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osschen2001 (波斯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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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討論] 關於商管計概29題的看法
時間Sat May 5 22:54:55 2012
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Ⅰ.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
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Ⅱ.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
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Ⅲ.前二項所
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本條是在處理雇主與員工間,因為雇主要付薪水給員工,員工因為領錢辦事的過程中,若
有產出職務上的創作時,著作權到底應該歸誰所有。著作權法規定是原則上以契約約定為
第一優先,可以約定雇主(公司)是著作人,也可以約定受雇人(員工)是著作人(但是
大家也知道,如果有約定的話,大部分還是都約定以雇主為著作人);如果沒有特定約定
的話,是以受雇人(員工)為著作人,但是,著作財產權是屬於雇主的,也就是說,員工
是著作人沒有錯,但只享有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屬於雇主。不過,也可以用契約約定
著作財產權屬於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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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to be your friend,
and Aristotle,
but more let your friend be tru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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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1.172.170
1F:→ test05test:之前寫過一樣的題目 05/05 23:03
2F:推 lirick42:著作權法第10-1條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 05/05 23:05
3F:→ lirick42: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 05/05 23:05
4F:→ lirick42:、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05/05 23:05
5F:→ lirick42:也就是說 如果創作是表達想法 就是不在保障範圍內 05/05 23:06
6F:→ a10141013:C的思想可是形容詞不是名詞啊 05/05 23:06
7F:→ lirick42:人類思想 就是名詞呀 不然智慧也能說是形容詞 05/05 23:08
8F:→ lirick42:不過坦白說 這真的有爭議...一個高職生會去區分 著作人和 05/05 23:09
9F:→ lirick42:智慧財產權人的差別嗎?大部分都是畫上等號吧 05/05 23:10
10F:→ bosschen2001:我們老師上課是有提到過~ 05/05 23:10
11F:推 a10141013:而產生具有財產價值的產物權利是關鍵吧,他已經是產物了 05/05 23:11
12F:→ a10141013:這有點像國文問題了 orz 05/05 23:12
13F:→ a10141013:關鍵字 "而"跟"的" 05/05 23:12
14F:推 lirick42:依本法取得,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不及其所表達之"思想 05/05 23:13
15F:推 a10141013:簡化一下,變成 思想而產生的產物 很明顯他已經是產物了 05/05 2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