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oth (就什麼 都沒啦…)
看板Wanted
標題Re: [問題] 怎麼寫辭呈...
時間Mon Jun 16 19:47:16 2008
前文43 我已經回信箱給妳了 我想 順便PO出來給大家參考參考 或許對些人有幫助
呵 這樣聽起來不是處理事情的問題了
我可以了解妳會抱點恐懼的心情面對這件事
現在妳要做的 是先整理心情 再處理事情
首先要建立自信的是 "離職這種事 是自由意志 是一種選擇"
至少今天妳做到了口頭告知 但是如果我是老闆 我可能也不會太理妳
或許他有別的重要的事要忙 或許他認為妳沒來多久沒有跟他要求的空間
問題不在於他怎麼想 而是妳想怎麼做
很簡單的道理 妳今天離職的決心有沒有?
從妳在板上問開始 妳選擇的態度是逃避不想面對的
妳可以放棄薪水 允許這段時間是被浪費的 當它是空白的
沒有人說不行 如果妳捫心自問對的起自己就行了
只是 我個人認為 學會負責是一件很重要的事
從當中學會處理 更重要 因為那會帶給妳未來在面對事情處理上的經驗
所以我會鼓勵妳主動積極爭取
不是要妳跟老闆吵架或戰爭
這種事會產生衝突也是難免的 然而怎麼化解這樣的衝突
甚至是一開始就處理的很好 不讓衝突有發生的機會
法令條文只是妳的知識而已 知識就是力量 看妳怎麼運用它
放棄很簡單 問題只要擱著不處理自然就會爛掉 只是妳不會從中得到什麼
學會處理一次 就會第二次 第三之次之後妳就知道該怎麼做了
如果是我 這只是我個人想法 僅供參考
1.寫好辭呈並且找個適當的時間遞上(這東西沒什麼範本,就跟履歷表很像)
2.同時間如果老闆有空,當面跟他說,我因為什麼原因要放棄這份工作,這是辭呈,希望老闆
過目,我依"勞基法"規定在兩週前提出,接下來,希望公司能將到我離職前的薪水算給我,
另外 關於勞健保的部分,不知道當初公司僱用我時是不是有幫我投保?
→如果有:那麼是否可以請公司如期幫我退保?因為我已答應下一家公司如期任職
→如果沒有:為什麼沒有呢?這樣公司怎麼算我的薪水?即使我還在試用期間也應該依法
投保吧?我依法在15天前提出辭呈請求,公司在員工應有福利這塊是否有所
疏失呢?辭呈內有我到職日期及預定離職日,正好任職期滿一個月,我想公司
應該不會為了一個員工應有的薪水觸犯勞基法吧?
就算簽了什麼 也可以爭取
勞基法第一章第二條:
四、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
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
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這是計算平均工資的方法 妳可以依約定底薪換算看看自己的日薪
勞基法第一章第七條:
第七條(勞工名卡登記事項)
雇主應置備勞工之名卡,豋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
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如果沒有 就犯法啦… XD
勞基法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勞工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
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注意第一條及第五條
基本上勞基法沒有規定試用期這種事 即使是試用期 也是要計薪的
再來 你們的契約內容 有沒有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項的地方?
這部分我建議妳直接找勞委會問比較快
如果是我 我會問 我都要去打仗了 多少也要知道自己有什麼武器
先端正妳的信心吧 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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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F:推 ewewew:推一下...晚上回來寫辭職信... 06/16 20:01
16F:推 Amgine:再補刀 06/16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