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am (~夏夜晚风~)
看板UniDis-Serv
标题Re: [申诉]重考版版主CIH乱水桶
时间Mon Jul 14 11:57:49 2008
以下是这次事件
本人以一个旁观者的身分发表看法
文章很长,请小组长耐心看完
必要时请对照重考板文
提供小组长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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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始文章是否应该被删除?
作者: josephi () 看板: RESIT
标题: [闲聊] 重考班越来越难做?!
时间: Fri Jul 11 18:45:18 2008
我前年进建如重考 成绩还算理想
考上後曾再回去补习班找导师闲聊
没想到接下来一届(考97指考)的制度改变很多
似乎连丙成忠、丙成忠A假日自习都得和其他班一起共用教室
以往这两班都是自己用自己的教室
另外就连强制自习的规定也没了 连考题也跟儒林合作
感觉学生少很多 补习班也开始缩减成本
有点好奇今年台北两大重考班会变得如何
接着版主公告删文(节录自
#18TsDN6E)
作者 CIH (setting goal) 看板 RESIT
标题 [公告] josephi版友离题,予以删文
时间 Fri Jul 11 21:42:44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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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申明:这里是重考讨论版,交流重考的相关经验、心得,
不是重考班经营讨论版,如果要讨论经营重考班,
请找儒林、建如班主任讨论。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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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03.135.68.10
1F:嘘 albert0303:我觉得这还好...07/12 11:58
2F:→ allnewfish:哈哈 反正又没板规 板主自由心证@@"07/12 12:02
3F:嘘 albert0303:我没去补习班 但感觉版主是在隐瞒建如的缺点07/12 12:17
4F:→ albert0303:去试听过几天 感觉真的很糟糕07/12 12:18
5F:→ allnewfish:我以为重考班不能试听勒XD07/12 12:19
6F:→ zeros:我觉得重考班的选择非常重要..不知道经营型态怎麽知道他好?07/12 13:09
7F:→ CIH:变得如何外人怎麽会知道?只有内部的工作人员才会晓得 07/12 13:15
8F:→ CIH:内部工人员又怎麽肯把经营所遇到的困境公告出来? 07/12 13:16
9F:→ eternia:板标改成"重考经验分享板"比较不让人误解.... 07/12 14:49
10F:→ CIH:谢谢e版友的建议:) 07/12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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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个人意见
板主认为这篇是在讨论补习班经营之道
不符重考板板旨 因此予与删除
但我个人从这篇原文得到的讯息是:
两大补习班若要合并,势必减少或增加重考生权益
因此,重考板友若有需要,可另外询问其他家重考补习班,如:文诚等
比较和两大重考班之间的优缺点 或接受重考生的单科补习班 作为依据
因为或许有板友不知两大补习班要合并
漏掉向补习班询问自己权益的机会
因此我个人认为,此文应无删除之必要
2.albert0303板友是否有被水桶的必要?
起因:
嘘 albert0303:我觉得这还好... 07/12 11:58
嘘 albert0303:我没去补习班 但感觉版主是在隐瞒建如的缺点 07/12 12:17
→ albert0303:去试听过几天 感觉真的很糟糕 07/12 12:18
结果:
作者 CIH (setting goal) 看板 RESIT
标题 [公告] albert0303水桶一个月
时间 Sat Jul 12 13:12:55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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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重申:本版是在讨论重考相关心得,交流重考的经验。
本版并无隐瞒建如的缺点,上篇公告删文是因为该篇文章篇离主题,故予以删除。
判决:malbert0303在推文乱嘘,设水桶一个月,再犯设永久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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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T的嘘文功能
不就是为了让人发表和原po不同意见而设置的
今albert0303和板主持不同意见因而嘘文
我个人认为并无不妥
而板主判决的内容是以"乱嘘"为由
本人不解:albert0303既非口出恶言,亦非恶意空白嘘文
也有发表他的看法,为何板主认为那是在"乱嘘" ?
更何况在没有板规依据下水桶
实难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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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谈谈在这判决之後,板主发表的言论及板友的意见
以下是CIH板主因albert0303申诉所回应的第一篇文
作者 CIH (setting goal) 看板 UniDis-Serv
标题 Re: [申诉]重考版版主CIH乱水桶
时间 Sat Jul 12 17:53:34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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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oh (30分灭一国的匈奴)》之铭言:
: 请版主自己来说明为什麽没把版规放置底
: 没有版规作为依据是不好的行为
: joh
1.本版有旧的版规放在使用者POST注意事项,但却消失无踪。
另,旧有的版规因为过於陈旧,s版主先行砍除。
2.先前的删文事件,组务版也有判决,而且本版已做出正式的道歉,
并提出改进的方案。
不需要再为上一次事件做出任何回应。
请有心人士就此打住,谢谢
3.在订出新的版规之前,版主有权以「台湾学术网路BBS站管理使用公约」,
第六项
各站之管理人与相关版主须为其版内之文章发布做适切地选择,促使使用者确
实针对讨论区主题参予讨论,必要时得删除不适切的文章并适当地说明理由。
渡过这短暂的空窗期,否则有心人士会趁乱扰乱本版。
4.本人从来没有坦护过建如补习班,该篇需删文是j版友提到重考班的经营,
与本版无关,故请他若要讨论经营重考班,与重考班班主任连络会比较恰当。
因此仅做出删除该篇文章的决定,并没有将该篇设为劣文。
删文之後也有以信件告知j版友,该版友也有来信讨论,本版主也有回信解释。
5.为什麽被删文的没有出来申诉,a版友就在公告乱嘘文?
a版友并未提出有力的证据,证明本版版主在坦护建如重考班,
就在本版以嘘文的方式,对本人做出不实的指控,明显违反TANet的公约
m
诈欺、诽谤、侮辱、猥亵、骚扰、非法软体交易或其他违法之讯息。
6.本版的公告若有不服之处,也要由当事人提出申诉,
a版友扰乱本版制序已经很清楚,为什麽小组长反而警告本人?
所有的版规都立基於台湾学术网路公约,所有的言行举止也必需符合TAnet的公约。
如今只是短暂几天的空窗期,就有a版友在扰乱本版,
但j小组长却对本人警告,实在是匪夷所思。
===================以下是我个人针对C板主这篇文章的意见=====================
1.以往PTT有发生文章消失的问题
但都是全站或某些板在特定时间内的文章一同集体消失
今板主宣称有板规却消失无踪
实在让人难以接受
在未发生PTT主机操作上的问题下
重考版的文章消失 并且只消失一篇
而该篇刚好就是板主所谓的板规
我个人认为完全不合理
2. 板主宣称:先前的删文事件,组务版也有判决,而且本版已做出正式的道歉
请小组长可以到重考板仔细看看
在smartclever删文被申诉後 就未在重考板发表过文章
请问所谓的"本版已做出正式的道歉"在何方??
这是在公然说谎吗?
3.CIH在第5点提到:为什麽被删文的没有出来申诉,a版友就在公告乱嘘文?
我疑惑,有板友认为别的板友的文章不该删
因而再公告嘘文表达不同意见
这件事是错的吗?
难道别的人都不可以针对板主对他人判决有疑问吗?
至於该板友是否乱嘘,我的意见已於前述说明过
4.CIH在第六点提到:a版友扰乱本版制序已经很清楚
我不解,A板友在公告嘘文造成本板何种秩序扰乱?
洗板?口出恶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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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CIH在重考板发表维持原判,水桶一个月的判决
宣称a板有对他的指控系言论自由的无限上纲
构成刑法第310条的毁谤罪
於7/13在重考板又发表一篇改判,原文如下:
作者 CIH (setting goal) 看板 RESIT
标题 [公告] albert0303改判警告一次
时间 Sun Jul 13 21:11:17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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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lbert0303原判水桶一个月,未符合比例原则,故改判警告一次。
判决理由:albert0303意图散播不实言论,故判处警告一次。
注:2006年暑假,建如重考班辅导老师在重考板宣扬战绩,本人判处砍文。
本人若有心隐瞒建如重考班缺点,则2006年暑假便不会去砍除建如辅导老师战绩文。
另,建如的缺点或是优点在,7→9→6,
2.造成这次广大争议,本人在此向各位板友致歉,希望争端就此打住。
并请大家以後注意用词,以免造成争议。
===========================我的意见如下=====================================
一.既然CIH要谈法律,也提到比例原则
那我们就来谈谈法律吧
所谓的比例原则系指:
行政行为,应依下列原则为之︰
一、采取之方法应有助於目的之达成。
二、有多种同样能达成目的之方法时,应选择对人民权益损害最少者。
三、采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损害不得与欲达成目的之利益显失均衡。
1.CIH采取之方法应有助於目的之达成吗?
小组长可至重考板看那篇水桶公告下的其他板友推文的意见
推文几乎一致认为不需要到水桶地步
甚至有人认为这是戒严 无法认同该判决
试问板主的目的真的达成吗?
抑或他的目的只是要让嘘他的a板有闭嘴而已?
2. 该水桶判决真的是对板友侵害最小的吗?
在该判决遭到申诉後
CIH多次在重考板上发表他对该判决的理由说明
诚如我在
#18UCYKRC (RESIT)的推文所说
当初版主大可直接在板上说明
不仅a板友可以得到最直接的解释
其他板友也可清楚的得知板主立场
板主不愿意仔细阐明自己的立场
却在无板规状态下 水桶了a板友长达一个月
更何况多数板友都不认为a板友需要被水桶
更不见有任何人发表认同板主判决的意见
3. 事情发生
我认为板主的措辞 态度皆相当强硬
未有板规就水桶 况且一点也不符合比例原则
未对先前的事情道歉,却公然在此板说谎 宣称做出正式道歉
何况,我国法律不论是在刑事上或民事上
法律皆不溯及既往
CIH在
#18UVxuPS (RESIT) 改判a板友警告
事实上我认为a板友根本连警告都不需要被警告
我个人认为CIH在这次事件处理上具有明显且重大瑕疵
以上为我个人意见 仅供小组长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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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8.169.8
11F:推 albert0303:感谢支持^^ 07/14 1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