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siehmin46 (露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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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民法] 100台大民總二 擬答
時間Fri Aug 5 09:50:37 2011
100台大民總貳
壹、思考層次
【子題一】
一、縣政府徵收後跟乙之關係?
(1).乙係無權占有人,因為425買賣不破租賃的TB必須是法律行為,徵收不算,所以乙是
無權占有。照理說縣政府應該可以依767或179請求返還。
二、可是縣政府的權利被轉出去了!!
(1).丙與縣府之法律行為原本因無權代理而效力未定
乙無權代理縣政府出售土地給丙,丙與縣府之債權物權行為原本應該效力未定。
(2)丙與縣府之法律行為.因表見代理而補正 並成立生效
a.縣府人員和乙通謀,符合表見代理之可歸責性 + 丙善意
b.縣政府負169授權人責任,丙依契約有效取得A地 (不是善意取得 別搞錯!!!!)
三、小結:縣府既無所有權,自不得向乙丙戊請求返還,但可以向乙、縣府人員請
求損賠
(1).對乙之請求:184I 前後段
(2).對縣府人員之請求:184I前後段、契約債務不履行227
【子題二】
一、先確定被詐欺的法律行為效力乃得撤銷
二、確定本件是否為第三人詐欺 ? NO 目的性限縮
三、撤銷後同時及於債權與物權行為 依114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四、丙自得本於所有權(這裡有數個請求權基礎)請求戊返還
-----------------------以下擬答僅供參考---包括考卷上的下標-------------------
貳、擬答
一、 縣政府既非A地所有權人,自不得向乙丙戊依767物上請求權有所請求,茲分述如下
:
(一)、丙為A地之所有權人
1.本件中,乙未實質獲得縣政府授予代理權,卻逕以縣政府之名義出賣A地與善意之丙,
是為170之無權代理。該買賣契約與物權移轉契約未經本人(縣政府)承認者,效力未定。
2.惟本件存有169之表見代理情形。首先,縣政府對於「乙具有代理權」之表見外觀形成
有過失,蓋依題示,系爭授權書由縣政府之人員與乙合謀產生,雖然該縣府人員所為者乃
個人行為,然卻不失為縣政府應指揮監督之範疇。按公法上「行政一體之原則」,行政機
關對於其內部成員本應善盡指揮監督之責任。本案中,縣政府對於該人員之指揮監督有過
失,而給予假造授權書之機會,自該當表見外觀形成之可歸責性。
3.再者,丙係善意信賴該表見外觀而與縣政府為交易之相對人。依「權利外觀理論」與保
障交易安全之觀點出發,縣政府應負169之授權人責任,因此A地之買賣契約及物權契約有
效成立於丙、縣府之間。丙自得有效取得A地之所有權。
(二)、小結:
1.按物上請求權乃所有權人對現時無權占有人之請求。縣政府既非所有權人已如前述,自
不得依物上請求權對乙、丙、戊有所請求。
2.至於縣政府仍得向乙依侵權行為之規定;對該縣府人員則得依侵權行為以及勞務契約上
之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自不待言。
二、丙必須先依92撤銷其受詐欺之意思表示,方得請求戊返還土地,茲分述如下:
1.丙雖然受詐欺然其與戊關於A地之法律行為仍為有效,僅得撤銷
2.本件既非第三人詐欺,故丙之撤銷權不受但書92限制
92條第三人詐欺不得撤銷之目的係為保護交易安全。本件雖貌似第三人詐欺然應注意者
係在相對人之代理人詐欺之情況時,由於該詐欺人係之利益歸屬多為相對人且該詐欺之
人係由交易相對之他方而來,依民法105、224法理之利益衡量,應由相對人承擔此不
利益較為合理,因此學說主張應目的性限縮第三人詐欺「第三人」之認定上而不包含相
對人之代理人在內。是以本件情形既非第三人詐欺,縱使戊不知情事丙仍得行使其撤銷
權。
3.撤銷權之行使上,依「瑕疵共同關連說」,丙於撤銷買賣契約時其效力亦即於物權契約
。故撤銷後 原先A地之買賣契約與物權契約皆為114條之溯及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4.結論:
既然買賣契約與物權行為已無效,則戊自始未取得有A地之合法占有權源。丙自得依767
I前段物上返還請求權、179給付型不當得利請求A地之返還;復依767I中段之妨礙排除
請求權、179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物塗銷A地之登記名義。以回復A地所有權之圓滿狀態。
小弟淺見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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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hsiehmin46:可惡 為什麼在word打完後PO上來會一直跑掉= =? 08/05 10:04
2F:推 aeiou52104:謝謝你 小弟受益良多 08/05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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