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nWa (StevenWa)
看板TransLaw
標題[情報] 103法轉line群組讀書第5週民總練習題
時間Sat Feb 22 10:00:26 2014
時間:2月16日~2月22日
範圍:王澤鑑第七章條件與期限、第九章法律行為的效力
注意:1、不可參閱法條、資料。2、週日晚12點前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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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法院 39 年台上字第 105 號判例謂:「系爭房屋就令如上訴人所
稱係因上訴人出國往加拿大經商,故僅交其母某氏保管自行收益以資贍養,並未授與處分
權,但某氏既在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之前死亡,上訴人又為某氏之概括繼承人,對於某氏
之債務原負無限責任,以民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類推解釋,應認某氏就該房屋與
被上訴人訂立之買賣契約為有效,上訴人仍負使被上訴人取得該房屋所有權之義務,自不
得藉口某氏無權處分,請求確認該房屋所有權乃屬於己,並命被上訴人回復原狀。」試就
上開判例要旨分析討論左列問題:
(一)某氏與被上訴人所訂買賣契約之效力。
(二)設上訴人先於某氏死亡,而某氏又為上訴人之概括繼承人時,其法律關係如何?
(三)設某氏與上訴人為該房屋之共有人時,其法律關係如何?
二、請回答有關借名登記之以下相關法律問題
(一)何謂借名登記?
(二)設若出名人違反借名登記契約而處分該借名登記財產,該處分行為之效力為何?
(三)承接(二),設若與出名人交易之相對人為惡意(知悉該借名登記契約存在),則借名人
請求回復登記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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