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nkA56 (感謝長生天)
看板Violation
標題[檢舉] pognini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時間Wed Dec 19 02:31:57 2012
(檢舉水球或信件違規,應將證據由個人信箱直接轉錄至本看板,並不得為任何編輯。
並請變更其標題與檢舉文一致。違反規定者得駁回之。詳情請見置底文檢舉規範。
另,檢舉點歌違規請附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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ψ 檢 舉 人︰ranka56
ψ 被檢舉人︰pognini
ψ 檢舉事由︰pognini利用板主權限制定板規違法蒐集個資。
ψ 檢舉說明︰
依「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明訂於學術網路上不得從事營利性商業活動,及不得違反相
關法規。「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蒐集個人資料
應符合法定職務之特定目的,或經當事人
同意。
查看板管理人並無管理或蒐集使用者個人資料之權限;又板規中未見依法應告知之事項,
故無法依個資法第 7 條 1 項取得書面同意,且非屬同法第51條各款情形。
pognini嚴重違反國家法令,同時觸犯行政罰與刑事罰。
「我們對任意利用網路蒐集他人個資之行為,原則不認同也不鼓勵。如您有發現利用網路
從事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情事時,建議您可向所屬學校之網路管理單位(如電算中心)
反應。」教育部 電算中心 敬上
第 19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
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六、與公共利益有關。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
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
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
資料。
第 7 條
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所稱書面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告知
本法所定應告知事項後,所為允許之書面意思表示。
第 8 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
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一、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
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
所必要。
三、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四、告知將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五、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
第 47 條
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
市)政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
改正者,按次處罰之:
...
二、
違反第十九條規定。
...
第 48 條
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
市)政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
下罰鍰:
一、
違反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
...
第 41 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
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
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
下罰金。
ψ 所附證據︰證據發表方式請詳實閱讀置底板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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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資訊請填載明確,秉實詳述,充分真實,否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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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要求言論和出版自由,可他們卻没有可說可寫的東西。
~黎巴嫩詩人‧紀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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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5.165.212.95
1F:推 longbow2:合併於 #1H5ArSvY 判決 111.240.74.148 02/08 15:49
※ RankA56:轉錄至看板 PttLaw 02/21 0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