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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槽板板規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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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嘈板板規Ver 2.9版 2010.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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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前請詳細閱讀板規,以免違規被罰。 ║
║ ║
║ ║
║
前言 ║
║ ║
║
1.開板目的: ║
║ ║
║ 鑒於演藝圈腐敗之風盛行不衰,破壞藝術之美, ║
║ 因此吐槽板(以下簡稱本板)負責對行為不檢之演藝人員進行批評。 ║
║ 舉凡外表不順、歌藝不佳、演技可怕、專技不精、素質不良等, ║
║ 足以影響大眾身心之藝人或其團體。 ║
║ 希望在譴責藝人當中以圖匡正社會風氣之功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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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槽板板規 2.9 ═══════════════╮
║ ║
║
前言(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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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板友權益: ║
║ ║
║ 1.本板發言及推文限制為劣文0篇以下,只要遵守板規,歡迎踴躍發言。 ║
║ ║
║ 2.板友之ID不受板規限制,唯暱稱及簽名檔仍受板規約束。 ║
║ ║
║
3.無明顯違規之文章不允許噓文,若無心按到請補推;有違規事實之 ║
║
文章則開放噓文。 ║
║
板主設M的違規文有限度開放攻擊當事人(即小白、白目等字眼), ║
║
但不允許問候他人親屬及過份針對當事人,違者以板規4-6處分。 ║
║ ║
║ 4.本板不鼓勵以無中生有的流言蜚語吐槽藝人,因此開放客觀澄清文, ║
║ 若自行捏造被舉發,將以板規4-7處分。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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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槽板板規 2.9 ═══════════════╮
║ ║
║
前言(續) ║
║
║
║
2.板友權益: ║
║ ║
║ 5.板友個別之行為不代表本板,也請板友切勿在外做出傷害本板之情事, ║
║ 違者以板規4-14處分。 ║
║ ║
║
3.置底文與M文之條件: ║
║ ║
║ 1.板規、活動、重大事件宣佈。 ║
║ 2.臨時緊急事件(如尋人)。 ║
║ 3.好文。 ║
║ 4.開放噓的鬧事文(置底噓噓樂)。 ║
║ ║
║
4.S文:板主會以S標記待處理的文章,文章被S了,請不要緊張。除了 ║
║
文章本身,也可能是推文的問題。在板主判決前修改問題部份可避免受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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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槽對象之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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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
吐槽對象(一律不分國界): ║
║ ║
║
人(以下簡稱演藝人員)- ║
║ 歌手(含個人、團體、樂團)、演員、主持人、通告藝人、 ║
║ 已跨足在演藝圈發展,有如同藝人演出/曾有緋聞並上報的模特兒、 ║
║ 已上電視作秀過的儲備藝人(與演藝公司有簽約/和製作公司有約定)、 ║
║ 製作人、導演、編劇、唱片、經紀及製作公司。 ║
║ ║
║
事- ║
║ 演藝人員之醜聞、緋聞、炒新聞等足可受批評的不檢行為。 ║
║ ║
║ ║
║
物- ║
║ 專輯(含EP)、MV、戲劇、電影、綜藝節目(不包括政論節目)、 ║
║ 藝人寫真集、藝人發行任何商業性作品。 ║
║ *媒體和電視台只能針對上述人事物;廣告只能吐槽藝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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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板之豁免對象 ══════════════╮
║ ║
║
第二條 ║
║
║
║
1.豁免對象: ║
║ ║
║ 1.往生者。 ║
║ 2.明顯(用肉眼即可看出)身心障礙人士。 ║
║
3.目前確實遭受重大意外及不幸變故之演藝人員(炒新聞除外), ║
║
即日起至康復期間獲豁免。 ║
║ 4.目前從事藝術工作之演藝人員;非流行類專輯和戲劇表演。 ║
║ 5.受過聯合國等國際組織表彰、親善代表,對國際社會有重大貢獻之 ║
║ 演藝人員。 (範例:Audrey Hepburn奧黛莉赫本) ║
║ 6.目前從事成人色情片的專門演員。 ║
║ 7.退出演藝圈或超過10年無任何演藝活動之藝人(復出即開放吐槽)。 ║
║ 8.吉祥物(詳見本板之藝人中心 z-11-6)。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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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不開放吐槽 ══════════════╮
║ ║
║
第二條(續) ║
║
║
║
2.目前仍不開放吐槽之爭議族群: ║
║ ║
║
展場SG、校園美女、網路美女、網拍模特兒、 ║
║ 電台DJ、作家(針對還沒跨足演藝圈者)、節目助理
(註1) ║
║ 節目參賽者
(註2)、藝術表演者
(註3)、 ║
║ 跨行客串者
(註4)、單一節目非藝人固定班底
(註5) ║
║ ║
║
註1 節目助理-- ║
║ 只專門負責舉牌(如無民最小黨)、翻牌(如悲傷倒楣星)、 ║
║ 遞成績單者(如哭哭大道),其他依此類推。 ║
║
但已成為獨立藝人,在外接通告或有演出者不在此限(如慷平方前女友)。║
║ ║
║
註2 節目參賽者-- ║
║ 各類比賽或遊戲節目參賽民眾,如益智、遊戲、歌唱等選秀類節目, ║
║
比賽結束若有正式簽約出道者不在此限,但比賽完若未出道仍不算藝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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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不開放吐槽 ══════════════╮
║ ║
║
第二條(續) ║
║
║
║
2.目前仍不開放吐槽之爭議族群: ║
║ ║
║
註3 藝術表演者-- ║
║ 各類民俗/傳統/音樂/古典等藝術表演者, ║
║ 如聲樂、傳統戲曲、民俗技藝、樂器演奏等,依此類推。 ║
║ ║
║
註4 跨行客串者-- ║
║ 本職非藝人,至演藝圈跨行客串者, ║
║ 如運動明星、政商名人拍片/廣告或上通告,依此類推。 ║
║ (職業運動員紀之錄片仍不算本板業務範圍) ║
║
但有正式簽約跨行出道者不在此限(如一把傘某成員、某些作家跟律師等)。║
║ ║
║
註5 單一節目非藝人固定班底-- ║
║ 只簽節目約,在單一節目(如磅磅堂)擔任固定班底的非藝人,依此類推。║
║
已正式成為團體,出過片、拍過戲的那一群人則不在此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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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板之處分方式 ══════════════╮
║ ║
║
第三條 ║
║
║
║ 1.本板採
累計處分制度
(特別列明處罰之項目除外): ║
║
勸告 → 警告 → 水桶一個月 → 永久水桶 ║
║ (第一次犯規) (第二次犯規) (第三次犯規) (第四次犯規) ║
║ ║
║ 2.鬧板嚴重程度由板主群自由心證,鬧板者之相關水桶期限亦然。 ║
║
鬧板:連續於本板發表無關吐槽及護航等之文章、挑釁板規及本板使用者。 ║
║ ║
║ 3.不服板務判決,至別板以惡劣用詞攻擊本板,將不採累計制度,直接水桶。 ║
║ ║
║ 4.被處分後仍在板上發文鬧事者,直接劣文及水桶,必要時上傳站方處理。 ║
║ ║
║ 5.若有誤判,歡迎去信板主群說明解釋。堅持不服請至組務申訴,請勿在 ║
║ 本板引起公開爭執,板主群不會理會,並視情節嚴重程度作出處罰。 ║
║ ║
║ 6.板主群在本板犯規與版友同罪照罰,但回應及說明板務糾紛之行為不處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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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板之處分條件 ══════════════╮
║ ║
║
第四條 ║
║
║
║
(以下處分條件適用於發文、回文、推文、暱稱及簽名檔) ║
║ ║
║ 1.用主觀性形容詞公然護航本板認定之吐槽對象(反串文除外)。 ║
║ ║
║ 2.比較性護航,使用主觀性形容詞互相比較。 ║
║ ║
║ 以下範例將有不同判決: ║
║ a)我以前喜歡誰,但現在討厭誰 → 對同一人現在的好感下滑,不罰。 ║
║ b)雖然XX1好看,但是XX2難 →
同一系列但不同作品,仍護航前者,照罰。 ║
║ c)X爛透了,比已經很爛的Y還要爛 → X和Y都被吐,非護航,不罰。 ║
║ d)X爛透了,連Z都沒那麼爛 →
Z沒有明顯被吐,且有護航Z的嫌疑,照罰。 ║
║ ║
║ 3.內容過於色情之吐槽文。 ║
║ ║
║ 4.政治文(包括檯面上任何政治人物及事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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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板之處分條件 ══════════════╮
║ ║
║
第四條(續) ║
║
║
║
5.發文字數未滿20(含)字、三行(含)以上(標點符號及連結網址不算); ║
║
轉貼新聞請補吐槽20(含)字。 ║
║ ║
║ 6.吐槽內容含非粗話之詛咒致死(祖宗或後代)、犯罪傷害字眼; ║
║ 以智障、弱智、喜憨等字眼污名化身心障礙人士。 ║
║ ║
║ 7.對自行捏造演藝人員之言行吐槽 ║
║ (例如吐槽已被證實是假的新聞或事件、自行捏造澄清文來護航藝人)。 ║
║ ║
║ 8.發文無關吐槽及本板板旨,緊急事件(如尋人)不罰。 ║
║
廣告文:刪文,直接水桶 ║
║
張爸文:刪文,直接永久水桶 ║
║
私人恩怨:刪文,情節嚴重者直接水桶 ║
║ ║
║ 9.注音文及火星文(由不明符號組成之文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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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板之處分條件 ══════════════╮
║ ║
║
第四條(續) ║
║
║
║
10.以多重ID亂板:本板以IP位置來判定分身/多重ID。 ║
║
本尊水桶期間,可以分身發文。 ║
║
開分身發文/推文護航已明顯違規之本尊,分身直接水桶。 ║
║
本尊水桶期間以分身鬧板,直接劣退及永久水桶(本尊與分身連坐)。 ║
║ ║
║ 11.除非原作者檢舉,轉錄他人文章至他板/到本板不罰。 ║
║ ║
║ 12.討論批踢踢站內他板事務或吐槽他板板友。 ║
║ ║
║ 13.號召板友前往演藝活動現場進行杯葛、鬧場,直接永久水桶; ║
║ 糾眾鬧板、鬧網站,直接水桶; ║
║ 號召板友對任何人發動網路人肉搜尋,直接水桶。 ║
║ ║
║ 14.在本板及他板(含批踢踢站外網站)之不當發言,導致他板人士因此 ║
║ 攻擊本板,直接水桶。
(詳情請按Tab鍵查詢:[公告] 有關雙面文的認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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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板之處分條件 ══════════════╮
║ ║
║
第四條(續) ║
║
║
║
15.使用歧視特定族群字眼吐槽演藝人員: ║
║ 1.GAY、LESBIAN及TOMBOY等同志類型污名化 ║
║ 2.族群名稱、島內地區污名化 ║
║ 3.學校、科系污名化 ║
║ 4.對無證據顯示(新聞報導等)性生活不單純的女性演藝人員使用 ║
║ 交通工具、破麻、PUMA等字眼,視為污名化女性。 ║
║ 5.血統、性別污名化(包括過份特意針對跨性別人士之身分) ║
║ ║
║
16.歧視國家地區用詞(例如:含狗、426)。 ║
║ ║
║ 17.內容主要攻擊、吐槽藝人的支持者(粉絲)。 ║
║ ║
║
18.對無明顯犯規的文章使用噓文。 ║
║ ║
║ 19.於本板筆戰(板友互相攻擊以及吵架),情節嚴重者直接水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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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板之處分條件 ══════════════╮
║ ║
║
第四條(續) ║
║
║
║ 20.挑戰踢館、故意討噓的文章,發文者直接水桶,情節嚴重者原文備份後 ║
║ 劣退; ║
║ 支持該立場之板友視為鬧版,直接水桶。 ║
║ ║
║
21.本板每日發文數為五(含)篇,超過發文次數將勸告一次; ║
║
一小時內連續發/回文超過三(含)篇,視為洗板,勸告一次。 ║
║ 板主公告則不受發文數限制。 ║
║ ║
║
22.為無明顯違規的文章,吐槽、攻擊、指責板友或非吐槽對象,此舉有 ║
║ 護航藝人之嫌。 ║
║ 例:
推 gjo3x06:說真的 妳就是邊看邊罵的人(還對這種節目有期待?) ║
║
推 gjo3x06:火力強大給個推,但我不懂這種很想嗆卻又常收看的心 ║
║
態是什麼 ║
║
推 gjo3x06:您的辯白太過薄弱 承認吧 忠實粉絲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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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板之處分條件 ══════════════╮
║ ║
║
第四條(續) ║
║
║
║
23.在推文發佈不當連結: ║
║
廣告連結/十八禁連結:初犯勸告一次,再犯直接水桶 ║
║
張爸連結/嚇人連結:直接永久水桶 ║
║
不明連結/有毒連結/為網頁衝人氣:採基本的累計處分 ║
║ ║
║ 24.攻擊、戲謔任何宗教信仰。 ║
║ ║
║ 25.於置底檢舉區之推文內容無關檢舉(聊天、謾罵、抱怨)。 ║
║ 對板務有任何意見,請在置底板務建議區推文,或寄信給板主群。 ║
║ ║
║ 26.於置底板務建議區之推文內容無關板務(聊天、謾罵、抱怨)。 ║
║ ║
║ 27.進入本板之演藝人員視為板友,受板規約束,發言時嚴禁護航。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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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文及修改標題 ══════════════╮
║ ║
║
第五條 ║
║ ║
║
1.板主幫改標題、不處罰: ║
║ ║
║ 標題含髒話字眼或使用真名 ║
║ ║
║ ║
║
2.刪文(不另行通知)、不處罰: ║
║ ║
║ 1.內文超過四個(含)以上的髒話和國罵字眼。 ║
║ 2.非創作類之唬爛過頭文(內容誇張且虛構者)。 ║
║ 3.討論盜版。 ║
║ 4.冷門選字、錯字、亂碼過多造成閱讀困難。 ║
║ 5.號召板友收聽、收看演藝活動(反串除外)。 ║
║ 6.發文出現真名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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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槽板板規 2.9 ══════════════╮
║ ║
║ ║
║ 感謝您的仔細閱讀與合作!
║
║ ║
║ 板主不想當壞人, ║
║ ║
║ 請大家遵守板規, ║
║ ║
║ 不然送您一個精美
柏來品水桶當小禮物喔!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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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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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敢來鬧板就送你瓦斯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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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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皿 吐槽板板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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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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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jo3x06 ayuperfect daisyu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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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法律部份)
針對本板是否涉及中華民國(台灣)刑法誹謗罪,
請熟讀以下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509號:
解釋日期:民國89年7月7日
解釋爭點:刑法誹謗罪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
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
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
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
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
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
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
,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
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
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
(續)
理由書:
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
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
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惟為保護個人名譽
、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對言論自由尚非不得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至於
限制之手段究應採用民事賠償抑或兼採刑事處罰,則應就國民守法精神、對他人權利尊重
之態度、現行民事賠償制度之功能、媒體工作者對本身職業規範遵守之程度及其違背時所
受同業紀律制裁之效果等各項因素,綜合考量。以我國現況而言,基於上述各項因素,尚
不能認為不實施誹謗除罪化,即屬違憲。況一旦妨害他人名譽均得以金錢賠償而了卻責任
,豈非享有財富者即得任意誹謗他人名譽,自非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本意。刑法第三百十
條第一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二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係分別對以言詞或文字、圖畫而誹謗他人者
,科予不同之刑罰,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權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比例原則
尚無違背。
--
(續)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以
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並
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
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
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
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
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不生牴觸憲法
問題。至各該事由是否相當乃認事用法問題,為審理相關案件法院之職責,不屬本件解釋
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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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大法官會議主席 翁岳生
大法官 劉鐵錚 吳 庚 林永謀 施文森 孫森焱
陳計男 曾華松 董翔飛 楊慧英 戴東雄
蘇俊雄 黃越欽 賴英照 謝在全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11、23 條(36.12.25)
中華民國刑法 第310、311 條(88.04.21)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09
與本板有關面臨法律的其他問題,本板在新增
法律服務區
歡迎查閱,也請法律專業板友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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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78.109.176.163
※ 編輯: daisyung 來自: 78.109.176.163 (05/29 01:12)
※ 編輯: daisyung 來自: 78.109.176.163 (07/17 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