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dr (梦想的弹簧床)
看板VISA
标题Re: [问题] 美国学生签证 课程结束後的60天
时间Sun Apr 2 10:02:07 2006
※ 引述《fish1025 (FISH)》之铭言:
: : ※ 引述《alberthsu (凝神倾听)》之铭言:
: : : 使用美国学生签证进入美国
: : : 在课程结束後有六十天的时间可以准备离开美国或找新学校
: : 想要用旧身份进美国,名不正言不顺
: 推 cchris:不行就是不行。你可以想办法找法律条文证明它可以,再来讨论 04/02 06:22
: 推 noguest:有时候话不要说的太死, 像上次 B1 延长你说的那是 04/02 07:50
: → noguest:"不照规定", 是 "用不正确的方法钻漏洞", 反而是错误的 04/02 07:52
: 推 noguest:这次的回答中, 当 I-20 没过期, 上面有签名时, 不是一句 04/02 07:55
: → noguest:"蛮危险的" 就算了. 在这个情况下, 应拿到 I-center 再去 04/02 07:58
: → noguest:签一次名, 如果 I-center愿意签名, 就有很高的机会能进来, 04/02 07:59
: → noguest:不论资讯进到电脑了没. I-20 上签名的日期也是有差. 04/02 08:00
I-20是让人进来读书用的, 就算原校真的签了I-20, 但是进来并没有
到学校报到上课, 虽然不确定SEVIS有没有在查这个, 但是这跟使用F-1签证
跟I-20的原因目的并不符合.
cchris讲的是台面上的作法. 做一个负责的资讯提供者, 是应该告诉众人
什麽地方可能会有危险的; 如果不这样做, 到时候有人出事的话, 情何以堪.
如果要试非正式非传统的做法, 必需要有愿赌服输的准备, 但是通常代价不小,
通常会超过服输的承受能力范围, 所以并不建议公开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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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ndr 来自: 172.172.79.96 (04/02 10:11)
1F:推 noguest:这是学校 I-center 在这种情况下的处理方式, 至少也要建议 04/02 14:11
2F:→ noguest:原 Po 去 I-center 询问, 这才是正确应提供的消息 04/02 14:12
3F:→ noguest:这次比较简单, 原 Po 大多就是不去加拿大, 像上次告诉别人 04/02 14:13
4F:→ noguest:申请 B1 延长是不照规定这种错误的资讯, 如果让原 Po 采取 04/02 14:16
5F:→ noguest:什麽行动而弄巧成拙怎麽办? 04/02 14:17
6F:推 ndr:个人也不建议进行B1延长.至於问问题的人要采取什麽行动, 04/02 14:23
7F:→ ndr:除非提出来问,否则恐怕不在板上回答问题的人的控制范围内. 04/02 14:36
8F:→ ndr:个人明白这位希望能为有问题的人设计到损害最少,外加防止有人 04/02 14:38
9F:→ ndr:走极端方式的万全作法,不过最基本的台面作法还是应该让人知道, 04/02 14:39
10F:→ ndr:如果要说"绝对正确"的作法,应该是去INS询问莫数. 04/02 14:44
11F:推 noguest:建不建议 B1 延长应视情况而定, 尤其是当网友有明确列出他 04/03 01:43
12F:→ noguest:个人的情形时, 不应都以传统标准答案来回应. 当原 Po 都已 04/03 01:44
13F:→ noguest:说明他 "已经" 申请 B1 延长後, 再来批评不应申请, 对原Po 04/03 01:46
14F:→ noguest:会有什麽帮助? 甚至给了 "申请B1延长是不照规定" 这种错误 04/03 01:47
15F:→ noguest:的资讯, 更是帮倒忙 04/03 01:48
16F:推 noguest:至於 "问问题的人要采取什麽行动, 不在板上回答问题的人的 04/03 01:53
17F:→ noguest:控制范围" 要有前提, 那就是提供的资讯要正确, 告诉他人其 04/03 01:54
18F:推 noguest:"依规定"提出的申请是不照规定, 是以不正确的方法钻漏洞, 04/03 01:57
19F:→ noguest:可能反而会增加对原Po 的损害 04/03 0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