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am (~夏夜晚風~)
看板UniDis-Serv
標題Re: [申訴]重考版版主CIH亂水桶
時間Mon Jul 14 11:57:49 2008
以下是這次事件
本人以一個旁觀者的身分發表看法
文章很長,請小組長耐心看完
必要時請對照重考板文
提供小組長參考
=================================================================
1.起始文章是否應該被刪除?
作者: josephi () 看板: RESIT
標題: [閒聊] 重考班越來越難做?!
時間: Fri Jul 11 18:45:18 2008
我前年進建如重考 成績還算理想
考上後曾再回去補習班找導師閒聊
沒想到接下來一屆(考97指考)的制度改變很多
似乎連丙成忠、丙成忠A假日自習都得和其他班一起共用教室
以往這兩班都是自己用自己的教室
另外就連強制自習的規定也沒了 連考題也跟儒林合作
感覺學生少很多 補習班也開始縮減成本
有點好奇今年台北兩大重考班會變得如何
接著版主公告刪文(節錄自
#18TsDN6E)
作者 CIH (setting goal) 看板 RESIT
標題 [公告] josephi版友離題,予以刪文
時間 Fri Jul 11 21:42:44 2008
───────────────────────────────────────
再次申明:這裡是重考討論版,交流重考的相關經驗、心得,
不是重考班經營討論版,如果要討論經營重考班,
請找儒林、建如班主任討論。
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135.68.10
1F:噓 albert0303:我覺得這還好...07/12 11:58
2F:→ allnewfish:哈哈 反正又沒板規 板主自由心證@@"07/12 12:02
3F:噓 albert0303:我沒去補習班 但感覺版主是在隱瞞建如的缺點07/12 12:17
4F:→ albert0303:去試聽過幾天 感覺真的很糟糕07/12 12:18
5F:→ allnewfish:我以為重考班不能試聽勒XD07/12 12:19
6F:→ zeros:我覺得重考班的選擇非常重要..不知道經營型態怎麼知道他好?07/12 13:09
7F:→ CIH:變得如何外人怎麼會知道?只有內部的工作人員才會曉得 07/12 13:15
8F:→ CIH:內部工人員又怎麼肯把經營所遇到的困境公告出來? 07/12 13:16
9F:→ eternia:板標改成"重考經驗分享板"比較不讓人誤解.... 07/12 14:49
10F:→ CIH:謝謝e版友的建議:) 07/12 19:56
==============================================================================
以下是我個人意見
板主認為這篇是在討論補習班經營之道
不符重考板板旨 因此予與刪除
但我個人從這篇原文得到的訊息是:
兩大補習班若要合併,勢必減少或增加重考生權益
因此,重考板友若有需要,可另外詢問其他家重考補習班,如:文誠等
比較和兩大重考班之間的優缺點 或接受重考生的單科補習班 作為依據
因為或許有板友不知兩大補習班要合併
漏掉向補習班詢問自己權益的機會
因此我個人認為,此文應無刪除之必要
2.albert0303板友是否有被水桶的必要?
起因:
噓 albert0303:我覺得這還好... 07/12 11:58
噓 albert0303:我沒去補習班 但感覺版主是在隱瞞建如的缺點 07/12 12:17
→ albert0303:去試聽過幾天 感覺真的很糟糕 07/12 12:18
結果:
作者 CIH (setting goal) 看板 RESIT
標題 [公告] albert0303水桶一個月
時間 Sat Jul 12 13:12:55 2008
───────────────────────────────────────
再次重申:本版是在討論重考相關心得,交流重考的經驗。
本版並無隱瞞建如的缺點,上篇公告刪文是因為該篇文章篇離主題,故予以刪除。
判決:malbert0303在推文亂噓,設水桶一個月,再犯設永久水桶。
===============================================================================
PTT的噓文功能
不就是為了讓人發表和原po不同意見而設置的
今albert0303和板主持不同意見因而噓文
我個人認為並無不妥
而板主判決的內容是以"亂噓"為由
本人不解:albert0303既非口出惡言,亦非惡意空白噓文
也有發表他的看法,為何板主認為那是在"亂噓" ?
更何況在沒有板規依據下水桶
實難令人信服
===============================================================================
接著談談在這判決之後,板主發表的言論及板友的意見
以下是CIH板主因albert0303申訴所回應的第一篇文
作者 CIH (setting goal) 看板 UniDis-Serv
標題 Re: [申訴]重考版版主CIH亂水桶
時間 Sat Jul 12 17:53:34 2008
───────────────────────────────────────
※ 引述《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之銘言:
: 請版主自己來說明為什麼沒把版規放置底
: 沒有版規作為依據是不好的行為
: joh
1.本版有舊的版規放在使用者POST注意事項,但卻消失無蹤。
另,舊有的版規因為過於陳舊,s版主先行砍除。
2.先前的刪文事件,組務版也有判決,而且本版已做出正式的道歉,
並提出改進的方案。
不需要再為上一次事件做出任何回應。
請有心人士就此打住,謝謝
3.在訂出新的版規之前,版主有權以「台灣學術網路BBS站管理使用公約」,
第六項
各站之管理人與相關版主須為其版內之文章發佈做適切地選擇,促使使用者確
實針對討論區主題參予討論,必要時得刪除不適切的文章並適當地說明理由。
渡過這短暫的空窗期,否則有心人士會趁亂擾亂本版。
4.本人從來沒有坦護過建如補習班,該篇需刪文是j版友提到重考班的經營,
與本版無關,故請他若要討論經營重考班,與重考班班主任連絡會比較恰當。
因此僅做出刪除該篇文章的決定,並沒有將該篇設為劣文。
刪文之後也有以信件告知j版友,該版友也有來信討論,本版主也有回信解釋。
5.為什麼被刪文的沒有出來申訴,a版友就在公告亂噓文?
a版友並未提出有力的證據,證明本版版主在坦護建如重考班,
就在本版以噓文的方式,對本人做出不實的指控,明顯違反TANet的公約
m
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
6.本版的公告若有不服之處,也要由當事人提出申訴,
a版友擾亂本版制序已經很清楚,為什麼小組長反而警告本人?
所有的版規都立基於台灣學術網路公約,所有的言行舉止也必需符合TAnet的公約。
如今只是短暫幾天的空窗期,就有a版友在擾亂本版,
但j小組長卻對本人警告,實在是匪夷所思。
===================以下是我個人針對C板主這篇文章的意見=====================
1.以往PTT有發生文章消失的問題
但都是全站或某些板在特定時間內的文章一同集體消失
今板主宣稱有板規卻消失無蹤
實在讓人難以接受
在未發生PTT主機操作上的問題下
重考版的文章消失 並且只消失一篇
而該篇剛好就是板主所謂的板規
我個人認為完全不合理
2. 板主宣稱:先前的刪文事件,組務版也有判決,而且本版已做出正式的道歉
請小組長可以到重考板仔細看看
在smartclever刪文被申訴後 就未在重考板發表過文章
請問所謂的"本版已做出正式的道歉"在何方??
這是在公然說謊嗎?
3.CIH在第5點提到:為什麼被刪文的沒有出來申訴,a版友就在公告亂噓文?
我疑惑,有板友認為別的板友的文章不該刪
因而再公告噓文表達不同意見
這件事是錯的嗎?
難道別的人都不可以針對板主對他人判決有疑問嗎?
至於該板友是否亂噓,我的意見已於前述說明過
4.CIH在第六點提到:a版友擾亂本版制序已經很清楚
我不解,A板友在公告噓文造成本板何種秩序擾亂?
洗板?口出惡言?
=============================================================================
接著,CIH在重考板發表維持原判,水桶一個月的判決
宣稱a板有對他的指控係言論自由的無限上綱
構成刑法第310條的毀謗罪
於7/13在重考板又發表一篇改判,原文如下:
作者 CIH (setting goal) 看板 RESIT
標題 [公告] albert0303改判警告一次
時間 Sun Jul 13 21:11:17 2008
───────────────────────────────────────
1.albert0303原判水桶一個月,未符合比例原則,故改判警告一次。
判決理由:albert0303意圖散播不實言論,故判處警告一次。
注:2006年暑假,建如重考班輔導老師在重考板宣揚戰績,本人判處砍文。
本人若有心隱瞞建如重考班缺點,則2006年暑假便不會去砍除建如輔導老師戰績文。
另,建如的缺點或是優點在,7→9→6,
2.造成這次廣大爭議,本人在此向各位板友致歉,希望爭端就此打住。
並請大家以後注意用詞,以免造成爭議。
===========================我的意見如下=====================================
一.既然CIH要談法律,也提到比例原則
那我們就來談談法律吧
所謂的比例原則係指: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1.CIH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嗎?
小組長可至重考板看那篇水桶公告下的其他板友推文的意見
推文幾乎一致認為不需要到水桶地步
甚至有人認為這是戒嚴 無法認同該判決
試問板主的目的真的達成嗎?
抑或他的目的只是要讓噓他的a板有閉嘴而已?
2. 該水桶判決真的是對板友侵害最小的嗎?
在該判決遭到申訴後
CIH多次在重考板上發表他對該判決的理由說明
誠如我在
#18UCYKRC (RESIT)的推文所說
當初版主大可直接在板上說明
不僅a板友可以得到最直接的解釋
其他板友也可清楚的得知板主立場
板主不願意仔細闡明自己的立場
卻在無板規狀態下 水桶了a板友長達一個月
更何況多數板友都不認為a板友需要被水桶
更不見有任何人發表認同板主判決的意見
3. 事情發生
我認為板主的措辭 態度皆相當強硬
未有板規就水桶 況且一點也不符合比例原則
未對先前的事情道歉,卻公然在此板說謊 宣稱做出正式道歉
何況,我國法律不論是在刑事上或民事上
法律皆不溯及既往
CIH在
#18UVxuPS (RESIT) 改判a板友警告
事實上我認為a板友根本連警告都不需要被警告
我個人認為CIH在這次事件處理上具有明顯且重大瑕疵
以上為我個人意見 僅供小組長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169.8
11F:推 albert0303:感謝支持^^ 07/14 1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