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angbernard (别了)
看板VISA
标题[北美] [L1] 公司分家(spin-Off)後的申请资格
时间Sat Jul 21 22:53:54 2018
本人於2014/07-2017/07任职於美商(简称A)台湾office担任工程师,2014/7 至今约有3年。
在七月初我的美国公司将我的部门切割开来为一独立公司(简称B), 也会在美国上市,
因此我在台湾的新公司就会称为台湾B公司。
A和B虽然不一定是子公司的关系,但确定应该是关系企业。
近期我在美国的主管(美国B公司)有意用L1的方式调派我到美国工作,
不过我查了一下条文,需要在最近三年有被海外的公司聘雇连续一年即可。
如果是在原本的母公司A,这样是没问题的;
不过目前的状况是,我待的新公司B七月初才刚成立;
如果要硬算年资,我在A虽然待了三年,但在B公司其实才待不到一个月 (不符合连续一年
因此不知道在A公司所累积的三年年资,会否被承认并且采计?
因为网路也有查到如果是子公司或是关联公司好像又可以,
但没提到是否有采计之前在母公司的年资:
https://www.ccyp.com/ccypContents?content_id=101575
因此想请教各位比较有经验的版友,有没有遇过这方面的经验,非常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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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yangbernard (118.233.249.5), 07/21/2018 23:10:08
1F:→ leoying: 这问题交给公司律师处理就好,他们应该很清楚游戏规则 07/21 2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