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UMIUM (鋁)
看板Urban_Plan
標題[發問] 細部計畫法定期限疑問
時間Thu Feb 16 04:28:44 2017
都市計畫法第17條:
...第一期發展地區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最多二年完成細部計畫;並於細部計畫發布後,最多五年完成公共設施。...
請問「最多二年完成細部計畫」,是指完成(1)草案(2)核定(3)發布(4)實施,哪一種呢?
另外,如果細部計畫未能在法定的「最多二年完成」會怎麼樣嗎?主管機關或核定單位可以依據哪條法規給予延長嗎?
問題有點多,麻煩各位解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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