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dr (夢想的彈簧床)
看板VISA
標題Re: [問題] 美國學生簽證 課程結束後的60天
時間Sun Apr 2 10:02:07 2006
※ 引述《fish1025 (FISH)》之銘言:
: : ※ 引述《alberthsu (凝神傾聽)》之銘言:
: : : 使用美國學生簽證進入美國
: : : 在課程結束後有六十天的時間可以準備離開美國或找新學校
: : 想要用舊身份進美國,名不正言不順
: 推 cchris:不行就是不行。你可以想辦法找法律條文證明它可以,再來討論 04/02 06:22
: 推 noguest:有時候話不要說的太死, 像上次 B1 延長你說的那是 04/02 07:50
: → noguest:"不照規定", 是 "用不正確的方法鑽漏洞", 反而是錯誤的 04/02 07:52
: 推 noguest:這次的回答中, 當 I-20 沒過期, 上面有簽名時, 不是一句 04/02 07:55
: → noguest:"蠻危險的" 就算了. 在這個情況下, 應拿到 I-center 再去 04/02 07:58
: → noguest:簽一次名, 如果 I-center願意簽名, 就有很高的機會能進來, 04/02 07:59
: → noguest:不論資訊進到電腦了沒. I-20 上簽名的日期也是有差. 04/02 08:00
I-20是讓人進來讀書用的, 就算原校真的簽了I-20, 但是進來並沒有
到學校報到上課, 雖然不確定SEVIS有沒有在查這個, 但是這跟使用F-1簽證
跟I-20的原因目的並不符合.
cchris講的是台面上的作法. 做一個負責的資訊提供者, 是應該告訴眾人
什麼地方可能會有危險的; 如果不這樣做, 到時候有人出事的話, 情何以堪.
如果要試非正式非傳統的做法, 必需要有願賭服輸的準備, 但是通常代價不小,
通常會超過服輸的承受能力範圍, 所以並不建議公開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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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ndr 來自: 172.172.79.96 (04/02 10:11)
1F:推 noguest:這是學校 I-center 在這種情況下的處理方式, 至少也要建議 04/02 14:11
2F:→ noguest:原 Po 去 I-center 詢問, 這才是正確應提供的消息 04/02 14:12
3F:→ noguest:這次比較簡單, 原 Po 大多就是不去加拿大, 像上次告訴別人 04/02 14:13
4F:→ noguest:申請 B1 延長是不照規定這種錯誤的資訊, 如果讓原 Po 採取 04/02 14:16
5F:→ noguest:什麼行動而弄巧成拙怎麼辦? 04/02 14:17
6F:推 ndr:個人也不建議進行B1延長.至於問問題的人要採取什麼行動, 04/02 14:23
7F:→ ndr:除非提出來問,否則恐怕不在板上回答問題的人的控制範圍內. 04/02 14:36
8F:→ ndr:個人明白這位希望能為有問題的人設計到損害最少,外加防止有人 04/02 14:38
9F:→ ndr:走極端方式的萬全作法,不過最基本的台面作法還是應該讓人知道, 04/02 14:39
10F:→ ndr:如果要說"絕對正確"的作法,應該是去INS詢問莫數. 04/02 14:44
11F:推 noguest:建不建議 B1 延長應視情況而定, 尤其是當網友有明確列出他 04/03 01:43
12F:→ noguest:個人的情形時, 不應都以傳統標準答案來回應. 當原 Po 都已 04/03 01:44
13F:→ noguest:說明他 "已經" 申請 B1 延長後, 再來批評不應申請, 對原Po 04/03 01:46
14F:→ noguest:會有什麼幫助? 甚至給了 "申請B1延長是不照規定" 這種錯誤 04/03 01:47
15F:→ noguest:的資訊, 更是幫倒忙 04/03 01:48
16F:推 noguest:至於 "問問題的人要採取什麼行動, 不在板上回答問題的人的 04/03 01:53
17F:→ noguest:控制範圍" 要有前提, 那就是提供的資訊要正確, 告訴他人其 04/03 01:54
18F:推 noguest:"依規定"提出的申請是不照規定, 是以不正確的方法鑽漏洞, 04/03 01:57
19F:→ noguest:可能反而會增加對原Po 的損害 04/03 0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