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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槽板板规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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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嘈板板规Ver 2.9版 2010.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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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前请详细阅读板规,以免违规被罚。 ║
║ ║
║ ║
║
前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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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板目的: ║
║ ║
║ 鉴於演艺圈腐败之风盛行不衰,破坏艺术之美, ║
║ 因此吐槽板(以下简称本板)负责对行为不检之演艺人员进行批评。 ║
║ 举凡外表不顺、歌艺不佳、演技可怕、专技不精、素质不良等, ║
║ 足以影响大众身心之艺人或其团体。 ║
║ 希望在谴责艺人当中以图匡正社会风气之功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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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槽板板规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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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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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板友权益: ║
║ ║
║ 1.本板发言及推文限制为劣文0篇以下,只要遵守板规,欢迎踊跃发言。 ║
║ ║
║ 2.板友之ID不受板规限制,唯昵称及签名档仍受板规约束。 ║
║ ║
║
3.无明显违规之文章不允许嘘文,若无心按到请补推;有违规事实之 ║
║
文章则开放嘘文。 ║
║
板主设M的违规文有限度开放攻击当事人(即小白、白目等字眼), ║
║
但不允许问候他人亲属及过份针对当事人,违者以板规4-6处分。 ║
║ ║
║ 4.本板不鼓励以无中生有的流言蜚语吐槽艺人,因此开放客观澄清文, ║
║ 若自行捏造被举发,将以板规4-7处分。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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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槽板板规 2.9 ═══════════════╮
║ ║
║
前言(续) ║
║
║
║
2.板友权益: ║
║ ║
║ 5.板友个别之行为不代表本板,也请板友切勿在外做出伤害本板之情事, ║
║ 违者以板规4-14处分。 ║
║ ║
║
3.置底文与M文之条件: ║
║ ║
║ 1.板规、活动、重大事件宣布。 ║
║ 2.临时紧急事件(如寻人)。 ║
║ 3.好文。 ║
║ 4.开放嘘的闹事文(置底嘘嘘乐)。 ║
║ ║
║
4.S文:板主会以S标记待处理的文章,文章被S了,请不要紧张。除了 ║
║
文章本身,也可能是推文的问题。在板主判决前修改问题部份可避免受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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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槽对象之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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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
吐槽对象(一律不分国界): ║
║ ║
║
人(以下简称演艺人员)- ║
║ 歌手(含个人、团体、乐团)、演员、主持人、通告艺人、 ║
║ 已跨足在演艺圈发展,有如同艺人演出/曾有绯闻并上报的模特儿、 ║
║ 已上电视作秀过的储备艺人(与演艺公司有签约/和制作公司有约定)、 ║
║ 制作人、导演、编剧、唱片、经纪及制作公司。 ║
║ ║
║
事- ║
║ 演艺人员之丑闻、绯闻、炒新闻等足可受批评的不检行为。 ║
║ ║
║ ║
║
物- ║
║ 专辑(含EP)、MV、戏剧、电影、综艺节目(不包括政论节目)、 ║
║ 艺人写真集、艺人发行任何商业性作品。 ║
║ *媒体和电视台只能针对上述人事物;广告只能吐槽艺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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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板之豁免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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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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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豁免对象: ║
║ ║
║ 1.往生者。 ║
║ 2.明显(用肉眼即可看出)身心障碍人士。 ║
║
3.目前确实遭受重大意外及不幸变故之演艺人员(炒新闻除外), ║
║
即日起至康复期间获豁免。 ║
║ 4.目前从事艺术工作之演艺人员;非流行类专辑和戏剧表演。 ║
║ 5.受过联合国等国际组织表彰、亲善代表,对国际社会有重大贡献之 ║
║ 演艺人员。 (范例:Audrey Hepburn奥黛莉赫本) ║
║ 6.目前从事成人色情片的专门演员。 ║
║ 7.退出演艺圈或超过10年无任何演艺活动之艺人(复出即开放吐槽)。 ║
║ 8.吉祥物(详见本板之艺人中心 z-11-6)。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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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不开放吐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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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续) ║
║
║
║
2.目前仍不开放吐槽之争议族群: ║
║ ║
║
展场SG、校园美女、网路美女、网拍模特儿、 ║
║ 电台DJ、作家(针对还没跨足演艺圈者)、节目助理
(注1) ║
║ 节目参赛者
(注2)、艺术表演者
(注3)、 ║
║ 跨行客串者
(注4)、单一节目非艺人固定班底
(注5) ║
║ ║
║
注1 节目助理-- ║
║ 只专门负责举牌(如无民最小党)、翻牌(如悲伤倒楣星)、 ║
║ 递成绩单者(如哭哭大道),其他依此类推。 ║
║
但已成为独立艺人,在外接通告或有演出者不在此限(如慷平方前女友)。║
║ ║
║
注2 节目参赛者-- ║
║ 各类比赛或游戏节目参赛民众,如益智、游戏、歌唱等选秀类节目, ║
║
比赛结束若有正式签约出道者不在此限,但比赛完若未出道仍不算艺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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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不开放吐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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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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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目前仍不开放吐槽之争议族群: ║
║ ║
║
注3 艺术表演者-- ║
║ 各类民俗/传统/音乐/古典等艺术表演者, ║
║ 如声乐、传统戏曲、民俗技艺、乐器演奏等,依此类推。 ║
║ ║
║
注4 跨行客串者-- ║
║ 本职非艺人,至演艺圈跨行客串者, ║
║ 如运动明星、政商名人拍片/广告或上通告,依此类推。 ║
║ (职业运动员纪之录片仍不算本板业务范围) ║
║
但有正式签约跨行出道者不在此限(如一把伞某成员、某些作家跟律师等)。║
║ ║
║
注5 单一节目非艺人固定班底-- ║
║ 只签节目约,在单一节目(如磅磅堂)担任固定班底的非艺人,依此类推。║
║
已正式成为团体,出过片、拍过戏的那一群人则不在此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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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板之处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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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
║
║
║ 1.本板采
累计处分制度
(特别列明处罚之项目除外): ║
║
劝告 → 警告 → 水桶一个月 → 永久水桶 ║
║ (第一次犯规) (第二次犯规) (第三次犯规) (第四次犯规) ║
║ ║
║ 2.闹板严重程度由板主群自由心证,闹板者之相关水桶期限亦然。 ║
║
闹板:连续於本板发表无关吐槽及护航等之文章、挑衅板规及本板使用者。 ║
║ ║
║ 3.不服板务判决,至别板以恶劣用词攻击本板,将不采累计制度,直接水桶。 ║
║ ║
║ 4.被处分後仍在板上发文闹事者,直接劣文及水桶,必要时上传站方处理。 ║
║ ║
║ 5.若有误判,欢迎去信板主群说明解释。坚持不服请至组务申诉,请勿在 ║
║ 本板引起公开争执,板主群不会理会,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作出处罚。 ║
║ ║
║ 6.板主群在本板犯规与版友同罪照罚,但回应及说明板务纠纷之行为不处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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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板之处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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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
║
║
║
(以下处分条件适用於发文、回文、推文、昵称及签名档) ║
║ ║
║ 1.用主观性形容词公然护航本板认定之吐槽对象(反串文除外)。 ║
║ ║
║ 2.比较性护航,使用主观性形容词互相比较。 ║
║ ║
║ 以下范例将有不同判决: ║
║ a)我以前喜欢谁,但现在讨厌谁 → 对同一人现在的好感下滑,不罚。 ║
║ b)虽然XX1好看,但是XX2难 →
同一系列但不同作品,仍护航前者,照罚。 ║
║ c)X烂透了,比已经很烂的Y还要烂 → X和Y都被吐,非护航,不罚。 ║
║ d)X烂透了,连Z都没那麽烂 →
Z没有明显被吐,且有护航Z的嫌疑,照罚。 ║
║ ║
║ 3.内容过於色情之吐槽文。 ║
║ ║
║ 4.政治文(包括台面上任何政治人物及事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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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板之处分条件 ══════════════╮
║ ║
║
第四条(续) ║
║
║
║
5.发文字数未满20(含)字、三行(含)以上(标点符号及连结网址不算); ║
║
转贴新闻请补吐槽20(含)字。 ║
║ ║
║ 6.吐槽内容含非粗话之诅咒致死(祖宗或後代)、犯罪伤害字眼; ║
║ 以智障、弱智、喜憨等字眼污名化身心障碍人士。 ║
║ ║
║ 7.对自行捏造演艺人员之言行吐槽 ║
║ (例如吐槽已被证实是假的新闻或事件、自行捏造澄清文来护航艺人)。 ║
║ ║
║ 8.发文无关吐槽及本板板旨,紧急事件(如寻人)不罚。 ║
║
广告文:删文,直接水桶 ║
║
张爸文:删文,直接永久水桶 ║
║
私人恩怨:删文,情节严重者直接水桶 ║
║ ║
║ 9.注音文及火星文(由不明符号组成之文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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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板之处分条件 ══════════════╮
║ ║
║
第四条(续) ║
║
║
║
10.以多重ID乱板:本板以IP位置来判定分身/多重ID。 ║
║
本尊水桶期间,可以分身发文。 ║
║
开分身发文/推文护航已明显违规之本尊,分身直接水桶。 ║
║
本尊水桶期间以分身闹板,直接劣退及永久水桶(本尊与分身连坐)。 ║
║ ║
║ 11.除非原作者检举,转录他人文章至他板/到本板不罚。 ║
║ ║
║ 12.讨论批踢踢站内他板事务或吐槽他板板友。 ║
║ ║
║ 13.号召板友前往演艺活动现场进行杯葛、闹场,直接永久水桶; ║
║ 纠众闹板、闹网站,直接水桶; ║
║ 号召板友对任何人发动网路人肉搜寻,直接水桶。 ║
║ ║
║ 14.在本板及他板(含批踢踢站外网站)之不当发言,导致他板人士因此 ║
║ 攻击本板,直接水桶。
(详情请按Tab键查询:[公告] 有关双面文的认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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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板之处分条件 ══════════════╮
║ ║
║
第四条(续) ║
║
║
║
15.使用歧视特定族群字眼吐槽演艺人员: ║
║ 1.GAY、LESBIAN及TOMBOY等同志类型污名化 ║
║ 2.族群名称、岛内地区污名化 ║
║ 3.学校、科系污名化 ║
║ 4.对无证据显示(新闻报导等)性生活不单纯的女性演艺人员使用 ║
║ 交通工具、破麻、PUMA等字眼,视为污名化女性。 ║
║ 5.血统、性别污名化(包括过份特意针对跨性别人士之身分) ║
║ ║
║
16.歧视国家地区用词(例如:含狗、426)。 ║
║ ║
║ 17.内容主要攻击、吐槽艺人的支持者(粉丝)。 ║
║ ║
║
18.对无明显犯规的文章使用嘘文。 ║
║ ║
║ 19.於本板笔战(板友互相攻击以及吵架),情节严重者直接水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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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板之处分条件 ══════════════╮
║ ║
║
第四条(续) ║
║
║
║ 20.挑战踢馆、故意讨嘘的文章,发文者直接水桶,情节严重者原文备份後 ║
║ 劣退; ║
║ 支持该立场之板友视为闹版,直接水桶。 ║
║ ║
║
21.本板每日发文数为五(含)篇,超过发文次数将劝告一次; ║
║
一小时内连续发/回文超过三(含)篇,视为洗板,劝告一次。 ║
║ 板主公告则不受发文数限制。 ║
║ ║
║
22.为无明显违规的文章,吐槽、攻击、指责板友或非吐槽对象,此举有 ║
║ 护航艺人之嫌。 ║
║ 例:
推 gjo3x06:说真的 你就是边看边骂的人(还对这种节目有期待?) ║
║
推 gjo3x06:火力强大给个推,但我不懂这种很想呛却又常收看的心 ║
║
态是什麽 ║
║
推 gjo3x06:您的辩白太过薄弱 承认吧 忠实粉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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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板之处分条件 ══════════════╮
║ ║
║
第四条(续) ║
║
║
║
23.在推文发布不当连结: ║
║
广告连结/十八禁连结:初犯劝告一次,再犯直接水桶 ║
║
张爸连结/吓人连结:直接永久水桶 ║
║
不明连结/有毒连结/为网页冲人气:采基本的累计处分 ║
║ ║
║ 24.攻击、戏谑任何宗教信仰。 ║
║ ║
║ 25.於置底检举区之推文内容无关检举(聊天、谩骂、抱怨)。 ║
║ 对板务有任何意见,请在置底板务建议区推文,或寄信给板主群。 ║
║ ║
║ 26.於置底板务建议区之推文内容无关板务(聊天、谩骂、抱怨)。 ║
║ ║
║ 27.进入本板之演艺人员视为板友,受板规约束,发言时严禁护航。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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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文及修改标题 ══════════════╮
║ ║
║
第五条 ║
║ ║
║
1.板主帮改标题、不处罚: ║
║ ║
║ 标题含脏话字眼或使用真名 ║
║ ║
║ ║
║
2.删文(不另行通知)、不处罚: ║
║ ║
║ 1.内文超过四个(含)以上的脏话和国骂字眼。 ║
║ 2.非创作类之唬烂过头文(内容夸张且虚构者)。 ║
║ 3.讨论盗版。 ║
║ 4.冷门选字、错字、乱码过多造成阅读困难。 ║
║ 5.号召板友收听、收看演艺活动(反串除外)。 ║
║ 6.发文出现真名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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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槽板板规 2.9 ══════════════╮
║ ║
║ ║
║ 感谢您的仔细阅读与合作!
║
║ ║
║ 板主不想当坏人, ║
║ ║
║ 请大家遵守板规, ║
║ ║
║ 不然送您一个精美
柏来品水桶当小礼物喔!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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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敢来闹板就送你瓦斯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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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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皿 吐槽板板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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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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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jo3x06 ayuperfect daisyung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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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法律部份)
针对本板是否涉及中华民国(台湾)刑法诽谤罪,
请熟读以下
司法院大法官解释释字第509号:
解释日期:民国89年7月7日
解释争点:刑法诽谤罪之规定违宪?
解释文 :
言论自由为人民之基本权利,宪法第十一条有明文保障,国家应给予最大限度之维护,俾
其实现自我、沟通意见、追求真理及监督各种政治或社会活动之功能得以发挥。惟为兼顾
对个人名誉、隐私及公共利益之保护,法律尚非不得对言论自由依其传播方式为合理之限
制。刑法第三百十条第一项及第二项诽谤罪即系保护个人法益而设,为防止妨碍他人之自
由权利所必要,符合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意旨。至
刑法同条第三项前段以对诽谤之事,
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系针对言论内容与事实相符者之保障,并藉以限定刑罚权之范围
,非谓指摘或传述诽谤事项之行为人,必须自行证明其言论内容确属真实,始能免於刑责
。惟行为人虽不能证明言论内容为真实,但依其所提证据资料,认为行为人有相当理由确
信其为真实者,即不能以诽谤罪之刑责相绳,亦不得以此项规定而免除检察官或自诉人於
诉讼程序中,依法应负行为人故意毁损他人名誉之举证责任,或法院发现其为真实之义务
。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条第三项与宪法保障言论自由之旨趣并无抵触。
--
(续)
理由书:
宪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之言论自由应予保障,监於言论自由有实现自我、沟通意见、追
求真理、满足人民知的权利,形成公意,促进各种合理的政治及社会活动之功能,乃维持
民主多元社会正常发展不可或缺之机制,国家应给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惟为保护个人名誉
、隐私等法益及维护公共利益,国家对言论自由尚非不得依其传播方式为适当限制。至於
限制之手段究应采用民事赔偿抑或兼采刑事处罚,则应就国民守法精神、对他人权利尊重
之态度、现行民事赔偿制度之功能、媒体工作者对本身职业规范遵守之程度及其违背时所
受同业纪律制裁之效果等各项因素,综合考量。以我国现况而言,基於上述各项因素,尚
不能认为不实施诽谤除罪化,即属违宪。况一旦妨害他人名誉均得以金钱赔偿而了却责任
,岂非享有财富者即得任意诽谤他人名誉,自非宪法保障人民权利之本意。刑法第三百十
条第一项:「意图散布於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第二项:「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系分别对以言词或文字、图画而诽谤他人者
,科予不同之刑罚,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权益所必要,与宪法第二十三条所定之比例原则
尚无违背。
--
(续)
刑法第三百十条第三项前段规定:
「对於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系以
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事项之行为人,其言论内容与事实相符者为不罚之条件,并
非谓行为人必须自行证明其言论内容确属真实,始能免於刑责。惟行为人虽不能证明言论
内容为真实,但依其所提证据资料,认为行为人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者,即不能以诽
谤罪之刑责相绳,亦不得以此项规定而免除检察官或自诉人於诉讼程序中,依法应负行为
人故意毁损他人名誉之举证责任,或法院发现其为真实之义务。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
条第三项与宪法保障言论自由之旨趣并无抵触。
刑法第三百十一条规定:
「以善意发表言论,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罚:
一、因自卫、自辩或保护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务员因职务而报告者。
三、对於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
四、对於中央及地方之会议或法院或公众集会之记事,而为适当之载述者。」
系法律就诽谤罪特设之阻却违法事由,目的即在维护善意发表意见之自由,不生抵触宪法
问题。至各该事由是否相当乃认事用法问题,为审理相关案件法院之职责,不属本件解释
范围。
--
(续)
大法官会议主席 翁岳生
大法官 刘铁铮 吴 庚 林永谋 施文森 孙森焱
陈计男 曾华松 董翔飞 杨慧英 戴东雄
苏俊雄 黄越钦 赖英照 谢在全
相关法条:
中华民国宪法 第11、23 条(36.12.25)
中华民国刑法 第310、311 条(88.04.21)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09
与本板有关面临法律的其他问题,本板在新增
法律服务区
欢迎查阅,也请法律专业板友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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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78.109.176.163
※ 编辑: daisyung 来自: 78.109.176.163 (05/29 01:12)
※ 编辑: daisyung 来自: 78.109.176.163 (07/17 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