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xup6gjp4ru8 (D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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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民法] 一些民總基本問題
時間Sat May 19 03:58:39 2012
17歲的A,剛考上高中,父親B遂給予2萬元,以資鼓勵,並表示只
要是正當用途,都可以使用該筆金錢。因為A必須每天通學,而且看電視購
物頻道頻打「摺疊式」腳踏車廣告,所以有意購買一輛腳踏車代步。A頻頻
在市場上比價之後,終於向C購買一輛價值1萬8千元的摺疊式腳踏車,
A給付1萬8千元,約定明天取車。
隔天A取車時始發現隔壁腳踏車店,所賣的同型腳踏車更便宜,遂立即
以身上的1000元為定金購買之。C久久不見A來取車,遂打電話聯絡,恰
好為B所接聽,C始知A是17歲的高中生,C頗感不安,遂給B一個月的
時間,要求確認買賣契約。因為B對C的說話口氣頗感不悅,因此反而要
求C必須反還1萬8千元。
問:B的主張是否有理由?
因為我也沒有補習所以我把我大概的想法打出來供您參考,如果有不妥的地方還請各位多多指正。
B能否請求C返還價金,其爭點在於A是否可處分該財產,與C之簽訂買賣契約是否有效,及B是否可依民法第82條撤回該契約。試分析如下:
1.民法第82條。
2.A是否有權處分該2萬元財產
(1)民法第84條
(2)依題示檢驗
3.A與C之契約是否有效
(1)民法第77條
(2)檢驗腳踏車是否為生活必需,如果是則B不能撤銷,反之則可
3.B能否撤銷(我採否定)
如上述,A與C之間的買賣契約為有效,契約撤銷與否應就契約雙方當事人之意思為主,與B無關。故B不可依民法第82條規定請求撤回該買賣契約及其價金。
結論:B並無理由請求返還價金。
用手機打的如果排版不好還請多多包涵,感謝。一起加油吧!
※ 引述《apple9139 (NULL)》之銘言:
: 題目
: 17歲的A,剛考上高中,父親B遂給予2萬元,以資鼓勵,並表示只
: 要是正當用途,都可以使用該筆金錢。因為A必須每天通學,而且看電視購
: 物頻道頻打「摺疊式」腳踏車廣告,所以有意購買一輛腳踏車代步。A頻頻
: 在市場上比價之後,終於向C購買一輛價值1萬8千元的摺疊式腳踏車,
: A給付1萬8千元,約定明天取車。
: 隔天A取車時始發現隔壁腳踏車店,所賣的同型腳踏車更便宜,遂立即
: 以身上的1000元為定金購買之。C久久不見A來取車,遂打電話聯絡,恰
: 好為B所接聽,C始知A是17歲的高中生,C頗感不安,遂給B一個月的
: 時間,要求確認買賣契約。因為B對C的說話口氣頗感不悅,因此反而要
: 求C必須反還1萬8千元。
: 問:B的主張是否有理由?
: 擬答
: C可否依民法§367請求價金?
: 1.A的契約行為
: (1)高中生購買腳踏車作上、下學交通工具尚非少見,但1萬8千元,對一高中
: 生而言並不便宜,故A未成年所為的契約行為不可直接依民法§77但書而
: 有效。
: (2)因A之父B,曾表示「只要是正當用途,可自由使用該兩萬元」,王澤鑑老師
: 認為:為符合民法§84之立法目的,應認為民法§84之允許及於負擔和
: 物權行為。故A、C間契約成立。
: 本題A曾另以訂金為另一契約(§345),學生認為為充分保護思慮不周之未成年
: 人,應認已完全履行價金之契約均為有效。
: 小結:A、C間契約有效。
: 2.A的物權行為
: A的物權行為也因民法§84而有效,如上述。
: 3.C的催告
: C不知B是否曾對A為契約之同意,故對B催告(民法§84),是給B再一次決定的機會
: 無害A、B方及交易安全,故應同意B默示拒絕的效力及C的催告行為。
: 結論:A、C間契約無效,C需反還18000元予B。
: 我沒有補習,本來的學校也沒法律系,除了版上我不知道還可以請教誰,所以不好意思
: 打擾了!(我是報考法律系二年級的考生)
: 1.請問這篇擬答要怎麼改進?包括用語上的調整。
: 2.是不是一定得這麼說?哪些說了比較保險?
: (1)"C可依民法§367請求價金的前提是,A、C間買賣契約有效成立。"(點出架構)
: (2)" 未成年人為契約行為,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除非是「日常生活所必須」
: 或「純獲法律上之利益」,否則效力未定。
: 高中購買腳踏車作為上學交通工具,尚非少見,是一「日常生活所必須」之行為。
: A所為的契約行為有效。"(三段式論證)
: (3)"問題是A可否自己代理?民法§106規範目的在避免「利益衝突」..."(先提出問題)
: 3.除了767、184、179等重點法條外...
: 有一些債編爭點超出總則還要寫嗎?寫了有加分?
: (1)"根據民法§166之1第一項,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之契約須完成公證始生效力...
: 但又根據民法§166之1第二項,不動產完成登記後契約逕自生效..."
: 4.要約引誘的題型,可不可以這麼說?
: "A在網頁刊登廣告是一要約引誘...真正的要約是B寄送的E-mail"
: 還是應該"A在網頁刊登廣告是以有限物品,向不特定多數人販售,應認為其刊登
: 無法效意思,是一邀約引誘...真正的邀約是B寄送的E-mail"
: 5.撤銷權的題型,整個架構可不可以這樣寫?
: "...
: 2.B的請求權消滅原因
: (1)A有一意思錯誤
: (2)非因A之過失
: 此處傾向採「重大過失」標準,否則撤銷權的適用過於狹隘...。
: (3)A行撤銷"
: (書上的擬答架構是: 1.民法第77條但書 )
: 2.民法第84條
: 3.相對人的催告確認
: 問題又臭又長,先謝謝大家的熱心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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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241.15.141
1F:→ xup6gjp4ru8:起床後看一下應該要寫單獨有效不需經法代承認比較順 05/19 12:33
2F:→ apple9139:民78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代之允許,所為單獨行為無效 05/19 12:51
3F:→ apple9139:所以不能走單獨行為有效這條 05/19 12:53
4F:→ xup6gjp4ru8:可是他的二萬元依民法第84條零用金條款是可以自己處分 05/19 13:03
5F:→ xup6gjp4ru8:法代也允許他處分 05/19 13:04
6F:→ xup6gjp4ru8:然後依77條等等我內文都有寫…不要只看結論 05/19 13:05
7F:→ xup6gjp4ru8:如果要主張78條那77條就要採否定說,沒有一定的答案 05/19 13:07
8F:推 apple9139:SORRY~我還是乖乖的去練題目吧XD 加油!! 05/19 13:48
9F:→ xup6gjp4ru8:對不起我好像打太快了口氣不太好… 05/19 13:49
10F:→ xup6gjp4ru8:如果你要用78條那你就要強調B是不允許A買腳踏車 05/19 13:51
11F:→ xup6gjp4ru8:可是題目最後B純粹是不爽C所我採否定說… 05/19 13:52
12F:→ apple9139:小事 沒關係啦~考試快到了一起加油吧~ 05/19 13:53
13F:→ xup6gjp4ru8:加油:) 05/19 14:01
14F:→ aaaaa456852:裡面沒有任何單獨行為啊 78條應為無法適用 05/19 15:12
15F:→ aaaaa456852:管見以為應適用者為79條於負擔行為(AC買賣)之效力問題 05/19 15:13
16F:→ aaaaa456852:又若要適用79條法代拒絕承認的問題 應在A為債權行為 05/19 15:21
17F:→ aaaaa456852:時採否定見解 無77條但書之適用 故債權契約效力未定 05/19 15:22
18F:→ aaaaa456852:物權契約因84條為概括授權其處分有效 05/19 15:22
19F:→ aaaaa456852:債權契約因B要求返還價金故足認拒絕承認A買賣契約所為 05/19 15:24
20F:→ aaaaa456852:之意思表示 復按民法116條及117條 BC為對話之意思表示 05/19 15:26
21F:→ aaaaa456852:B亦對C為拒絕承認之意思表示 該債權契約不生效力 05/19 15:26
22F:→ aaaaa456852:C因取得價金之法律上原因其後已不存在 A得依179請求返 05/19 15:28
23F:→ aaaaa456852:還 B非得為179主張者 亦為無理由 05/19 15:30
24F:→ xup6gjp4ru8:這位大大辛苦你了可否請你另回一篇文這樣比較容易賞析 05/19 15:45
25F:→ xup6gjp4ru8:用在推文有點斷斷續續的 05/19 15:45
26F:→ xup6gjp4ru8:爭點我有點看不太懂如果視為B不允許何不引用79反面解 05/19 15:50
27F:→ xup6gjp4ru8:釋使AC之契約自始即無效呢? 05/19 15:50
28F:→ xup6gjp4ru8:依題示B並無反對AC之契約僅因B不喜歡C所以請求C退回 05/19 15:54
29F:→ xup6gjp4ru8:但A與C之契約已成立了B並無權拒絕承認該契約之成立 05/19 15:55
30F:→ aaaaa456852:我沒有說視B為不允許 是視B為與C講電話時拒絕承認 05/19 16:39
31F:→ aaaaa456852:事前的同意叫允許 事後的同意叫承認 05/19 16:39
32F:→ aaaaa456852:另外題目裡面自始未出現B同意A為意思表示 僅有二萬元 05/19 16:40
33F:→ aaaaa456852:的概括授權得按民法84條適用 剩下都是民法77條本文與 05/19 16:41
34F:→ aaaaa456852:但書適用的問題 05/19 16:41
35F:推 hsiehmin46:這是什麼考試的題目啊 可以給一下題目來源嗎XD 05/19 16:46
36F:推 Werbistdu:為什麼要用82條??82條應該是相對人的撤回權吧?? 05/19 16:53
37F:推 Werbistdu:機車老爸應該是跟死小孩同一邊的才是 05/19 16:56
38F:→ Werbistdu:回樓上 這是劉昭辰老師出的民法總則實例演練裡面的題目 05/19 17:30
39F:→ Werbistdu:這本我也有買 可是我覺得... 05/19 17:30
40F:→ xup6gjp4ru8:A大後來的爭點我非常同意,看到w大的提醒我是把睡覺前 05/19 18:51
41F:→ xup6gjp4ru8:唸的虛偽意思表示混在一起了。本題的爭點應該是A可否 05/19 18:53
42F:→ xup6gjp4ru8:處分該價金及a是否可依77但條為意思表示,AC契約是否 05/19 18:55
43F:→ xup6gjp4ru8:需依78條經B承認始生效來檢驗 05/19 18:57
44F:→ xup6gjp4ru8:79抱歉 05/19 18:57
45F:→ xup6gjp4ru8:如果是需要b之承認才生效那B有請求權。如果沒有的話就 05/19 18:59
46F:→ xup6gjp4ru8:不可請求。B已允許A自由處分該價金且個人覺得腳踏車是 05/19 18:59
47F:→ xup6gjp4ru8:生活必需所以AC之契約有效,B不可依79條適用因B以允許 05/19 19:01
48F:→ xup6gjp4ru8:他處分。如果不行的話那爭點就是腳踏車並不是生活必需 05/19 19:02
49F:→ xup6gjp4ru8:AC之契約需經B承認才生效B要求返還表示B不承認該契約 05/19 19:03
50F:→ xup6gjp4ru8:手機沒辦法編輯…請各位見諒,歡迎繼續指正,小弟受教 05/19 19:04
51F:→ aaaaa456852:然後你忘了題目是問B請求返還有無理由 05/19 19:05
52F:→ xup6gjp4ru8:理由不就是B依據何條嗎我沒有電腦所以我只有簡單打一 05/19 19:06
53F:→ xup6gjp4ru8:下提爭點 05/19 19:07
54F:→ xup6gjp4ru8:還是有其他種方法可以寫理由呢? 05/19 19:07
55F:→ aaaaa456852:我只是提一下爭點論述完之後別忘了題目要的答案 05/19 19:15
56F:→ xup6gjp4ru8:文內第三點不就是了嗎XD第一次跟人討論如果有感到不舒 05/19 19:21
57F:→ xup6gjp4ru8:服的地方還請多多包含謝謝大家 05/19 19:21
58F:推 Werbistdu:我也是覺得否定說較妥 AC契約成立 B不得請求返還價金 05/19 19:32
59F:→ Werbistdu:不過這題目的作者本人擬答係採肯定說 05/19 19:33
60F:→ Werbistdu:理由是一萬八的腳踏車太過奢侈 05/19 19:34
61F:→ xup6gjp4ru8:這就是法律深奧的地方沒有一定的答案只有如何解釋的有 05/19 19:40
62F:→ xup6gjp4ru8:理且使人信服 05/19 19:41
63F:推 betterworld:看到八十二條就掰摟 觀念有點亂(可看法律思維)老王 06/14 03:27
64F:推 betterworld:法律概念還沒建構好喔 06/14 0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