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immyWr ( jimmywr)
看板TransLaw
標題[問題] 承攬人墊款之消滅時效
時間Sat Jul 12 11:55:46 2014
今天猶記有一題題目是這樣出的:
甲和乙訂立承攬契約,承攬期間甲乙之間雖有書信往返,但甲未支付任何款項,
承攬人乙在二年後對甲聲請提付仲裁,試問當事人法律關係
(這題好像印象中20分還25分吧?!)
這題我直接以
承攬人墊款適用兩年短期時效(民法第127條第2項)
承攬人對甲聲請提付仲裁,按民法第129條第2項,理當發生時效中斷的效力,
惟因乙於兩年後提出請求,故請求權已罹於兩年的時效,
甲可以以乙的請求權已罹於時效,對乙提出抗辯。
很抱歉,因為之前寫過的題目還未碰到時效消滅之後,
承攬人仍聲請仲裁這樣的題目,故我不確定時效過後,
聲請仲裁是否還是會發生時效中斷,所以沒有把聲請仲裁的效力寫的很清楚,
直接寫甲可以對乙的請求權提出抗辯,不知道就這個題目的邏輯成不成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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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immyWr (115.43.24.188), 07/12/2014 11:45:42
※ 編輯: JimmyWr (115.43.24.188), 07/12/2014 11:5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