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angbernard (別了)
看板VISA
標題[北美] [L1] 公司分家(spin-Off)後的申請資格
時間Sat Jul 21 22:53:54 2018
本人於2014/07-2017/07任職於美商(簡稱A)台灣office擔任工程師,2014/7 至今約有3年。
在七月初我的美國公司將我的部門切割開來為一獨立公司(簡稱B), 也會在美國上市,
因此我在台灣的新公司就會稱為台灣B公司。
A和B雖然不一定是子公司的關係,但確定應該是關係企業。
近期我在美國的主管(美國B公司)有意用L1的方式調派我到美國工作,
不過我查了一下條文,需要在最近三年有被海外的公司聘僱連續一年即可。
如果是在原本的母公司A,這樣是沒問題的;
不過目前的狀況是,我待的新公司B七月初才剛成立;
如果要硬算年資,我在A雖然待了三年,但在B公司其實才待不到一個月 (不符合連續一年
因此不知道在A公司所累積的三年年資,會否被承認並且採計?
因為網路也有查到如果是子公司或是關聯公司好像又可以,
但沒提到是否有採計之前在母公司的年資:
https://www.ccyp.com/ccypContents?content_id=101575
因此想請教各位比較有經驗的版友,有沒有遇過這方面的經驗,非常謝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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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yangbernard (118.233.249.5), 07/21/2018 23:10:08
1F:→ leoying: 這問題交給公司律師處理就好,他們應該很清楚遊戲規則 07/21 2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