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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x811105 (=我是臭小波=)》之銘言: : http://www.tfnd.net/BBS/showthread.php?t=6754 : 大意是分享網路黑店  : 結果對方不爽 : 要站方道歉 不然揚言提告..... : 懂法律知識的麻煩幫幫zz大吧!! : 畢竟這論壇是由zz大一人憑著對TF的熱情  : 自己掏錢出來租伺服企  : 從默默無名的小論壇 成為到現在幾乎有玩TF的人都知道的論壇 : 請大家幫幫ZZ大 別讓他這樣的熱情 被無情的法律擊倒!!!!! : > < 謝謝!!  在TFND回給ac12zz兄了,順便貼過來給看不到的看一下。 ======本文開始====== 一、刑事加重誹謗的問題。 首先,我國刑法只有誹謗罪(刑法310),沒有加重誹謗這條, 對方不是對法律有所誤解,就是存心嚇你。 再來誹謗罪要成立有兩項最重要的要件, 1.誹謗的內容或行為需為關於具體或可得具體的事件或評論。 2.意圖散布於眾。 而我反覆觀看#160、#161, 實在找不出符合上述兩個要件的文字, 我只看到管理者再叮嚀使用者發言要注意規矩。 既然沒有意圖,也沒有具體評論,誹謗罪不可能成立。 二、民事賠償部分 他提出了三個法條,民18、民184、民195, 18條是說明人格權受保護,引用無誤, 184條侵權要件是: 必須以 "不法方式" 侵害, 195是說人格權受損害之後的賠償,要件一樣是 "不法侵害", 而他能提出受你不法侵害的證據,就是刑事誹謗案件的勝訴, 可是就像上面說過,誹謗是成立不了的。 再來,他提出兩百萬這種誇張數目賠償金, 只是自己提爽的,我從沒見過台灣哪個判決, 單純人格權受損的損害賠償有判到10萬以上的。 簡單說就是,他唬你的。 三、個人意見 他隨便寫信嚇你的機率大概有九成。 我會這樣說的原因有下列兩點 1. 他回信裡的這一段文字 [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的言論,可能涉及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毀謗罪(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 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可求償五萬~一千萬內)。學生在BBS版裡毀 謗教授而被判刑10個月!! 相關資料: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35/17au9.html "] 根本就是從那個新聞連結裡面幾乎直接copy過來的, 只再多加了一些文字,偏偏他加的三條文字都有問題, 第一個是刑法310的最高刑責是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是五年, 再來是賠償跟本就沒有甚麼伍萬到一千萬的範圍, 最後...我記得那個判刑10個月的不是誹謗,是公然侮辱。 2. 通常案子如果交由律師處理,根本就不會去警察局報案, 存證信函先出,沒回應就是直接去法院投狀了, 不太可能還跑到警察局去報案, 再說他給你所謂報案三聯單號碼一點意義都沒有, 那號碼是要配合姓名身分證字號等等才能查詢案件進度。 綜上, 我認為他只是在嚇你, 不妨耐心等待看後續如何, 若真有司法人員傳喚或調查,配合就是了, 就像你講的,行得正,沒有甚麼好擔心的。 另外,把這些經過資料收集好, 到時後還有機會換你告他誣告呢。 一點意見,希望能有所助益。 -- 快樂最重要 要是一件應該快樂的事讓你覺得很痛苦 那不如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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