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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ilva (嗡嗡)》之銘言: : 你知道被殺害者的親屬也可以向殺害者請求損害賠償的嗎?當然,被殺害者是 : 不可能「親自」請求的。你認為這也是「導正」的手段之一嗎? 當然是。 : 再來,不要舉了民法當例子,又否認了民法。結果你根本沒有想要以民法來證 : 明你的論述,而是誤以為民法可以證明你的論述,就隨手拿來一用,沒想到卻 : 用成了四不像。最後,連損害賠償的中心-「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都不見了, : 變成不論是否回復原則都是導正……啊,或許是因為你不知道損害賠償的原則 : 是回復原狀,只是一直想著導正吧!那你認為什麼是非導正的損害賠償呢? 「回復原狀」在我的論述裡怎麼「不見了」呢? : 接下來,再來談談生命刑和自由刑的差別。在冤獄之下,自由刑是被關了大半 : 輩子,洗刷了冤屈,被放出來拿了筆錢爽了一下子後,留給下一代當遺產;生 : 命刑則是,執行死刑之後,洗刷了冤屈,下一代領到了一筆錢。看來兩者之間 : 最大的差別在於能否爽那一下下。我說你拉大了兩者之間的差異,最主要是在 : 於你將自由刑所受到的損害太輕描淡寫了,對生命刑對正義的侵害又太過份強 : 調了。其實不論是無期徒刑或死刑,若不是誤判,對罪犯而言都是應得的;若 : 是誤判,其所受到的損害和對正義的侵害都是嚴重的。 我不知道你從哪些論述中看出來「我將自由刑所受到的損害太輕描淡寫了」。 傷害同時存在於「自由刑」和「生命刑」中,我的論述唯一主張的命題是: 「生命刑和自由刑之間存在一個本質的差異:『當事人親自接受導正的可能』」。 這和「將自由刑所受到的損害太輕描淡寫」的關係是什麼? 反而如果認為我是「將生命刑所受到的損害太誇張表示」還稍微合理。 我強調這個差異足以導致廢除生命刑但不需要廢除自由刑,原因是(其實前面 幾篇文章或推文有談過)當「當事人」在誤受自由刑之後,關了大半天洗刷了 冤屈,被放出來拿了筆錢爽了一下子後,留給下一代當遺產。←這不是當事人 因為「洗刷冤屈」而唯一獲得的利益。 自由刑容許當事人「繼續生命」,而「繼續生命」不是只有「可以拿一筆錢來 爽一下」,還包括可以繼續用生命來完成自己對生命的期待。我可能想要寫一 本書,我可能還想跟家人去澳洲玩,我可能還想多吃兩塊雞排,我可能還想要 多拜訪兩個朋友。 我並沒有低估自由刑對人造成的傷害,事實上,我根本沒有論述到自由刑造成 的傷害這一部分。我強調的是,自由刑的誤判容許的「補償」比死刑誤判容許 的「補償」價值不可比擬。我如果被死刑誤判,無論我的冤屈能不能在未來被 洗刷,我都沒有機會再出那本我想出的書,也不可能跟家人再去澳洲玩,也不 可能多吃兩塊雞排,喔,這其實可能,死前的一餐,但我也不可能再去拜訪兩 個朋友。 我低估了自由刑的傷害嗎? 還是你低估了自由刑被平反後對當事人的價值?如同你下面自己說的。 : 當然,我對那爽那一下下也是太輕描淡寫得過份,所以我不會(或者說無法) : 更進一步去提出反廢死的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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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5.210.149
1F:推 kilva:連付給死者親屬的賠償都算是導正了,還有什麼不算是導正的。 05/15 23:12
2F:→ kilva:這不是將導正把回復原狀和無法回復原狀的賠償都包在一起了。 05/15 23:13
3F:→ kilva:光用導正,你要怎麼去分別出回復原狀和無法回復原狀來。 05/15 23:14
4F:→ nominalism:請問我為什麼要區分怎麼回復原狀不回復原狀? 05/15 23:15
5F:→ nominalism:而這個區分跟「付給親屬的賠償算不算導正」又有什麼關 05/15 23:15
6F:→ nominalism:係? 05/15 23:15
7F:→ nominalism:我在意的不是「有沒有導正」,而是「有沒有在當事人身上 05/15 23:16
8F:→ nominalism:導正」。←是吧? 05/15 23:16
9F:→ kilva:而且,你確實是比較重視冤獄賠償,而沒有太去考慮傷害。 05/15 23:16
10F:→ nominalism:不,我根本沒有談傷害,我也"完全沒有談冤獄賠償"。 05/15 23:16
11F:→ nominalism:因為我還沒進入到那個領域,我談的是"誤判被平反"時,在 05/15 23:17
12F:→ nominalism:生命刑和自由刑的平反之間存在著什麼差異,使我希望廢除 05/15 23:17
13F:→ nominalism:生命刑卻不要求廢除自由刑。 05/15 23:17
14F:→ nominalism:我不明白你在哪裡看見我「在意冤獄賠償」? 05/15 23:17
15F:→ kilva:是呀!我確定你民法真的是舉錯了,民法在乎的是回復原狀與否 05/15 23:19
16F:→ nominalism:所以呢? 05/15 23:23
17F:→ nominalism:即使民法在乎的是回復原狀與否,在無法回復原狀的時候, 05/15 23:24
18F:→ nominalism:仍然必須評估狀況來使賠償"儘可能"可達到無法回復原狀 05/15 23:24
19F:→ nominalism:可能造成的損失。 05/15 23:24
20F:→ nominalism:所以民法在"不可回復原狀"時,也訴求賠償做為導正的手段 05/15 23:24
21F:→ nominalism:之一不是嗎? 05/15 23:24
22F:→ nominalism:我好奇,你到底認為我舉民法為例是為了說明什麼呢? 05/15 23:25
23F:→ nominalism:我要說明的是,在"可以於當事人本人身上導正"的前提下, 05/15 23:25
24F:→ nominalism:為什麼傾向於"在當事人身上導正",而不是"不在當事人身 05/15 23:25
25F:→ nominalism:上導正"的理由。←民法的賠償確實"prefer"在當事人身上 05/15 23:26
26F:→ nominalism:導正不是嗎? 05/15 23:26
27F:推 kilva:民法並不會盡量在當事人身上導正,因為民法不在當事人身上導 05/15 23:32
28F:→ kilva:正的唯一可能性只有在當事人死了的時候。 05/15 23:33
29F:→ nominalism:"民法不在當事人身上導正的唯一可能性只有在當事人死了 05/15 23:34
30F:→ nominalism:的時候"如何否定"民法並不會盡量在當事人身上導正"?? 05/15 23:34
31F:→ kilva:連保留在當事人身上導正的可能性都不可能有。 05/15 23:34
32F:→ nominalism:兩者在邏輯上有何不一致? 05/15 23:35
33F:→ kilva:民法適用在當事人和當事人的親屬之間是二分的,沒有盡量。 05/15 23:36
34F:→ kilva:盡量是在可否回復原狀這種有模糊地帶上使用的。 05/15 23:37
35F:→ nominalism:請問在民法中有對"儘量"的法定定義嗎? 05/15 23:37
36F:→ nominalism:如果沒有的話,我為什麼不能將"儘量"這個詞,使用於"不在 05/15 23:37
37F:→ nominalism:所有的情況中都如此做,但只要可以,就一定先那樣做"的情 05/15 23:38
38F:→ nominalism:形?? 05/15 23:38
39F:→ nominalism:誰說"儘量"只能在"有模糊地帶"的情況下才能使用? 05/15 23:39
40F:→ nominalism:所以你認為我對民法的誤用,是因為我說了"儘量"? 05/15 23:39
41F:→ nominalism:你認為"儘量"就是那個導致兩命題邏輯上不一致的關鍵?? 05/15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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