益競合論的問題,此不贅述!)
故該數個罪名應該在一次審判中討論到,其既判力亦包括整個事實。
至於原PO表示檢察官未曾讓原PO表示意見,則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
原PO可以請求檢察官調查有利於原PO之證據!
如果檢察官置之不理,也不代表原PO就此定罪,蓋因定罪與否是法官決定。
再者關於民事過失部分,由於民事上過失責任與刑事上過失責任不同,
故有可能雖未構成犯罪,但民事上仍構成侵權而負有損害賠償責任。
假若民刑事原PO均無責任的話,道義上要不要給一點慰問金,就看原PO奇蒙子~XD
畢竟套某個人的話,"一切依法辦理,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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