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utybobo (沒事多喝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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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告] 籃球規則相關
時間Sun Dec 10 00:36:13 2006
籃球競賽規程
一、比賽日期:中華民國96年2月 8、9、10 號(禮拜四、五、六)
二、比賽地點:成功大學自強籃球場
三、報名費用:每隊兩千五百元
四、比賽辦法:
〈一〉預賽採分組循環賽制,決賽採單淘汰制。
循環賽部份,勝場得積分兩分,敗場得積分一分,棄權零分,積分多者獲勝。
若兩隊積分相同以兩隊比賽之勝隊獲勝,若三隊積分相同,則比較三隊相關比賽
之總得、失分,差數大獲勝,若差數亦相同由大會公開抽籤決定。
〈二〉以每一科系為單位男、女各限報名一隊,每隊報名人數以二十人為限。男選手和
女選手不可交差參賽。
〈三〉各隊出場比賽球員必須攜帶學生證,比賽前20分鐘至紀錄台登錄球員名單,否則
不得上場比賽。比賽登錄以十二人為限。
〈四〉球衣各隊自備,需全隊同色,附清楚背號,若兩隊球衣相同顏色或無背號,須穿
大會提供之號碼衣,比賽用球由大會提供。(女籃用6號球比賽。)
〈五〉依大會規定之比賽時間,開始後三分鐘,出賽隊伍若場上人數不足5人則視為棄
賽。比賽結果計為 20比0。
〈六〉比賽雙方對雙方球員資格有質疑比須在比賽開始前提出申請。若比賽開始申請則
無效。若發現不符合資格之選手則該球員不得上場,若該球員上場則取消該隊相
關成積及比賽資格。
〈七〉比賽中僅有隊長及教練可和裁判及紀錄台詢問比賽相關訊息。比賽期間嚴禁任何
故意或粗暴之犯規動作,情況嚴重者裁判有權將球員或教練驅逐出場。
〈八〉為使賽程順利進行,場地安排大會若視情況調度,各隊不得異議。
五、比賽規則:
〈一〉比賽時間:
1.四節制,每節10分鐘。中場休息3分鐘,一、三節結束休息1分鐘。
2.比賽僅在第四節最後兩分鐘及延長賽停錶。(包含所有死球及進球)
3.第一節以跳球決定球權,二、三、四節開始與爭球情況相同由球權輪替決定進攻方向。
4.進攻時間以24秒為限。發邊線球及底線球以5秒為限。進攻方8秒必須帶球過半場。
〈二〉犯規規定:
1.球員個人犯規達五次時應離場,於該場不得再度上場。
2.團隊犯規每節達五次時,第五次開始進入加罰狀態,由對方隊獲得兩次罰球機會。
〈三〉請求暫停:
1.四節制比賽中一、二、三節各一次暫停,第四節有兩次暫停,每一延長賽有一次暫停,
每次暫停時間為一分鐘。
2.第四節最後兩分鐘或延長賽最後兩分鐘,進球之對隊可請求暫停或替補。
〈四〉申請替補或暫停:
1.所有申請替補與暫停之隊伍均須以明確的手勢通知紀錄台人員要求暫停或替補<替補員需
至紀錄台前蹲坐等候〉,而時機將由紀錄台人員判定並以哨聲通知裁判表示為暫停或替補
時機。
〈五〉延長賽:
1.正規四十分鐘比賽雙方平手時,應於兩分鐘後舉行第一次延長賽〈時間為五分鐘〉以分
出勝負,若一次延長賽再度平手,休息兩分鐘後,再進行第二次延長賽〈時間為三分鐘
〉;若仍出現平手狀況,則採取P‧K大賽:雙方派出一名隊員以猜拳方式決定先後進
行交替罰球,罰進一球得一分,將分數加至球隊分數上判定勝負。
2.每一次延長賽僅有一次暫停。
3.延長賽均使用第四節(下半場)進攻之籃框。
〈六〉申訴:
1.運動員資格之申訴,應於比賽前提出,其他申訴均應在該比賽結束後15分鐘內提出,否
則不予接受。
2.申訴書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後在事實發生15分鐘內項審判委員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
新台幣三千元整,否則不予受理,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敗訴責成為大會經費。
3.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七〉其餘規則參照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審定之最新籃球規則。
〈八〉若比賽當天對賽程有異議,請各隊伍在比賽前20分鐘提出,以便大會對其他隊伍公
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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