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cean5566 (煙大屌熟男)
看板Violation
標題[證據] kageo101擅自使用本人推文為簽名檔
時間Sat Nov 7 10:57:37 2015
※ [本文轉錄自 ocean5566 信箱]
作者: kageo101 (kageo)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問卦] 有內亂罪 外患罪 的八卦嗎?
時間: Wed Nov 4 01:20:06 2015
《中華民國刑法》中有制定內亂罪(第100條至第102條)、外患罪(第103條至第115條)
[3]以及妨害國交罪(第116條至第119條)[4],其中刑法第一百條已修改為限以暴力脅迫
者有罪)[5]。
內亂罪:
第100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
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1)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4) 行政函釋(1)
第101條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
或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1)
第102條 犯第一百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立法公布於1935年1月1日,同年7月1日連同《中華民國刑法》全文
共357條一同實施。本條文於1928年之刑法草案(共387條)頒布時,原為刑法第103條,
後來於1935年頒布後,方改列為第一百條。
這個條文於1992年修正。這項修正,被視為是臺灣推動民主運動及人權保障的重大成就。)
外患罪:
第103條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
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04條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
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略)
台灣真的有人被判過(或即將)內亂外患罪嗎?
好像沒聽過耶,有八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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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新聞] 用手機逗弄男童「小弟弟」 社區總幹事挨
時間 Thu Sep 10 20:23:07 2015
1F:→ oce***566: 幹~又是某族群~噁心 想吐!!!!!!!!
標題 Re: [問卦] 在捷運上碰到小蘿莉應該怎麼辦啊?
時間 Thu Sep 10 20:22:59 2015
2F:推 oce***566: 小頭快爆炸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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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推 lawyer5566: 有...刑法100條修正前 很多... 11/04 01:20
4F:→ dearjohn: 未來拿來套在馬英九身上,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呢? 11/04 01:20
5F:→ heero0333: 大陸領土是我國地區 沒這問題 11/04 01:20
6F:推 a1122334424: 二條一 11/04 01:20
8F:推 ilove360: 中華民國流亡中,任何法律皆不適用! 11/04 01:21
9F:→ artyman: 所以馬是要御駕親征 去抓習嗎? 11/04 01:21
10F:→ leron: 蔣光頭早該槍斃這種叛徒 11/04 01:21
12F:→ romusutoru: 寫給百姓看的 11/04 01:22
13F:→ foolfighter: 張顯耀都不適用了 11/04 01:23
所以都用來辦人民囉?
那當官的犯罪怎麼辦?
※ 編輯: kageo101 (36.226.123.197), 11/04/2015 01:24:09
14F:推 Leeng: 只針對危害國民黨的才算 11/04 01:27
15F:→ krishuang: 馬:法院都我的人 ㄏㄏ 11/04 01:30
原來乳齒ˊ_>ˋ
所以我們的法官法院都是廢物囉?
※ 編輯: kageo101 (36.226.123.197), 11/04/2015 01:34:18
16F:→ foolfighter: 張顯耀是官,當初就放風聲他通中共不是外國人 11/04 01:32
17F:→ silentence: 以前被KMT拿來迫害異己用的 11/04 01:37
18F:推 Drkate: 104預備犯! 11/04 01:53
最近要出國的有兩個你在說誰?
我是希望那兩個都可以進去關啦
※ 編輯: kageo101 (36.226.123.197), 11/04/2015 01:59:19
19F:推 gn02997179: 兩蔣時代的KMT專用法條 11/04 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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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ocean5566 (124.218.6.200), 11/07/2015 10:5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