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Tsau 板


-- ╭══════════════ 吐槽板板規 2.9 ═══════════════╮ ║ ║ ║ ║ ║ 吐嘈板板規Ver 2.9版 2010.07.17 ║ ║ ║ ║ 發文前請詳細閱讀板規,以免違規被罰。 ║ ║ ║ ║ ║ ║ 前言 ║ ║ ║ ║ 1.開板目的: ║ ║ ║ ║ 鑒於演藝圈腐敗之風盛行不衰,破壞藝術之美, ║ ║ 因此吐槽板(以下簡稱本板)負責對行為不檢之演藝人員進行批評。 ║ ║ 舉凡外表不順、歌藝不佳、演技可怕、專技不精、素質不良等, ║ ║ 足以影響大眾身心之藝人或其團體。 ║ ║ 希望在譴責藝人當中以圖匡正社會風氣之功效。 ║ ║ ║ ║ ║ ║ ║ ╰═════════════════════════════════════╯ -- ╭══════════════ 吐槽板板規 2.9 ═══════════════╮ ║ ║ ║ 前言(續) ║ ║ ║ ║ 2.板友權益: ║ ║ ║ ║ 1.本板發言及推文限制為劣文0篇以下,只要遵守板規,歡迎踴躍發言。  ║ ║ ║ ║ 2.板友之ID不受板規限制,唯暱稱及簽名檔仍受板規約束。 ║ ║ ║ ║ 3.無明顯違規之文章不允許噓文,若無心按到請補推;有違規事實之   ║ ║     文章則開放噓文。              ║ ║    板主設M的違規文有限度開放攻擊當事人(即小白、白目等字眼), ║ ║ 但不允許問候他人親屬及過份針對當事人,違者以板規4-6處分。 ║ ║ ║ ║ 4.本板不鼓勵以無中生有的流言蜚語吐槽藝人,因此開放客觀澄清文, ║ ║    若自行捏造被舉發,將以板規4-7處分。 ║ ║ ║ ║ ║ ║ ║ ╰═════════════════════════════════════╯ -- ╭══════════════ 吐槽板板規 2.9 ═══════════════╮ ║ ║ ║ 前言(續) ║ ║ ║ ║ 2.板友權益: ║ ║ ║ ║ 5.板友個別之行為不代表本板,也請板友切勿在外做出傷害本板之情事, ║ ║     違者以板規4-14處分。  ║ ║ ║ ║ 3.置底文與M文之條件: ║ ║ ║ ║ 1.板規、活動、重大事件宣佈。 ║ ║  2.臨時緊急事件(如尋人)。   ║ ║ 3.好文。 ║ ║  4.開放噓的鬧事文(置底噓噓樂)。 ║ ║ ║ ║ 4.S文:板主會以S標記待處理的文章,文章被S了,請不要緊張。除了   ║ ║    文章本身,也可能是推文的問題。在板主判決前修改問題部份可避免受罰。 ║ ║ ║ ║ ║ ╰═════════════════════════════════════╯ -- ╭═══════════════ 吐槽對象之認定 ══════════════╮ ║ ║ ║ 第一條 ║ ║   吐槽對象(一律不分國界): ║ ║   ║ ║   人(以下簡稱演藝人員)- ║ ║   歌手(含個人、團體、樂團)、演員、主持人、通告藝人、 ║ ║   已跨足在演藝圈發展,有如同藝人演出/曾有緋聞並上報的模特兒、 ║ ║  已上電視作秀過的儲備藝人(與演藝公司有簽約/和製作公司有約定)、 ║ ║   製作人、導演、編劇、唱片、經紀及製作公司。 ║ ║  ║ ║ - ║ ║ 演藝人員之醜聞、緋聞、炒新聞等足可受批評的不檢行為。 ║ ║ ║ ║  ║ ║ - ║ ║   專輯(含EP)、MV、戲劇、電影、綜藝節目(不包括政論節目)、 ║ ║  藝人寫真集、藝人發行任何商業性作品。 ║ ║ *媒體和電視台只能針對上述人事物;廣告只能吐槽藝人。 ║ ║ ║ ╰═════════════════════════════════════╯ -- ╭═══════════════ 本板之豁免對象 ══════════════╮ ║ ║ ║ 第二條 ║ ║ ║ ║ 1.豁免對象: ║ ║ ║ ║    1.往生者。 ║ ║ 2.明顯(用肉眼即可看出)身心障礙人士。   ║ ║ 3.目前確實遭受重大意外及不幸變故之演藝人員(炒新聞除外),    ║ ║ 即日起至康復期間獲豁免。 ║ ║ 4.目前從事藝術工作之演藝人員;非流行類專輯和戲劇表演。 ║ ║ 5.受過聯合國等國際組織表彰、親善代表,對國際社會有重大貢獻之  ║ ║ 演藝人員。 (範例:Audrey Hepburn奧黛莉赫本) ║ ║ 6.目前從事成人色情片的專門演員。 ║ ║ 7.退出演藝圈或超過10年無任何演藝活動之藝人(復出即開放吐槽)。 ║ ║  8.吉祥物(詳見本板之藝人中心 z-11-6)。 ║ ║ ║ ║ ║ ║ ║ ║ ║ ╰═════════════════════════════════════╯ -- ╭═══════════════ 以下不開放吐槽 ══════════════╮ ║ ║ ║ 第二條(續) ║ ║   ║ ║  2.目前仍不開放吐槽之爭議族群: ║ ║ ║ ║    展場SG、校園美女、網路美女、網拍模特兒、 ║ ║    電台DJ、作家(針對還沒跨足演藝圈者)、節目助理(註1) ║ ║    節目參賽者(註2)、藝術表演者(註3)、 ║ ║    跨行客串者(註4)、單一節目非藝人固定班底(註5) ║ ║    ║ ║ 註1 節目助理-- ║ ║ 只專門負責舉牌(如無民最小黨)、翻牌(如悲傷倒楣星)、    ║ ║ 遞成績單者(如哭哭大道),其他依此類推。    ║ ║   但已成為獨立藝人,在外接通告或有演出者不在此限(如慷平方前女友)。║ ║ ║ ║  註2 節目參賽者-- ║ ║    各類比賽或遊戲節目參賽民眾,如益智、遊戲、歌唱等選秀類節目, ║ ║    比賽結束若有正式簽約出道者不在此限,但比賽完若未出道仍不算藝人。 ║ ║ ║ ╰═════════════════════════════════════╯ -- ╭═══════════════ 以下不開放吐槽 ══════════════╮ ║ ║ ║ 第二條(續) ║ ║   ║ ║  2.目前仍不開放吐槽之爭議族群: ║ ║ ║ ║ 註3 藝術表演者-- ║ ║ 各類民俗/傳統/音樂/古典等藝術表演者,   ║ ║ 如聲樂、傳統戲曲、民俗技藝、樂器演奏等,依此類推。   ║ ║ ║ ║ 註4 跨行客串者--   ║ ║ 本職非藝人,至演藝圈跨行客串者,   ║ ║ 如運動明星、政商名人拍片/廣告或上通告,依此類推。   ║ ║ (職業運動員紀之錄片仍不算本板業務範圍) ║ ║ 但有正式簽約跨行出道者不在此限(如一把傘某成員、某些作家跟律師等)。║ ║   ║ ║ 註5 單一節目非藝人固定班底-- ║ ║ 只簽節目約,在單一節目(如磅磅堂)擔任固定班底的非藝人,依此類推。║ ║ 已正式成為團體,出過片、拍過戲的那一群人則不在此限。 ║ ║ ║ ╰═════════════════════════════════════╯ -- ╭═══════════════ 本板之處分方式 ══════════════╮ ║ ║ ║ 第三條 ║ ║   ║ ║ 1.本板採累計處分制度(特別列明處罰之項目除外): ║ ║ 勸告 → 警告 → 水桶一個月 → 永久水桶 ║ ║ (第一次犯規) (第二次犯規) (第三次犯規) (第四次犯規) ║ ║ ║ ║   2.鬧板嚴重程度由板主群自由心證,鬧板者之相關水桶期限亦然。 ║ ║ 鬧板:連續於本板發表無關吐槽及護航等之文章、挑釁板規及本板使用者。 ║ ║ ║ ║ 3.不服板務判決,至別板以惡劣用詞攻擊本板,將不採累計制度,直接水桶。 ║ ║  ║ ║  4.被處分後仍在板上發文鬧事者,直接劣文及水桶,必要時上傳站方處理。  ║ ║  ║ ║ 5.若有誤判,歡迎去信板主群說明解釋。堅持不服請至組務申訴,請勿在 ║ ║    本板引起公開爭執,板主群不會理會,並視情節嚴重程度作出處罰。 ║ ║   ║ ║ 6.板主群在本板犯規與版友同罪照罰,但回應及說明板務糾紛之行為不處分。 ║ ║ ║ ╰═════════════════════════════════════╯ -- ╭═══════════════ 本板之處分條件 ══════════════╮ ║ ║ ║ 第四條 ║ ║ ║ ║  (以下處分條件適用於發文、回文、推文、暱稱及簽名檔)     ║ ║ ║ ║ 1.用主觀性形容詞公然護航本板認定之吐槽對象(反串文除外)。   ║ ║ ║ ║ 2.比較性護航,使用主觀性形容詞互相比較。 ║ ║ ║ ║ 以下範例將有不同判決: ║ ║ a)我以前喜歡誰,但現在討厭誰 → 對同一人現在的好感下滑,不罰。 ║ ║ b)雖然XX1好看,但是XX2難 → 同一系列但不同作品,仍護航前者,照罰。 ║ ║ c)X爛透了,比已經很爛的Y還要爛 → X和Y都被吐,非護航,不罰。 ║ ║ d)X爛透了,連Z都沒那麼爛 → Z沒有明顯被吐,且有護航Z的嫌疑,照罰。 ║ ║ ║ ║ 3.內容過於色情之吐槽文。 ║ ║ ║ ║ 4.政治文(包括檯面上任何政治人物及事件)。 ║ ║ ║ ╰═════════════════════════════════════╯ -- ╭═══════════════ 本板之處分條件 ══════════════╮ ║ ║ ║ 第四條(續) ║ ║   ║ ║   5.發文字數未滿20(含)字、三行(含)以上(標點符號及連結網址不算); ║ ║    轉貼新聞請補吐槽20(含)字。   ║ ║   ║ ║  6.吐槽內容含非粗話之詛咒致死(祖宗或後代)、犯罪傷害字眼;    ║ ║    以智障、弱智、喜憨等字眼污名化身心障礙人士。    ║ ║   ║ ║  7.對自行捏造演藝人員之言行吐槽 ║ ║ (例如吐槽已被證實是假的新聞或事件、自行捏造澄清文來護航藝人)。 ║ ║   ║ ║ 8.發文無關吐槽及本板板旨,緊急事件(如尋人)不罰。         ║ ║    廣告文:刪文,直接水桶 ║ ║ 張爸文:刪文,直接永久水桶 ║ ║ 私人恩怨:刪文,情節嚴重者直接水桶 ║ ║ ║ ║ 9.注音文及火星文(由不明符號組成之文章)。    ║ ║ ║ ╰═════════════════════════════════════╯ -- ╭═══════════════ 本板之處分條件 ══════════════╮ ║ ║ ║ 第四條(續) ║ ║   ║ ║ 10.以多重ID亂板:本板以IP位置來判定分身/多重ID。   ║ ║   本尊水桶期間,可以分身發文。  ║ ║     開分身發文/推文護航已明顯違規之本尊,分身直接水桶。    ║ ║     本尊水桶期間以分身鬧板,直接劣退及永久水桶(本尊與分身連坐)。 ║ ║    ║ ║ 11.除非原作者檢舉,轉錄他人文章至他板/到本板不罰。    ║ ║ ║ ║ 12.討論批踢踢站內他板事務或吐槽他板板友。    ║ ║   ║ ║   13.號召板友前往演藝活動現場進行杯葛、鬧場,直接永久水桶;    ║ ║     糾眾鬧板、鬧網站,直接水桶;    ║ ║     號召板友對任何人發動網路人肉搜尋,直接水桶。 ║ ║   ║ ║   14.在本板及他板(含批踢踢站外網站)之不當發言,導致他板人士因此 ║ ║     攻擊本板,直接水桶。(詳情請按Tab鍵查詢:[公告] 有關雙面文的認定) ║ ║   ║ ╰═════════════════════════════════════╯ -- ╭═══════════════ 本板之處分條件 ══════════════╮ ║ ║ ║ 第四條(續) ║ ║ ║ ║ 15.使用歧視特定族群字眼吐槽演藝人員: ║ ║     1.GAY、LESBIAN及TOMBOY等同志類型污名化    ║ ║  2.族群名稱、島內地區污名化 ║ ║     3.學校、科系污名化 ║ ║     4.對無證據顯示(新聞報導等)性生活不單純的女性演藝人員使用 ║ ║       交通工具、破麻、PUMA等字眼,視為污名化女性。       ║ ║ 5.血統、性別污名化(包括過份特意針對跨性別人士之身分)   ║ ║   ║ ║  16.歧視國家地區用詞(例如:含狗、426)。 ║ ║ ║ ║ 17.內容主要攻擊、吐槽藝人的支持者(粉絲)。 ║ ║ ║ ║   18.對無明顯犯規的文章使用噓文。    ║ ║  ║ ║ 19.於本板筆戰(板友互相攻擊以及吵架),情節嚴重者直接水桶。 ║ ║   ║ ╰═════════════════════════════════════╯ -- ╭═══════════════ 本板之處分條件 ══════════════╮ ║ ║ ║ 第四條(續) ║ ║ ║ ║ 20.挑戰踢館、故意討噓的文章,發文者直接水桶,情節嚴重者原文備份後  ║ ║     劣退; ║ ║ 支持該立場之板友視為鬧版,直接水桶。 ║ ║ ║ ║ 21.本板每日發文數為五(含)篇,超過發文次數將勸告一次;    ║ ║     一小時內連續發/回文超過三(含)篇,視為洗板,勸告一次。   ║ ║     板主公告則不受發文數限制。 ║ ║   ║ ║  22.為無明顯違規的文章,吐槽、攻擊、指責板友或非吐槽對象,此舉有   ║ ║ 護航藝人之嫌。 ║ ║ 例: gjo3x06:說真的 妳就是邊看邊罵的人(還對這種節目有期待?) ║ ║ gjo3x06:火力強大給個推,但我不懂這種很想嗆卻又常收看的心 ║ ║ 態是什麼 ║ ║ gjo3x06:您的辯白太過薄弱 承認吧 忠實粉絲 ║ ║ ║ ║   ║ ╰═════════════════════════════════════╯ -- ╭═══════════════ 本板之處分條件 ══════════════╮ ║ ║ ║ 第四條(續) ║ ║ ║ ║ 23.在推文發佈不當連結: ║ ║     廣告連結/十八禁連結:初犯勸告一次,再犯直接水桶 ║ ║ 張爸連結/嚇人連結:直接永久水桶   ║ ║     不明連結/有毒連結/為網頁衝人氣:採基本的累計處分 ║ ║ ║ ║  24.攻擊、戲謔任何宗教信仰。          ║ ║ ║ ║  25.於置底檢舉區之推文內容無關檢舉(聊天、謾罵、抱怨)。 ║ ║   對板務有任何意見,請在置底板務建議區推文,或寄信給板主群。 ║ ║   ║ ║ 26.於置底板務建議區之推文內容無關板務(聊天、謾罵、抱怨)。      ║ ║ ║ ║ 27.進入本板之演藝人員視為板友,受板規約束,發言時嚴禁護航。 ║ ║ ║ ║ ║ ║ ║ ╰═════════════════════════════════════╯ -- ╭═══════════════ 刪文及修改標題 ══════════════╮ ║ ║ ║ 第五條 ║ ║ ║ ║  1.板主幫改標題、不處罰: ║ ║ ║ ║ 標題含髒話字眼或使用真名 ║ ║ ║ ║ ║ ║  2.刪文(不另行通知)、不處罰: ║ ║   ║ ║    1.內文超過四個(含)以上的髒話和國罵字眼。 ║ ║  2.非創作類之唬爛過頭文(內容誇張且虛構者)。 ║ ║ 3.討論盜版。  ║ ║  4.冷門選字、錯字、亂碼過多造成閱讀困難。 ║ ║    5.號召板友收聽、收看演藝活動(反串除外)。 ║ ║ 6.發文出現真名 ║ ║ ║ ║ ║ ║ ║ ╰═════════════════════════════════════╯ -- ╭═══════════════ 吐槽板板規 2.9 ══════════════╮ ║ ║ ║ ║ ║ 感謝您的仔細閱讀與合作! ║ ║ ║ ║    板主不想當壞人,          ║ ║ ║ ║    請大家遵守板規, ║ ║ ║ ║ 不然送您一個精美柏來品水桶當小禮物喔! ║ ║ ║ ║ ║ ║    ◢███◣ ╭───────────╮ ║ ║    敢來鬧板就送你瓦斯桶!│ ║ ║   ─⊙-⊙-  ╯───────────╯ ║ ║    皿  吐槽板板主 ║ ║    ◣ ︶◢ ║ ║    ◢█▃ ▃gjo3x06 ayuperfect daisyung ║ ║ ║ ║ ║ ╰═════════════════════════════════════╯ -- 附錄(法律部份) 針對本板是否涉及中華民國(台灣)刑法誹謗罪, 請熟讀以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509號: 解釋日期:民國89年7月7日 解釋爭點:刑法誹謗罪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 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 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 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 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 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 ,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 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 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 (續) 理由書: 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 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 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惟為保護個人名譽 、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對言論自由尚非不得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至於 限制之手段究應採用民事賠償抑或兼採刑事處罰,則應就國民守法精神、對他人權利尊重 之態度、現行民事賠償制度之功能、媒體工作者對本身職業規範遵守之程度及其違背時所 受同業紀律制裁之效果等各項因素,綜合考量。以我國現況而言,基於上述各項因素,尚 不能認為不實施誹謗除罪化,即屬違憲。況一旦妨害他人名譽均得以金錢賠償而了卻責任 ,豈非享有財富者即得任意誹謗他人名譽,自非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本意。刑法第三百十 條第一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二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係分別對以言詞或文字、圖畫而誹謗他人者 ,科予不同之刑罰,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權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比例原則 尚無違背。 -- (續)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以 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並 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 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 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 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 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不生牴觸憲法 問題。至各該事由是否相當乃認事用法問題,為審理相關案件法院之職責,不屬本件解釋 範圍。 -- (續) 大法官會議主席 翁岳生 大法官     劉鐵錚 吳 庚 林永謀 施文森 孫森焱 陳計男 曾華松 董翔飛 楊慧英 戴東雄 蘇俊雄 黃越欽 賴英照 謝在全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11、23  條(36.12.25) 中華民國刑法 第310、311 條(88.04.21)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09 與本板有關面臨法律的其他問題,本板在新增法律服務區 歡迎查閱,也請法律專業板友不吝賜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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