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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的A,刚考上高中,父亲B遂给予2万元,以资鼓励,并表示只 要是正当用途,都可以使用该笔金钱。因为A必须每天通学,而且看电视购 物频道频打「摺叠式」脚踏车广告,所以有意购买一辆脚踏车代步。A频频 在市场上比价之後,终於向C购买一辆价值1万8千元的摺叠式脚踏车, A给付1万8千元,约定明天取车。 隔天A取车时始发现隔壁脚踏车店,所卖的同型脚踏车更便宜,遂立即 以身上的1000元为定金购买之。C久久不见A来取车,遂打电话联络,恰 好为B所接听,C始知A是17岁的高中生,C颇感不安,遂给B一个月的 时间,要求确认买卖契约。因为B对C的说话口气颇感不悦,因此反而要 求C必须反还1万8千元。 问:B的主张是否有理由? 因为我也没有补习所以我把我大概的想法打出来供您参考,如果有不妥的地方还请各位多多指正。 B能否请求C返还价金,其争点在於A是否可处分该财产,与C之签订买卖契约是否有效,及B是否可依民法第82条撤回该契约。试分析如下: 1.民法第82条。 2.A是否有权处分该2万元财产 (1)民法第84条 (2)依题示检验 3.A与C之契约是否有效 (1)民法第77条 (2)检验脚踏车是否为生活必需,如果是则B不能撤销,反之则可 3.B能否撤销(我采否定) 如上述,A与C之间的买卖契约为有效,契约撤销与否应就契约双方当事人之意思为主,与B无关。故B不可依民法第82条规定请求撤回该买卖契约及其价金。 结论:B并无理由请求返还价金。 用手机打的如果排版不好还请多多包涵,感谢。一起加油吧! ※ 引述《apple9139 (NULL)》之铭言: : 题目 : 17岁的A,刚考上高中,父亲B遂给予2万元,以资鼓励,并表示只 : 要是正当用途,都可以使用该笔金钱。因为A必须每天通学,而且看电视购 : 物频道频打「摺叠式」脚踏车广告,所以有意购买一辆脚踏车代步。A频频 : 在市场上比价之後,终於向C购买一辆价值1万8千元的摺叠式脚踏车, : A给付1万8千元,约定明天取车。 : 隔天A取车时始发现隔壁脚踏车店,所卖的同型脚踏车更便宜,遂立即 : 以身上的1000元为定金购买之。C久久不见A来取车,遂打电话联络,恰 : 好为B所接听,C始知A是17岁的高中生,C颇感不安,遂给B一个月的 : 时间,要求确认买卖契约。因为B对C的说话口气颇感不悦,因此反而要 : 求C必须反还1万8千元。 : 问:B的主张是否有理由? : 拟答 : C可否依民法§367请求价金? : 1.A的契约行为 : (1)高中生购买脚踏车作上、下学交通工具尚非少见,但1万8千元,对一高中 : 生而言并不便宜,故A未成年所为的契约行为不可直接依民法§77但书而 : 有效。 : (2)因A之父B,曾表示「只要是正当用途,可自由使用该两万元」,王泽监老师 : 认为:为符合民法§84之立法目的,应认为民法§84之允许及於负担和 : 物权行为。故A、C间契约成立。 : 本题A曾另以订金为另一契约(§345),学生认为为充分保护思虑不周之未成年 : 人,应认已完全履行价金之契约均为有效。 : 小结:A、C间契约有效。 : 2.A的物权行为 : A的物权行为也因民法§84而有效,如上述。 : 3.C的催告 : C不知B是否曾对A为契约之同意,故对B催告(民法§84),是给B再一次决定的机会 : 无害A、B方及交易安全,故应同意B默示拒绝的效力及C的催告行为。 : 结论:A、C间契约无效,C需反还18000元予B。 : 我没有补习,本来的学校也没法律系,除了版上我不知道还可以请教谁,所以不好意思 : 打扰了!(我是报考法律系二年级的考生) : 1.请问这篇拟答要怎麽改进?包括用语上的调整。 : 2.是不是一定得这麽说?哪些说了比较保险? : (1)"C可依民法§367请求价金的前提是,A、C间买卖契约有效成立。"(点出架构) : (2)" 未成年人为契约行为,应得法定代理人同意,除非是「日常生活所必须」 : 或「纯获法律上之利益」,否则效力未定。 : 高中购买脚踏车作为上学交通工具,尚非少见,是一「日常生活所必须」之行为。 : A所为的契约行为有效。"(三段式论证) : (3)"问题是A可否自己代理?民法§106规范目的在避免「利益冲突」..."(先提出问题) : 3.除了767、184、179等重点法条外... : 有一些债编争点超出总则还要写吗?写了有加分? : (1)"根据民法§166之1第一项,移转不动产所有权之契约须完成公证始生效力... : 但又根据民法§166之1第二项,不动产完成登记後契约迳自生效..." : 4.要约引诱的题型,可不可以这麽说? : "A在网页刊登广告是一要约引诱...真正的要约是B寄送的E-mail" : 还是应该"A在网页刊登广告是以有限物品,向不特定多数人贩售,应认为其刊登 : 无法效意思,是一邀约引诱...真正的邀约是B寄送的E-mail" : 5.撤销权的题型,整个架构可不可以这样写? : "... : 2.B的请求权消灭原因 : (1)A有一意思错误 : (2)非因A之过失 : 此处倾向采「重大过失」标准,否则撤销权的适用过於狭隘...。 : (3)A行撤销" : (书上的拟答架构是: 1.民法第77条但书 ) : 2.民法第84条 : 3.相对人的催告确认 : 问题又臭又长,先谢谢大家的热心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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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241.15.141
1F:→ xup6gjp4ru8:起床後看一下应该要写单独有效不需经法代承认比较顺 05/19 12:33
2F:→ apple9139:民78 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得法代之允许,所为单独行为无效 05/19 12:51
3F:→ apple9139:所以不能走单独行为有效这条 05/19 12:53
4F:→ xup6gjp4ru8:可是他的二万元依民法第84条零用金条款是可以自己处分 05/19 13:03
5F:→ xup6gjp4ru8:法代也允许他处分 05/19 13:04
6F:→ xup6gjp4ru8:然後依77条等等我内文都有写…不要只看结论 05/19 13:05
7F:→ xup6gjp4ru8:如果要主张78条那77条就要采否定说,没有一定的答案 05/19 13:07
8F:推 apple9139:SORRY~我还是乖乖的去练题目吧XD 加油!! 05/19 13:48
9F:→ xup6gjp4ru8:对不起我好像打太快了口气不太好… 05/19 13:49
10F:→ xup6gjp4ru8:如果你要用78条那你就要强调B是不允许A买脚踏车 05/19 13:51
11F:→ xup6gjp4ru8:可是题目最後B纯粹是不爽C所我采否定说… 05/19 13:52
12F:→ apple9139:小事 没关系啦~考试快到了一起加油吧~ 05/19 13:53
13F:→ xup6gjp4ru8:加油:) 05/19 14:01
14F:→ aaaaa456852:里面没有任何单独行为啊 78条应为无法适用 05/19 15:12
15F:→ aaaaa456852:管见以为应适用者为79条於负担行为(AC买卖)之效力问题 05/19 15:13
16F:→ aaaaa456852:又若要适用79条法代拒绝承认的问题 应在A为债权行为 05/19 15:21
17F:→ aaaaa456852:时采否定见解 无77条但书之适用 故债权契约效力未定 05/19 15:22
18F:→ aaaaa456852:物权契约因84条为概括授权其处分有效 05/19 15:22
19F:→ aaaaa456852:债权契约因B要求返还价金故足认拒绝承认A买卖契约所为 05/19 15:24
20F:→ aaaaa456852:之意思表示 复按民法116条及117条 BC为对话之意思表示 05/19 15:26
21F:→ aaaaa456852:B亦对C为拒绝承认之意思表示 该债权契约不生效力 05/19 15:26
22F:→ aaaaa456852:C因取得价金之法律上原因其後已不存在 A得依179请求返 05/19 15:28
23F:→ aaaaa456852:还 B非得为179主张者 亦为无理由 05/19 15:30
24F:→ xup6gjp4ru8:这位大大辛苦你了可否请你另回一篇文这样比较容易赏析 05/19 15:45
25F:→ xup6gjp4ru8:用在推文有点断断续续的 05/19 15:45
26F:→ xup6gjp4ru8:争点我有点看不太懂如果视为B不允许何不引用79反面解 05/19 15:50
27F:→ xup6gjp4ru8:释使AC之契约自始即无效呢? 05/19 15:50
28F:→ xup6gjp4ru8:依题示B并无反对AC之契约仅因B不喜欢C所以请求C退回 05/19 15:54
29F:→ xup6gjp4ru8:但A与C之契约已成立了B并无权拒绝承认该契约之成立 05/19 15:55
30F:→ aaaaa456852:我没有说视B为不允许 是视B为与C讲电话时拒绝承认 05/19 16:39
31F:→ aaaaa456852:事前的同意叫允许 事後的同意叫承认 05/19 16:39
32F:→ aaaaa456852:另外题目里面自始未出现B同意A为意思表示 仅有二万元 05/19 16:40
33F:→ aaaaa456852:的概括授权得按民法84条适用 剩下都是民法77条本文与 05/19 16:41
34F:→ aaaaa456852:但书适用的问题 05/19 16:41
35F:推 hsiehmin46:这是什麽考试的题目啊 可以给一下题目来源吗XD 05/19 16:46
36F:推 Werbistdu:为什麽要用82条??82条应该是相对人的撤回权吧?? 05/19 16:53
37F:推 Werbistdu:机车老爸应该是跟死小孩同一边的才是 05/19 16:56
38F:→ Werbistdu:回楼上 这是刘昭辰老师出的民法总则实例演练里面的题目 05/19 17:30
39F:→ Werbistdu:这本我也有买 可是我觉得... 05/19 17:30
40F:→ xup6gjp4ru8:A大後来的争点我非常同意,看到w大的提醒我是把睡觉前 05/19 18:51
41F:→ xup6gjp4ru8:念的虚伪意思表示混在一起了。本题的争点应该是A可否 05/19 18:53
42F:→ xup6gjp4ru8:处分该价金及a是否可依77但条为意思表示,AC契约是否 05/19 18:55
43F:→ xup6gjp4ru8:需依78条经B承认始生效来检验 05/19 18:57
44F:→ xup6gjp4ru8:79抱歉 05/19 18:57
45F:→ xup6gjp4ru8:如果是需要b之承认才生效那B有请求权。如果没有的话就 05/19 18:59
46F:→ xup6gjp4ru8:不可请求。B已允许A自由处分该价金且个人觉得脚踏车是 05/19 18:59
47F:→ xup6gjp4ru8:生活必需所以AC之契约有效,B不可依79条适用因B以允许 05/19 19:01
48F:→ xup6gjp4ru8:他处分。如果不行的话那争点就是脚踏车并不是生活必需 05/19 19:02
49F:→ xup6gjp4ru8:AC之契约需经B承认才生效B要求返还表示B不承认该契约 05/19 19:03
50F:→ xup6gjp4ru8:手机没办法编辑…请各位见谅,欢迎继续指正,小弟受教 05/19 19:04
51F:→ aaaaa456852:然後你忘了题目是问B请求返还有无理由 05/19 19:05
52F:→ xup6gjp4ru8:理由不就是B依据何条吗我没有电脑所以我只有简单打一 05/19 19:06
53F:→ xup6gjp4ru8:下提争点 05/19 19:07
54F:→ xup6gjp4ru8:还是有其他种方法可以写理由呢? 05/19 19:07
55F:→ aaaaa456852:我只是提一下争点论述完之後别忘了题目要的答案 05/19 19:15
56F:→ xup6gjp4ru8:文内第三点不就是了吗XD第一次跟人讨论如果有感到不舒 05/19 19:21
57F:→ xup6gjp4ru8:服的地方还请多多包含谢谢大家 05/19 19:21
58F:推 Werbistdu:我也是觉得否定说较妥 AC契约成立 B不得请求返还价金 05/19 19:32
59F:→ Werbistdu:不过这题目的作者本人拟答系采肯定说 05/19 19:33
60F:→ Werbistdu:理由是一万八的脚踏车太过奢侈 05/19 19:34
61F:→ xup6gjp4ru8:这就是法律深奥的地方没有一定的答案只有如何解释的有 05/19 19:40
62F:→ xup6gjp4ru8:理且使人信服 05/19 19:41
63F:推 betterworld:看到八十二条就掰搂 观念有点乱(可看法律思维)老王 06/14 03:27
64F:推 betterworld:法律概念还没建构好喔 06/14 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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