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Tsau 板


-- ╭══════════════ 吐槽板板规 2.9 ═══════════════╮ ║ ║ ║ ║ ║ 吐嘈板板规Ver 2.9版 2010.07.17 ║ ║ ║ ║ 发文前请详细阅读板规,以免违规被罚。 ║ ║ ║ ║ ║ ║ 前言 ║ ║ ║ ║ 1.开板目的: ║ ║ ║ ║ 鉴於演艺圈腐败之风盛行不衰,破坏艺术之美, ║ ║ 因此吐槽板(以下简称本板)负责对行为不检之演艺人员进行批评。 ║ ║ 举凡外表不顺、歌艺不佳、演技可怕、专技不精、素质不良等, ║ ║ 足以影响大众身心之艺人或其团体。 ║ ║ 希望在谴责艺人当中以图匡正社会风气之功效。 ║ ║ ║ ║ ║ ║ ║ ╰═════════════════════════════════════╯ -- ╭══════════════ 吐槽板板规 2.9 ═══════════════╮ ║ ║ ║ 前言(续) ║ ║ ║ ║ 2.板友权益: ║ ║ ║ ║ 1.本板发言及推文限制为劣文0篇以下,只要遵守板规,欢迎踊跃发言。  ║ ║ ║ ║ 2.板友之ID不受板规限制,唯昵称及签名档仍受板规约束。 ║ ║ ║ ║ 3.无明显违规之文章不允许嘘文,若无心按到请补推;有违规事实之   ║ ║     文章则开放嘘文。              ║ ║    板主设M的违规文有限度开放攻击当事人(即小白、白目等字眼), ║ ║ 但不允许问候他人亲属及过份针对当事人,违者以板规4-6处分。 ║ ║ ║ ║ 4.本板不鼓励以无中生有的流言蜚语吐槽艺人,因此开放客观澄清文, ║ ║    若自行捏造被举发,将以板规4-7处分。 ║ ║ ║ ║ ║ ║ ║ ╰═════════════════════════════════════╯ -- ╭══════════════ 吐槽板板规 2.9 ═══════════════╮ ║ ║ ║ 前言(续) ║ ║ ║ ║ 2.板友权益: ║ ║ ║ ║ 5.板友个别之行为不代表本板,也请板友切勿在外做出伤害本板之情事, ║ ║     违者以板规4-14处分。  ║ ║ ║ ║ 3.置底文与M文之条件: ║ ║ ║ ║ 1.板规、活动、重大事件宣布。 ║ ║  2.临时紧急事件(如寻人)。   ║ ║ 3.好文。 ║ ║  4.开放嘘的闹事文(置底嘘嘘乐)。 ║ ║ ║ ║ 4.S文:板主会以S标记待处理的文章,文章被S了,请不要紧张。除了   ║ ║    文章本身,也可能是推文的问题。在板主判决前修改问题部份可避免受罚。 ║ ║ ║ ║ ║ ╰═════════════════════════════════════╯ -- ╭═══════════════ 吐槽对象之认定 ══════════════╮ ║ ║ ║ 第一条 ║ ║   吐槽对象(一律不分国界): ║ ║   ║ ║   人(以下简称演艺人员)- ║ ║   歌手(含个人、团体、乐团)、演员、主持人、通告艺人、 ║ ║   已跨足在演艺圈发展,有如同艺人演出/曾有绯闻并上报的模特儿、 ║ ║  已上电视作秀过的储备艺人(与演艺公司有签约/和制作公司有约定)、 ║ ║   制作人、导演、编剧、唱片、经纪及制作公司。 ║ ║  ║ ║ - ║ ║ 演艺人员之丑闻、绯闻、炒新闻等足可受批评的不检行为。 ║ ║ ║ ║  ║ ║ - ║ ║   专辑(含EP)、MV、戏剧、电影、综艺节目(不包括政论节目)、 ║ ║  艺人写真集、艺人发行任何商业性作品。 ║ ║ *媒体和电视台只能针对上述人事物;广告只能吐槽艺人。 ║ ║ ║ ╰═════════════════════════════════════╯ -- ╭═══════════════ 本板之豁免对象 ══════════════╮ ║ ║ ║ 第二条 ║ ║ ║ ║ 1.豁免对象: ║ ║ ║ ║    1.往生者。 ║ ║ 2.明显(用肉眼即可看出)身心障碍人士。   ║ ║ 3.目前确实遭受重大意外及不幸变故之演艺人员(炒新闻除外),    ║ ║ 即日起至康复期间获豁免。 ║ ║ 4.目前从事艺术工作之演艺人员;非流行类专辑和戏剧表演。 ║ ║ 5.受过联合国等国际组织表彰、亲善代表,对国际社会有重大贡献之  ║ ║ 演艺人员。 (范例:Audrey Hepburn奥黛莉赫本) ║ ║ 6.目前从事成人色情片的专门演员。 ║ ║ 7.退出演艺圈或超过10年无任何演艺活动之艺人(复出即开放吐槽)。 ║ ║  8.吉祥物(详见本板之艺人中心 z-11-6)。 ║ ║ ║ ║ ║ ║ ║ ║ ║ ╰═════════════════════════════════════╯ -- ╭═══════════════ 以下不开放吐槽 ══════════════╮ ║ ║ ║ 第二条(续) ║ ║   ║ ║  2.目前仍不开放吐槽之争议族群: ║ ║ ║ ║    展场SG、校园美女、网路美女、网拍模特儿、 ║ ║    电台DJ、作家(针对还没跨足演艺圈者)、节目助理(注1) ║ ║    节目参赛者(注2)、艺术表演者(注3)、 ║ ║    跨行客串者(注4)、单一节目非艺人固定班底(注5) ║ ║    ║ ║ 注1 节目助理-- ║ ║ 只专门负责举牌(如无民最小党)、翻牌(如悲伤倒楣星)、    ║ ║ 递成绩单者(如哭哭大道),其他依此类推。    ║ ║   但已成为独立艺人,在外接通告或有演出者不在此限(如慷平方前女友)。║ ║ ║ ║  注2 节目参赛者-- ║ ║    各类比赛或游戏节目参赛民众,如益智、游戏、歌唱等选秀类节目, ║ ║    比赛结束若有正式签约出道者不在此限,但比赛完若未出道仍不算艺人。 ║ ║ ║ ╰═════════════════════════════════════╯ -- ╭═══════════════ 以下不开放吐槽 ══════════════╮ ║ ║ ║ 第二条(续) ║ ║   ║ ║  2.目前仍不开放吐槽之争议族群: ║ ║ ║ ║ 注3 艺术表演者-- ║ ║ 各类民俗/传统/音乐/古典等艺术表演者,   ║ ║ 如声乐、传统戏曲、民俗技艺、乐器演奏等,依此类推。   ║ ║ ║ ║ 注4 跨行客串者--   ║ ║ 本职非艺人,至演艺圈跨行客串者,   ║ ║ 如运动明星、政商名人拍片/广告或上通告,依此类推。   ║ ║ (职业运动员纪之录片仍不算本板业务范围) ║ ║ 但有正式签约跨行出道者不在此限(如一把伞某成员、某些作家跟律师等)。║ ║   ║ ║ 注5 单一节目非艺人固定班底-- ║ ║ 只签节目约,在单一节目(如磅磅堂)担任固定班底的非艺人,依此类推。║ ║ 已正式成为团体,出过片、拍过戏的那一群人则不在此限。 ║ ║ ║ ╰═════════════════════════════════════╯ -- ╭═══════════════ 本板之处分方式 ══════════════╮ ║ ║ ║ 第三条 ║ ║   ║ ║ 1.本板采累计处分制度(特别列明处罚之项目除外): ║ ║ 劝告 → 警告 → 水桶一个月 → 永久水桶 ║ ║ (第一次犯规) (第二次犯规) (第三次犯规) (第四次犯规) ║ ║ ║ ║   2.闹板严重程度由板主群自由心证,闹板者之相关水桶期限亦然。 ║ ║ 闹板:连续於本板发表无关吐槽及护航等之文章、挑衅板规及本板使用者。 ║ ║ ║ ║ 3.不服板务判决,至别板以恶劣用词攻击本板,将不采累计制度,直接水桶。 ║ ║  ║ ║  4.被处分後仍在板上发文闹事者,直接劣文及水桶,必要时上传站方处理。  ║ ║  ║ ║ 5.若有误判,欢迎去信板主群说明解释。坚持不服请至组务申诉,请勿在 ║ ║    本板引起公开争执,板主群不会理会,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作出处罚。 ║ ║   ║ ║ 6.板主群在本板犯规与版友同罪照罚,但回应及说明板务纠纷之行为不处分。 ║ ║ ║ ╰═════════════════════════════════════╯ -- ╭═══════════════ 本板之处分条件 ══════════════╮ ║ ║ ║ 第四条 ║ ║ ║ ║  (以下处分条件适用於发文、回文、推文、昵称及签名档)     ║ ║ ║ ║ 1.用主观性形容词公然护航本板认定之吐槽对象(反串文除外)。   ║ ║ ║ ║ 2.比较性护航,使用主观性形容词互相比较。 ║ ║ ║ ║ 以下范例将有不同判决: ║ ║ a)我以前喜欢谁,但现在讨厌谁 → 对同一人现在的好感下滑,不罚。 ║ ║ b)虽然XX1好看,但是XX2难 → 同一系列但不同作品,仍护航前者,照罚。 ║ ║ c)X烂透了,比已经很烂的Y还要烂 → X和Y都被吐,非护航,不罚。 ║ ║ d)X烂透了,连Z都没那麽烂 → Z没有明显被吐,且有护航Z的嫌疑,照罚。 ║ ║ ║ ║ 3.内容过於色情之吐槽文。 ║ ║ ║ ║ 4.政治文(包括台面上任何政治人物及事件)。 ║ ║ ║ ╰═════════════════════════════════════╯ -- ╭═══════════════ 本板之处分条件 ══════════════╮ ║ ║ ║ 第四条(续) ║ ║   ║ ║   5.发文字数未满20(含)字、三行(含)以上(标点符号及连结网址不算); ║ ║    转贴新闻请补吐槽20(含)字。   ║ ║   ║ ║  6.吐槽内容含非粗话之诅咒致死(祖宗或後代)、犯罪伤害字眼;    ║ ║    以智障、弱智、喜憨等字眼污名化身心障碍人士。    ║ ║   ║ ║  7.对自行捏造演艺人员之言行吐槽 ║ ║ (例如吐槽已被证实是假的新闻或事件、自行捏造澄清文来护航艺人)。 ║ ║   ║ ║ 8.发文无关吐槽及本板板旨,紧急事件(如寻人)不罚。         ║ ║    广告文:删文,直接水桶 ║ ║ 张爸文:删文,直接永久水桶 ║ ║ 私人恩怨:删文,情节严重者直接水桶 ║ ║ ║ ║ 9.注音文及火星文(由不明符号组成之文章)。    ║ ║ ║ ╰═════════════════════════════════════╯ -- ╭═══════════════ 本板之处分条件 ══════════════╮ ║ ║ ║ 第四条(续) ║ ║   ║ ║ 10.以多重ID乱板:本板以IP位置来判定分身/多重ID。   ║ ║   本尊水桶期间,可以分身发文。  ║ ║     开分身发文/推文护航已明显违规之本尊,分身直接水桶。    ║ ║     本尊水桶期间以分身闹板,直接劣退及永久水桶(本尊与分身连坐)。 ║ ║    ║ ║ 11.除非原作者检举,转录他人文章至他板/到本板不罚。    ║ ║ ║ ║ 12.讨论批踢踢站内他板事务或吐槽他板板友。    ║ ║   ║ ║   13.号召板友前往演艺活动现场进行杯葛、闹场,直接永久水桶;    ║ ║     纠众闹板、闹网站,直接水桶;    ║ ║     号召板友对任何人发动网路人肉搜寻,直接水桶。 ║ ║   ║ ║   14.在本板及他板(含批踢踢站外网站)之不当发言,导致他板人士因此 ║ ║     攻击本板,直接水桶。(详情请按Tab键查询:[公告] 有关双面文的认定) ║ ║   ║ ╰═════════════════════════════════════╯ -- ╭═══════════════ 本板之处分条件 ══════════════╮ ║ ║ ║ 第四条(续) ║ ║ ║ ║ 15.使用歧视特定族群字眼吐槽演艺人员: ║ ║     1.GAY、LESBIAN及TOMBOY等同志类型污名化    ║ ║  2.族群名称、岛内地区污名化 ║ ║     3.学校、科系污名化 ║ ║     4.对无证据显示(新闻报导等)性生活不单纯的女性演艺人员使用 ║ ║       交通工具、破麻、PUMA等字眼,视为污名化女性。       ║ ║ 5.血统、性别污名化(包括过份特意针对跨性别人士之身分)   ║ ║   ║ ║  16.歧视国家地区用词(例如:含狗、426)。 ║ ║ ║ ║ 17.内容主要攻击、吐槽艺人的支持者(粉丝)。 ║ ║ ║ ║   18.对无明显犯规的文章使用嘘文。    ║ ║  ║ ║ 19.於本板笔战(板友互相攻击以及吵架),情节严重者直接水桶。 ║ ║   ║ ╰═════════════════════════════════════╯ -- ╭═══════════════ 本板之处分条件 ══════════════╮ ║ ║ ║ 第四条(续) ║ ║ ║ ║ 20.挑战踢馆、故意讨嘘的文章,发文者直接水桶,情节严重者原文备份後  ║ ║     劣退; ║ ║ 支持该立场之板友视为闹版,直接水桶。 ║ ║ ║ ║ 21.本板每日发文数为五(含)篇,超过发文次数将劝告一次;    ║ ║     一小时内连续发/回文超过三(含)篇,视为洗板,劝告一次。   ║ ║     板主公告则不受发文数限制。 ║ ║   ║ ║  22.为无明显违规的文章,吐槽、攻击、指责板友或非吐槽对象,此举有   ║ ║ 护航艺人之嫌。 ║ ║ 例: gjo3x06:说真的 你就是边看边骂的人(还对这种节目有期待?) ║ ║ gjo3x06:火力强大给个推,但我不懂这种很想呛却又常收看的心 ║ ║ 态是什麽 ║ ║ gjo3x06:您的辩白太过薄弱 承认吧 忠实粉丝 ║ ║ ║ ║   ║ ╰═════════════════════════════════════╯ -- ╭═══════════════ 本板之处分条件 ══════════════╮ ║ ║ ║ 第四条(续) ║ ║ ║ ║ 23.在推文发布不当连结: ║ ║     广告连结/十八禁连结:初犯劝告一次,再犯直接水桶 ║ ║ 张爸连结/吓人连结:直接永久水桶   ║ ║     不明连结/有毒连结/为网页冲人气:采基本的累计处分 ║ ║ ║ ║  24.攻击、戏谑任何宗教信仰。          ║ ║ ║ ║  25.於置底检举区之推文内容无关检举(聊天、谩骂、抱怨)。 ║ ║   对板务有任何意见,请在置底板务建议区推文,或寄信给板主群。 ║ ║   ║ ║ 26.於置底板务建议区之推文内容无关板务(聊天、谩骂、抱怨)。      ║ ║ ║ ║ 27.进入本板之演艺人员视为板友,受板规约束,发言时严禁护航。 ║ ║ ║ ║ ║ ║ ║ ╰═════════════════════════════════════╯ -- ╭═══════════════ 删文及修改标题 ══════════════╮ ║ ║ ║ 第五条 ║ ║ ║ ║  1.板主帮改标题、不处罚: ║ ║ ║ ║ 标题含脏话字眼或使用真名 ║ ║ ║ ║ ║ ║  2.删文(不另行通知)、不处罚: ║ ║   ║ ║    1.内文超过四个(含)以上的脏话和国骂字眼。 ║ ║  2.非创作类之唬烂过头文(内容夸张且虚构者)。 ║ ║ 3.讨论盗版。  ║ ║  4.冷门选字、错字、乱码过多造成阅读困难。 ║ ║    5.号召板友收听、收看演艺活动(反串除外)。 ║ ║ 6.发文出现真名 ║ ║ ║ ║ ║ ║ ║ ╰═════════════════════════════════════╯ -- ╭═══════════════ 吐槽板板规 2.9 ══════════════╮ ║ ║ ║ ║ ║ 感谢您的仔细阅读与合作! ║ ║ ║ ║    板主不想当坏人,          ║ ║ ║ ║    请大家遵守板规, ║ ║ ║ ║ 不然送您一个精美柏来品水桶当小礼物喔! ║ ║ ║ ║ ║ ║    ◢███◣ ╭───────────╮ ║ ║    敢来闹板就送你瓦斯桶!│ ║ ║   ─⊙-⊙-  ╯───────────╯ ║ ║    皿  吐槽板板主 ║ ║    ◣ ︶◢ ║ ║    ◢█▃ ▃gjo3x06 ayuperfect daisyung ║ ║ ║ ║ ║ ╰═════════════════════════════════════╯ -- 附录(法律部份) 针对本板是否涉及中华民国(台湾)刑法诽谤罪, 请熟读以下司法院大法官解释释字第509号: 解释日期:民国89年7月7日 解释争点:刑法诽谤罪之规定违宪? 解释文 : 言论自由为人民之基本权利,宪法第十一条有明文保障,国家应给予最大限度之维护,俾 其实现自我、沟通意见、追求真理及监督各种政治或社会活动之功能得以发挥。惟为兼顾 对个人名誉、隐私及公共利益之保护,法律尚非不得对言论自由依其传播方式为合理之限 制。刑法第三百十条第一项及第二项诽谤罪即系保护个人法益而设,为防止妨碍他人之自 由权利所必要,符合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条第三项前段以对诽谤之事, 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系针对言论内容与事实相符者之保障,并藉以限定刑罚权之范围 ,非谓指摘或传述诽谤事项之行为人,必须自行证明其言论内容确属真实,始能免於刑责 。惟行为人虽不能证明言论内容为真实,但依其所提证据资料,认为行为人有相当理由确 信其为真实者,即不能以诽谤罪之刑责相绳,亦不得以此项规定而免除检察官或自诉人於 诉讼程序中,依法应负行为人故意毁损他人名誉之举证责任,或法院发现其为真实之义务 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条第三项与宪法保障言论自由之旨趣并无抵触。 -- (续) 理由书: 宪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之言论自由应予保障,监於言论自由有实现自我、沟通意见、追 求真理、满足人民知的权利,形成公意,促进各种合理的政治及社会活动之功能,乃维持 民主多元社会正常发展不可或缺之机制,国家应给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惟为保护个人名誉 、隐私等法益及维护公共利益,国家对言论自由尚非不得依其传播方式为适当限制。至於 限制之手段究应采用民事赔偿抑或兼采刑事处罚,则应就国民守法精神、对他人权利尊重 之态度、现行民事赔偿制度之功能、媒体工作者对本身职业规范遵守之程度及其违背时所 受同业纪律制裁之效果等各项因素,综合考量。以我国现况而言,基於上述各项因素,尚 不能认为不实施诽谤除罪化,即属违宪。况一旦妨害他人名誉均得以金钱赔偿而了却责任 ,岂非享有财富者即得任意诽谤他人名誉,自非宪法保障人民权利之本意。刑法第三百十 条第一项:「意图散布於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第二项:「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系分别对以言词或文字、图画而诽谤他人者 ,科予不同之刑罚,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权益所必要,与宪法第二十三条所定之比例原则 尚无违背。 -- (续) 刑法第三百十条第三项前段规定:「对於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系以 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事项之行为人,其言论内容与事实相符者为不罚之条件,并 非谓行为人必须自行证明其言论内容确属真实,始能免於刑责。惟行为人虽不能证明言论 内容为真实,但依其所提证据资料,认为行为人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者,即不能以诽 谤罪之刑责相绳,亦不得以此项规定而免除检察官或自诉人於诉讼程序中,依法应负行为 人故意毁损他人名誉之举证责任,或法院发现其为真实之义务。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 条第三项与宪法保障言论自由之旨趣并无抵触。 刑法第三百十一条规定: 「以善意发表言论,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罚: 一、因自卫、自辩或保护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务员因职务而报告者。 三、对於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 四、对於中央及地方之会议或法院或公众集会之记事,而为适当之载述者。」 系法律就诽谤罪特设之阻却违法事由,目的即在维护善意发表意见之自由,不生抵触宪法 问题。至各该事由是否相当乃认事用法问题,为审理相关案件法院之职责,不属本件解释 范围。 -- (续) 大法官会议主席 翁岳生 大法官     刘铁铮 吴 庚 林永谋 施文森 孙森焱 陈计男 曾华松 董翔飞 杨慧英 戴东雄 苏俊雄 黄越钦 赖英照 谢在全 相关法条: 中华民国宪法 第11、23  条(36.12.25) 中华民国刑法 第310、311 条(88.04.21)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09 与本板有关面临法律的其他问题,本板在新增法律服务区 欢迎查阅,也请法律专业板友不吝赐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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