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suunnn (ssuun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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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闲聊] 文建会的立场与看法
时间Mon Mar 12 17:16:05 2007
一、有关台北市政府此举是否有违反法令或滥权之疑?(一) 台北市政府系依据「文化资产保存法」第12条规定(主管机关应接受个人或团体提报具古蹟价值建造物之内容与范围,依法定程序审查),接获民众提报具文化资产价值建造物相关资料,并依据「行政程序法」第34条(行政程序之开始,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定之)以及文化资产保存法第14条规定,启动文化资产审查程序。(二)
台北市政府因启动文化资产审查程序,依据「文化资产保存法」第17条第一项规定:进入古蹟审查程序者为暂定古蹟。又依「古蹟指定及废止审查办法」第3条规定,古蹟审查程序系1.现场勘查、2.审议并做成处分…….。是故,自台北市政府发出中正纪念堂现场勘查会议通知单,送达审议委员之日起,中正纪念堂即为暂定古蹟。(三)
如上所述,台北市政府办理本暂定古蹟案,系依相关法令与行政程序规定。二、中正纪念堂兴建迄今仅27年,是否达到古蹟的标准?(一)「文化资产保存法」第3条与「文化资产保存法施行细则」第2条,分别提及古蹟系具有「历史价值」与「年代长久」之建造物,惟并未就历史或年代予以明确规范。又根据「古蹟指定及废止审查办法」第2条,有关古蹟指定之基准,包括具历史、文化、艺术价值;重要历史事件或人物关系;具地方营造技术流派特色;具稀少性……等。亦未就年代长久予以明确规范。此系因「年代」乃相对之概念,不断随时间的演进而增加,又「年代」仅갊陉憭ⅳ窭˙靋瑶悁h决定因素之一,故未就其具体数据提出规范。(二)中正纪念堂是否指定为古蹟,需俟台北市政府完成文化资产审议之後,方为定论。惟依文资法第17条「暂定古蹟於审查期间内,视同古蹟」,受「文化资产保存法」之保护。三、中正纪念堂列为暂定古蹟之後,对於行政院推动之「台湾民主纪念园区」相关计画之执行程序有何影响?
由於「文化资产保存法」第17条第二项规定:暂定古蹟於审查期间视同古蹟。因此相关计画内容涉及中正纪念堂本体或围墙部分,应依上开法令第21条规定,经主管机关(台北市政府)核准後为之。四、因中正纪念堂列为暂定古蹟乙案系属地方自治事业,主管机关为台北市政府,本会基於「地方制度法」(第19条第一项第四款)与「文化资产保存法」相关规定,尊重该府之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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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地为兄弟 何必骨肉亲
得欢当作乐 斗酒聚比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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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Guerano:挖靠!有够文诌诌,很难看懂~~~ 03/13 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