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osschen2001 (波斯陈~)
看板V_ScHooL
标题[讨论] 关於商管计概29题的看法
时间Sat May 5 22:54:55 2012
着作权法第11条规定:「Ⅰ.受雇人於职务上完成之着作,以该受雇人为着作人。但契约
约定以雇用人为着作人者,从其约定。Ⅱ.依前项规定,以受雇人为着作人者,其着作财
产权归雇用人享有。但契约约定其着作财产权归受雇人享有者,从其约定。Ⅲ.前二项所
称受雇人,包括公务员。」
本条是在处理雇主与员工间,因为雇主要付薪水给员工,员工因为领钱办事的过程中,若
有产出职务上的创作时,着作权到底应该归谁所有。着作权法规定是原则上以契约约定为
第一优先,可以约定雇主(公司)是着作人,也可以约定受雇人(员工)是着作人(但是
大家也知道,如果有约定的话,大部分还是都约定以雇主为着作人);如果没有特定约定
的话,是以受雇人(员工)为着作人,但是,着作财产权是属於雇主的,也就是说,员工
是着作人没有错,但只享有着作人格权,着作财产权属於雇主。不过,也可以用契约约定
着作财产权属於员工。
--
Plato be your friend,
and Aristotle,
but more let your friend be truth.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161.172.170
1F:→ test05test:之前写过一样的题目 05/05 23:03
2F:推 lirick42:着作权法第10-1条规定:「依本法取得之着作权,其保护仅 05/05 23:05
3F:→ lirick42:及於该着作之表达,而不及於其所表达之思想、程序、制程 05/05 23:05
4F:→ lirick42:、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理、发现。 05/05 23:05
5F:→ lirick42:也就是说 如果创作是表达想法 就是不在保障范围内 05/05 23:06
6F:→ a10141013:C的思想可是形容词不是名词啊 05/05 23:06
7F:→ lirick42:人类思想 就是名词呀 不然智慧也能说是形容词 05/05 23:08
8F:→ lirick42:不过坦白说 这真的有争议...一个高职生会去区分 着作人和 05/05 23:09
9F:→ lirick42:智慧财产权人的差别吗?大部分都是画上等号吧 05/05 23:10
10F:→ bosschen2001:我们老师上课是有提到过~ 05/05 23:10
11F:推 a10141013:而产生具有财产价值的产物权利是关键吧,他已经是产物了 05/05 23:11
12F:→ a10141013:这有点像国文问题了 orz 05/05 23:12
13F:→ a10141013:关键字 "而"跟"的" 05/05 23:12
14F:推 lirick42:依本法取得,仅及於该"着作"之表达,不及其所表达之"思想 05/05 23:13
15F:推 a10141013:简化一下,变成 思想而产生的产物 很明显他已经是产物了 05/05 2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