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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這次事件 本人以一個旁觀者的身分發表看法 文章很長,請小組長耐心看完 必要時請對照重考板文 提供小組長參考 ================================================================= 1.起始文章是否應該被刪除? 作者: josephi () 看板: RESIT 標題: [閒聊] 重考班越來越難做?! 時間: Fri Jul 11 18:45:18 2008 我前年進建如重考 成績還算理想 考上後曾再回去補習班找導師閒聊 沒想到接下來一屆(考97指考)的制度改變很多 似乎連丙成忠、丙成忠A假日自習都得和其他班一起共用教室 以往這兩班都是自己用自己的教室 另外就連強制自習的規定也沒了 連考題也跟儒林合作 感覺學生少很多 補習班也開始縮減成本 有點好奇今年台北兩大重考班會變得如何 接著版主公告刪文(節錄自 #18TsDN6E) 作者 CIH (setting goal) 看板 RESIT 標題 [公告] josephi版友離題,予以刪文 時間 Fri Jul 11 21:42:44 2008 ─────────────────────────────────────── 再次申明:這裡是重考討論版,交流重考的相關經驗、心得, 不是重考班經營討論版,如果要討論經營重考班, 請找儒林、建如班主任討論。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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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135.68.10
1F:噓 albert0303:我覺得這還好...07/12 11:58
2F:→ allnewfish:哈哈 反正又沒板規 板主自由心證@@"07/12 12:02
3F:噓 albert0303:我沒去補習班 但感覺版主是在隱瞞建如的缺點07/12 12:17
4F:→ albert0303:去試聽過幾天 感覺真的很糟糕07/12 12:18
5F:→ allnewfish:我以為重考班不能試聽勒XD07/12 12:19
6F:→ zeros:我覺得重考班的選擇非常重要..不知道經營型態怎麼知道他好?07/12 13:09
7F:→ CIH:變得如何外人怎麼會知道?只有內部的工作人員才會曉得 07/12 13:15
8F:→ CIH:內部工人員又怎麼肯把經營所遇到的困境公告出來? 07/12 13:16
9F:→ eternia:板標改成"重考經驗分享板"比較不讓人誤解.... 07/12 14:49
10F:→ CIH:謝謝e版友的建議:) 07/12 19:56
============================================================================== 以下是我個人意見 板主認為這篇是在討論補習班經營之道 不符重考板板旨 因此予與刪除 但我個人從這篇原文得到的訊息是: 兩大補習班若要合併,勢必減少或增加重考生權益 因此,重考板友若有需要,可另外詢問其他家重考補習班,如:文誠等 比較和兩大重考班之間的優缺點 或接受重考生的單科補習班 作為依據 因為或許有板友不知兩大補習班要合併 漏掉向補習班詢問自己權益的機會 因此我個人認為,此文應無刪除之必要 2.albert0303板友是否有被水桶的必要? 起因: albert0303:我覺得這還好... 07/12 11:58 albert0303:我沒去補習班 但感覺版主是在隱瞞建如的缺點 07/12 12:17 albert0303:去試聽過幾天 感覺真的很糟糕 07/12 12:18 結果: 作者 CIH (setting goal) 看板 RESIT 標題 [公告] albert0303水桶一個月 時間 Sat Jul 12 13:12:55 2008 ─────────────────────────────────────── 再次重申:本版是在討論重考相關心得,交流重考的經驗。 本版並無隱瞞建如的缺點,上篇公告刪文是因為該篇文章篇離主題,故予以刪除。 判決:malbert0303在推文亂噓,設水桶一個月,再犯設永久水桶。 =============================================================================== PTT的噓文功能 不就是為了讓人發表和原po不同意見而設置的 今albert0303和板主持不同意見因而噓文 我個人認為並無不妥 而板主判決的內容是以"亂噓"為由 本人不解:albert0303既非口出惡言,亦非惡意空白噓文 也有發表他的看法,為何板主認為那是在"亂噓" ? 更何況在沒有板規依據下水桶 實難令人信服 =============================================================================== 接著談談在這判決之後,板主發表的言論及板友的意見 以下是CIH板主因albert0303申訴所回應的第一篇文 作者 CIH (setting goal) 看板 UniDis-Serv 標題 Re: [申訴]重考版版主CIH亂水桶 時間 Sat Jul 12 17:53:34 2008 ─────────────────────────────────────── ※ 引述《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之銘言: : 請版主自己來說明為什麼沒把版規放置底 : 沒有版規作為依據是不好的行為 : joh 1.本版有舊的版規放在使用者POST注意事項,但卻消失無蹤。 另,舊有的版規因為過於陳舊,s版主先行砍除。 2.先前的刪文事件,組務版也有判決,而且本版已做出正式的道歉, 並提出改進的方案。 不需要再為上一次事件做出任何回應。 請有心人士就此打住,謝謝 3.在訂出新的版規之前,版主有權以「台灣學術網路BBS站管理使用公約」, 第六項 各站之管理人與相關版主須為其版內之文章發佈做適切地選擇,促使使用者確 實針對討論區主題參予討論,必要時得刪除不適切的文章並適當地說明理由。 渡過這短暫的空窗期,否則有心人士會趁亂擾亂本版。 4.本人從來沒有坦護過建如補習班,該篇需刪文是j版友提到重考班的經營, 與本版無關,故請他若要討論經營重考班,與重考班班主任連絡會比較恰當。 因此僅做出刪除該篇文章的決定,並沒有將該篇設為劣文。 刪文之後也有以信件告知j版友,該版友也有來信討論,本版主也有回信解釋。 5.為什麼被刪文的沒有出來申訴,a版友就在公告亂噓文? a版友並未提出有力的證據,證明本版版主在坦護建如重考班, 就在本版以噓文的方式,對本人做出不實的指控,明顯違反TANet的公約 m 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 6.本版的公告若有不服之處,也要由當事人提出申訴, a版友擾亂本版制序已經很清楚,為什麼小組長反而警告本人? 所有的版規都立基於台灣學術網路公約,所有的言行舉止也必需符合TAnet的公約。 如今只是短暫幾天的空窗期,就有a版友在擾亂本版, 但j小組長卻對本人警告,實在是匪夷所思。 ===================以下是我個人針對C板主這篇文章的意見===================== 1.以往PTT有發生文章消失的問題 但都是全站或某些板在特定時間內的文章一同集體消失 今板主宣稱有板規卻消失無蹤 實在讓人難以接受 在未發生PTT主機操作上的問題下 重考版的文章消失 並且只消失一篇 而該篇剛好就是板主所謂的板規 我個人認為完全不合理 2. 板主宣稱:先前的刪文事件,組務版也有判決,而且本版已做出正式的道歉 請小組長可以到重考板仔細看看 在smartclever刪文被申訴後 就未在重考板發表過文章 請問所謂的"本版已做出正式的道歉"在何方?? 這是在公然說謊嗎? 3.CIH在第5點提到:為什麼被刪文的沒有出來申訴,a版友就在公告亂噓文? 我疑惑,有板友認為別的板友的文章不該刪 因而再公告噓文表達不同意見 這件事是錯的嗎? 難道別的人都不可以針對板主對他人判決有疑問嗎? 至於該板友是否亂噓,我的意見已於前述說明過 4.CIH在第六點提到:a版友擾亂本版制序已經很清楚 我不解,A板友在公告噓文造成本板何種秩序擾亂? 洗板?口出惡言? ============================================================================= 接著,CIH在重考板發表維持原判,水桶一個月的判決 宣稱a板有對他的指控係言論自由的無限上綱 構成刑法第310條的毀謗罪 於7/13在重考板又發表一篇改判,原文如下: 作者 CIH (setting goal) 看板 RESIT 標題 [公告] albert0303改判警告一次 時間 Sun Jul 13 21:11:17 2008 ─────────────────────────────────────── 1.albert0303原判水桶一個月,未符合比例原則,故改判警告一次。 判決理由:albert0303意圖散播不實言論,故判處警告一次。 注:2006年暑假,建如重考班輔導老師在重考板宣揚戰績,本人判處砍文。 本人若有心隱瞞建如重考班缺點,則2006年暑假便不會去砍除建如輔導老師戰績文。 另,建如的缺點或是優點在,7→9→6, 2.造成這次廣大爭議,本人在此向各位板友致歉,希望爭端就此打住。 並請大家以後注意用詞,以免造成爭議。 ===========================我的意見如下===================================== 一.既然CIH要談法律,也提到比例原則 那我們就來談談法律吧 所謂的比例原則係指: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1.CIH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嗎? 小組長可至重考板看那篇水桶公告下的其他板友推文的意見 推文幾乎一致認為不需要到水桶地步 甚至有人認為這是戒嚴 無法認同該判決 試問板主的目的真的達成嗎? 抑或他的目的只是要讓噓他的a板有閉嘴而已? 2. 該水桶判決真的是對板友侵害最小的嗎? 在該判決遭到申訴後 CIH多次在重考板上發表他對該判決的理由說明 誠如我在#18UCYKRC (RESIT)的推文所說 當初版主大可直接在板上說明 不僅a板友可以得到最直接的解釋 其他板友也可清楚的得知板主立場 板主不願意仔細闡明自己的立場 卻在無板規狀態下 水桶了a板友長達一個月 更何況多數板友都不認為a板友需要被水桶 更不見有任何人發表認同板主判決的意見 3. 事情發生 我認為板主的措辭 態度皆相當強硬 未有板規就水桶 況且一點也不符合比例原則 未對先前的事情道歉,卻公然在此板說謊 宣稱做出正式道歉 何況,我國法律不論是在刑事上或民事上 法律皆不溯及既往 CIH在#18UVxuPS (RESIT) 改判a板友警告 事實上我認為a板友根本連警告都不需要被警告 我個人認為CIH在這次事件處理上具有明顯且重大瑕疵 以上為我個人意見 僅供小組長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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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推 albert0303:感謝支持^^ 07/14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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