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unt (阿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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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问] 如果过失致死没告成 是否可以再以过失똠…
时间Thu Jul 10 03:25:48 2008
原文吃光光~XD
首先按照原PO文章以及推文中所述,本件事实为车祸事件,且车祸中伤者死亡!
假设原PO没有明知有人故意撞下去故意情况~XD
排除掉车祸事件中交通法规的部分,则车祸案件中可能发生之关系包括有:
1.刑法上过失致死
2.刑法上过失伤害或重伤
3.民事上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
首先必须厘清者,在於刑法上之过失构成要件为何,此基於学说见解不同而有不同结论!
但简言之,所谓过失者,亦即"未尽注意义务"!换言之,应注意、能注意、未注意是也。
则在本件中,应注意不造成他人死伤系法之义务故无疑问,
若原PO於车祸过程中能注意不造成他人死伤却未注意,即有过失!
但何谓能注意不造成他人死伤?此案照学说见解不同亦有不同说法....(囧)
按照比较简单的说法解释,亦即原PO对於他人死或伤的结果有无预见可能性!
换言之,亦即有没有可能知道发生车祸造成他人死伤的结果将发生,
若存有这样的可能性但原PO却没有预见,即为有预见可能性而有过失!
所以说就第1点以及第2点而论,若原PO在驾驶过程中发生车祸的时点,
对於造成车祸後死伤有遇见可能性,将构成过失致死、过失重伤害、过失伤害等不同状况
其差异取决於原PO车祸时间点上认知状态之不同!
此外,在德国采行多年的信赖保护原则,
(亦即若原PO驾驶合於交通规则,系对方违规导致车祸,则原PO无过失责任可言)
很可惜的我国法院并未普遍采行,故无法因原PO合规则驾驶即排除过失可能。
但有问题者在於若以过失致死起诉後得无罪宣判,能否再以其他罪名起诉?
按刑事诉讼法之一事不再理之规定,以及参照单一性规定而论,
一个车祸即为一个单一案件,且若仅有一个死伤者,侵害的法益亦仅只有单一法益!
(按:生命、身体健康涉及法益竞合论的问题,此不赘述!)
故该数个罪名应该在一次审判中讨论到,其既判力亦包括整个事实。
至於原PO表示检察官未曾让原PO表示意见,则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
原PO可以请求检察官调查有利於原PO之证据!
如果检察官置之不理,也不代表原PO就此定罪,盖因定罪与否是法官决定。
再者关於民事过失部分,由於民事上过失责任与刑事上过失责任不同,
故有可能虽未构成犯罪,但民事上仍构成侵权而负有损害赔偿责任。
假若民刑事原PO均无责任的话,道义上要不要给一点慰问金,就看原PO奇蒙子~XD
毕竟套某个人的话,"一切依法办理,谢谢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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