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suunnn (ssuun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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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閒聊] 文建會的立場與看法
時間Mon Mar 12 17:16:05 2007
一、有關臺北市政府此舉是否有違反法令或濫權之疑?(一) 臺北市政府係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2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接受個人或團體提報具古蹟價值建造物之內容與範圍,依法定程序審查),接獲民眾提報具文化資產價值建造物相關資料,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34條(行政程序之開始,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定之)以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條規定,啟動文化資產審查程序。(二)
臺北市政府因啟動文化資產審查程序,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第一項規定:進入古蹟審查程序者為暫定古蹟。又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3條規定,古蹟審查程序係1.現場勘查、2.審議並做成處分…….。是故,自臺北市政府發出中正紀念堂現場勘查會議通知單,送達審議委員之日起,中正紀念堂即為暫定古蹟。(三)
如上所述,臺北市政府辦理本暫定古蹟案,係依相關法令與行政程序規定。二、中正紀念堂興建迄今僅27年,是否達到古蹟的標準?(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與「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2條,分別提及古蹟係具有「歷史價值」與「年代長久」之建造物,惟並未就歷史或年代予以明確規範。又根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有關古蹟指定之基準,包括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關係;具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具稀少性……等。亦未就年代長久予以明確規範。此係因「年代」乃相對之概念,不斷隨時間的演進而增加,又「年代」僅갊陘憭ⅳ窶˙靋瑤悁h決定因素之一,故未就其具體數據提出規範。(二)中正紀念堂是否指定為古蹟,需俟臺北市政府完成文化資產審議之後,方為定論。惟依文資法第17條「暫定古蹟於審查期間內,視同古蹟」,受「文化資產保存法」之保護。三、中正紀念堂列為暫定古蹟之後,對於行政院推動之「台灣民主紀念園區」相關計畫之執行程序有何影響?
由於「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第二項規定:暫定古蹟於審查期間視同古蹟。因此相關計畫內容涉及中正紀念堂本體或圍牆部分,應依上開法令第21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核准後為之。四、因中正紀念堂列為暫定古蹟乙案係屬地方自治事業,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本會基於「地方制度法」(第19條第一項第四款)與「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尊重該府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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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歡當作樂 斗酒聚比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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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Guerano:挖靠!有夠文謅謅,很難看懂~~~ 03/13 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