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otung (想飛)
看板W-Philosophy
標題Re: [討論] 社會契約看死刑
時間Sat Jul 4 16:16:49 2015
※ 引述《Augusta (賤民有賤民的選擇....)》之銘言:
: ※ 引述《kuopohung ((風之過客)在場的缺席)》之銘言:
: : 若是把生命權的價值拉到最高,那麼所有的權利都是附加在生命權之上
: : 同樣的人格權是附加在生命權之上的,以國家力量消除生命權也等同消滅人格權
: : 若是國家消滅人格權不可行,
: : 那麼死刑是消滅生命權同樣也會消滅人格權,一樣是不可行
: : 若是不假設生命權為最高權力,那麼死刑的定義作為最終懲罰的罰則理由也不會存在
: 還是一句話,社約論怎麼證明死刑不正當?不要抬槓。
Augusta你不是要問社約論怎麼證明死刑不正當
這段不就是?
kuopohung說社會契約源於平等
這我小小地不同意
因為一般的說法主要還是從「自由」去論證社會契約的起源
自由的人才有定契約的資格
自由人訂定契約,以自由作為取得義務的前提條件
這和西方中世紀以身份取得義務的觀念有根本上的不同
再往下推
你就可以繼續導出「自由不得拋棄」的法理
道理主要跟民主不得取消民主的邏輯也差不多
就是自由不得取消自由
生命權作為所有權利的載體,當然也是自由的載體
自由不得讓渡,生命權也就不得讓渡了
得證以一定條件發生就讓渡生命的死刑作為社會契約內容的不正當性
這應該不難理解
反例是部份讓渡人身自由的徒刑
而極端的說法中,也有無期徒刑與死刑一樣不正當的說法
端看你要堅持這個標準到什麼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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