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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x811105 (=我是臭小波=)》之铭言: : http://www.tfnd.net/BBS/showthread.php?t=6754 : 大意是分享网路黑店  : 结果对方不爽 : 要站方道歉 不然扬言提告..... : 懂法律知识的麻烦帮帮zz大吧!! : 毕竟这论坛是由zz大一人凭着对TF的热情  : 自己掏钱出来租伺服企  : 从默默无名的小论坛 成为到现在几乎有玩TF的人都知道的论坛 : 请大家帮帮ZZ大 别让他这样的热情 被无情的法律击倒!!!!! : > < 谢谢!!  在TFND回给ac12zz兄了,顺便贴过来给看不到的看一下。 ======本文开始====== 一、刑事加重诽谤的问题。 首先,我国刑法只有诽谤罪(刑法310),没有加重诽谤这条, 对方不是对法律有所误解,就是存心吓你。 再来诽谤罪要成立有两项最重要的要件, 1.诽谤的内容或行为需为关於具体或可得具体的事件或评论。 2.意图散布於众。 而我反覆观看#160、#161, 实在找不出符合上述两个要件的文字, 我只看到管理者再叮咛使用者发言要注意规矩。 既然没有意图,也没有具体评论,诽谤罪不可能成立。 二、民事赔偿部分 他提出了三个法条,民18、民184、民195, 18条是说明人格权受保护,引用无误, 184条侵权要件是: 必须以 "不法方式" 侵害, 195是说人格权受损害之後的赔偿,要件一样是 "不法侵害", 而他能提出受你不法侵害的证据,就是刑事诽谤案件的胜诉, 可是就像上面说过,诽谤是成立不了的。 再来,他提出两百万这种夸张数目赔偿金, 只是自己提爽的,我从没见过台湾哪个判决, 单纯人格权受损的损害赔偿有判到10万以上的。 简单说就是,他唬你的。 三、个人意见 他随便写信吓你的机率大概有九成。 我会这样说的原因有下列两点 1. 他回信里的这一段文字 [在网路上公然侮辱或毁谤的言论,可能涉及刑法第309条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条毁谤罪(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权(名誉),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 法第18条、第184条、第195条,请求损害赔偿(可求偿五万~一千万内)。学生在BBS版里毁 谤教授而被判刑10个月!! 相关资料: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35/17au9.html "] 根本就是从那个新闻连结里面几乎直接copy过来的, 只再多加了一些文字,偏偏他加的三条文字都有问题, 第一个是刑法310的最高刑责是两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是五年, 再来是赔偿跟本就没有甚麽伍万到一千万的范围, 最後...我记得那个判刑10个月的不是诽谤,是公然侮辱。 2. 通常案子如果交由律师处理,根本就不会去警察局报案, 存证信函先出,没回应就是直接去法院投状了, 不太可能还跑到警察局去报案, 再说他给你所谓报案三联单号码一点意义都没有, 那号码是要配合姓名身分证字号等等才能查询案件进度。 综上, 我认为他只是在吓你, 不妨耐心等待看後续如何, 若真有司法人员传唤或调查,配合就是了, 就像你讲的,行得正,没有甚麽好担心的。 另外,把这些经过资料收集好, 到时後还有机会换你告他诬告呢。 一点意见,希望能有所助益。 -- 快乐最重要 要是一件应该快乐的事让你觉得很痛苦 那不如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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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75.179.89 ※ 编辑: kodoku 来自: 218.175.179.89 (08/13 17:01)
1F:推 GENETIC2 :推一个! 08/13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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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推 Kooroano :加重诽谤是指310的第二项 08/14 02:43
6F:→ kodoku :我是觉得依严格刑事法定主义不能称它为加重诽谤啦^^" 08/14 11:14
7F:→ diffmove :也推一个,加油! 08/14 14:02
8F:推 hjc12345 : :D 08/14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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