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nWa (StevenWa)
看板TransLaw
标题[情报] 103法转line群组读书第5周民总练习题
时间Sat Feb 22 10:00:26 2014
时间:2月16日~2月22日
范围:王泽监第七章条件与期限、第九章法律行为的效力
注意:1、不可参阅法条、资料。2、周日晚12点前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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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法院 39 年台上字第 105 号判例谓:「系争房屋就令如上诉人所
称系因上诉人出国往加拿大经商,故仅交其母某氏保管自行收益以资赡养,并未授与处分
权,但某氏既在上诉人提起本件诉讼之前死亡,上诉人又为某氏之概括继承人,对於某氏
之债务原负无限责任,以民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类推解释,应认某氏就该房屋与
被上诉人订立之买卖契约为有效,上诉人仍负使被上诉人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之义务,自不
得藉口某氏无权处分,请求确认该房屋所有权乃属於己,并命被上诉人回复原状。」试就
上开判例要旨分析讨论左列问题:
(一)某氏与被上诉人所订买卖契约之效力。
(二)设上诉人先於某氏死亡,而某氏又为上诉人之概括继承人时,其法律关系如何?
(三)设某氏与上诉人为该房屋之共有人时,其法律关系如何?
二、请回答有关借名登记之以下相关法律问题
(一)何谓借名登记?
(二)设若出名人违反借名登记契约而处分该借名登记财产,该处分行为之效力为何?
(三)承接(二),设若与出名人交易之相对人为恶意(知悉该借名登记契约存在),则借名人
请求回复登记之请求权基础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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